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
2019-02-11金晓天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5期

摘 要:环境刑法较过去有了很大进步,尽管如此,其立法方面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主要包括主观罪过不明、量刑单一且轻、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准确定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刑法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举步维艰。因此,有必要参照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环境刑法体系,例如对罪过的明确规定、量刑幅度适当、犯罪形态区分规定等,来思考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方法。通过改变法条所处章节、对过失的另外规定、细化犯罪行为、适当提高量刑等来健全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环境刑法;主观罪过;既遂形态
从2014年开始,中国开始重视环境问题,并且加大了处罚环境犯罪的力度。从2012年到2017年,环境刑事案件一共有4329起①。其中有一起因缓刑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案件,有60起二审案件,均因判刑过重而改为轻判。
由图1可看出,2014年环境刑事案件激增,尽管在2015年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其后的案件数仍高居不下,维持在1000左右。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治理初见成效,但由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还不太成熟,急需尽快完善。相比于环境其他方面立法,环境刑法在我国来说已经走在了最前列,然而对比其他国家,尽快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以便更好治理环境,打击环境犯罪。
一、我国环境刑法的不足
我国刑法中关于环境方面规定集中于9个条文,12个罪名。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罪名,即我们常说的“兜底罪名”。该法条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将原法条的“土地、水体、大气”这三个环境介质去掉了,两高解释对“严重污染”以及“特别严重污染”的行为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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