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畜禽养殖的兽医监管主体职能和监管对象法定义务分析
2019-02-13李树青
山东畜牧兽医 2019年3期
李树青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畜牧兽医局 276034)
在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一直是兽医监管的目标和任务。而在这一工作互动中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各自的工作任务,对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积极发展的重要措施。对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的兽医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的对象,其次要明晰对各种养殖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定监管主体,最后要界定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和监管对象的法定义务。
1 畜禽养殖监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广义上来看,畜禽养殖监管的对象是各类畜禽养殖主体,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以及数量庞大的散养户;但在具体监管条目上来看主要是对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管。
2 畜禽养殖监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