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网络买卖的虚假宣传

2019-02-11苏曼吴俊璞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4期

苏曼 吴俊璞

摘 要:我国的发展应当已经进入了重要阶段,而加强市场的监管和改善市场环境目前更是成了重中之重。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创业也迎来了新的模式,网店成为更多人的选择。而通常新兴事物的出现,也会伴随新的问题的浮现。许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对商品进行了各种夸大化乃至是虚假宣传,各种虚假广告、弹窗广告相继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损失。文章将主要对网络买卖中的虚假宣传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意见。

关键词:网络买卖;虚假宣传;法律规划;监管现状

因为互联网创业的成本低,专业要求不高,导致各种各样素质参差不齐的人涌入这个创业大流中。部分卖家为了更好的推出自己的商品,对其进行一些夸大化的宣传,这不仅违背了道德和良心,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稳定。因此,对网络虚假宣传的治理已经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了。

一、网络虚假宣传的概述

(一)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

网络虚假宣传是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自己的商品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含量、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专利、认证、获奖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1]。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吸引注意,故意做出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这种现象目前已经是较为常见的存在了,网络买卖中随处可见。

(二)网络虚假宣传的性质

网络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的虚假宣传竞争,使得整个市场乱象丛生,既破坏了网络市场的平衡,也侵犯了正当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网络虚假宣传的管辖,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围。

二、如今的网络买卖虚假宣传现状

因为现在的互联网发展相当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学会在网络上挑选商品并下单,无数的购物平台应运而生,比如说淘宝、京东和存在很大风险性的微商等一系列平台。但是毕竟是网络上虚拟构成的存在,它的真实性我们是无法得知的。

举个例子,第一是淘宝刷单现象。身为大学生,我周围的环境中充斥了不少简单的赚钱方式,给淘宝店铺刷单就是一大“热门职业”。何为淘宝刷单?就是通过声誉良好的用户下单其店铺的商品,再打出最高好评从而使得店铺的信誉度提高,商家再给刷单用户进行返利。显然,这种通过刷单得来的好评并不具有可信性,而大多数其他不知情的用户购买商品时多半是通过评论来了解这个产品的优劣性,此时这个刷单行为就是带有欺骗性质的宣传行为。

再者是微商中的虚假宣传。以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为载体,进行商业服务、产品销售、信息交流的公司和个人日益增多,这种模式被社会定义为微商[2]。微商这个平台从它出现到现在我认为都是存在一些无法受到正经管控的黑暗角落,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保护。部分微商经营者在朋友圈将自己的产品夸得天花乱坠,过于夸张来诱导一些无法正确辨别真假的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了严重的虚假宣传。且这种虚假宣传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如劣质护肤品让人皮肤溃烂,所谓的神效减肥药品让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假的进口食品让人肠胃不好,而这些后果都是不能得到合理维权的。另外,更甚者还会通过利用公众号来发布一些带有诱导和造谣性质的文章。例如,之前出现的某某保健品,故意夸大功效,来欺骗一些中老年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涉及虚假宣传,严重者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诈骗。

三、关于现有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划

虚假宣传严格来讲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虚假宣传进行法律规制我认为是必要的。但目前我国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法规仍处于一个“缺口”状态,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做支撑,也就没有足够的执行力度来消灭这种现象。

尽管没有详细的操作方案,但也开始有法规对这个现象逐渐重视。比如《“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就有提出: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创新和规范并重,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虚假促销、刷单炒信、恶意诋毁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加强对社交电商、手机应用软件商城等新模式,以及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和服务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鼓励消费者开展网络监督评议;加强网络市场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完善法律法规,防范网络交易风险等。《广告法》中也有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外还有《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有一些对保健品或者药品虚假宣传的规定,涉及的方面较单一。

为了更好的对网络买卖虚假宣传进行规制,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但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要注意结合现实,可以适当的吸取国外的一些优秀经验,我国法律目前在这方面的空白急需填补。

四、对于虚假宣传监管规划的思考

通过上述的一些阐述,可以发现,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制是必要的但也是困難的。那么对于如何治理虚假宣传,现提出一下几点思考:

(一)首先有关部门要尽快对线上买卖的相关源头的进行立法性的管控,出台一部全新的专门法律可能较为困难,但对于现有的法律进行细分化的补充却是可以实现的。

(二)法律规划的制定应当尽可能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从上文的阐述中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都较为简泛,不具备实际操作性,也就代表了不会起到什么实质性作用。若想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将法律制定的尽可能详细具体,最起码要有一定的具体授权性。

(三)可以成立有关部门专门监督线上卖方的行为,例如对于淘宝、京东乃至微商这种交易平台,都可以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者。每一条广告的发出都要经过一定的专门审核,如有虚假夸大产品的宣传存在,应当不准发出并予以警告,严重者可以适当进行惩罚。另外还可安排一定阶段的巡查,以防漏网之鱼的存在。

(四)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执法部门,构建多元的监管体系。成立该部门的前提也在于法律的授权。因此在相应的法律出台后,首先应进行的是相关执法机关的成立以及监管体系的构建。同时,应着力于工商、银行、工信等体系的整合,各机构虽独立但紧密协作,共同构建多元的监管体系。

(五)只有正本才能清源。线上卖方也应该有自己的正确态度。销售方一方要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能跨越,秉承自己作为卖方应该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宣传自己的产品,不夸张其功效与质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负责。这样不仅可以让买卖双方互利互惠,也能推动电商的健康发展。

(六)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讲座等普法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意识,懂得对网络上宣传的事物有一定辨别能力。

五、结语

目前我国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尚不明确,也就意味着监管之路艰难重重。鉴于此,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吸取国外优秀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和完善,切实提高监管效力,是我国目前发展的重点之一。

参考文献

[1] 周健生,冯炜.网络虚假宣传的工商监管对策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0):33-37.

[2] 张晨璐.“微时代”下对微信平台虚假宣传引发的思考[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6(11):62-66.

[3] 熊纬辉.微商视阈下的微信传销危害及其防控[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04).

[4] 闭志杰,蔡佳奇.试论微商中的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J].广东蚕业,2018(01).

作者简介:苏曼(1999.08- ),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