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探讨
2019-02-13雷蕾
财政监督 2019年2期
●雷 蕾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强调了人民监督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通过审计监察约束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计监察列为八大监督体系之一,而舆论监督也位列其中,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将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约束的重要制度安排。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法定监督的重要制度,能够遏制权力滥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金安全,防止腐败滋生蔓延等,因而审计监督具有强制性特点,具有法律的威慑作用,是一种“硬”约束。国际上很早就实行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我国2002年颁布实施了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逐渐与国际接轨。2003年在《中央审计2002年度报告》中公布了一批有问题的官员,并在国家审计署网站公开,引起社会媒体的积极关注,开启了我国舆论监督的先河。舆论监督指的是民众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媒介,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之下,通过舆论对党政机关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监督,因而舆论监督是非强制性的,是一种“软”约束。国家审计署审计公告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2008年之前,每年的审计报告数量小于10个,2009年以后呈现快速增长,现在每年的审计报告数都在30个至50个(详见图1),说明舆论监督正在成为强制性监督之外的重要力量。国家审计监督信息的公开化引起了民众、媒体的广泛关注,审计公告中出现的各种结果在主流媒体的报道下,势必会给各企业、当地政府部门带来压力,审计监督后的问责程序及整改措施也能够在舆论的监督下更好地实施和完成,从而使审计监督问责的结果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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