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
2019-02-13刘鹏举
山东农机化 2019年3期
刘鹏举
一、相关案例及审理
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以打印版形式呈现,上面仅有遗嘱人签名,该类打印遗嘱效力如何?目前尚存在争议,裁判结果亦大相径庭,以下为几起典型案例的裁判。
案例一:被继承人李某七在北京某医院立下一份遗嘱,该份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该医院医师),后发生继承纠纷。法院认为,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并有两名见证人,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认可了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二:被继承人彭和平与钮某为再婚夫妻,彭和平去世后,钮某提交一份彭和平的打印遗嘱,上面有彭和平的签名及日期签署,并有一名见证人黄某的签名。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不符合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仅有立遗嘱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故遗嘱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彭和平的遗产。
案例三:被继承人孙某丁留有一份有其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打印遗嘱,并经两名见证人签名,孙某丁之前还立过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相抵触,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故无效,应以第一份自书遗嘱为准,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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