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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论证废除死刑之悖论

2019-02-11王海石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4期
关键词:学术研究

摘 要:一种以逻辑推理论证死刑废除合理性的理论近来流传甚广,其本身在逻辑上存在诸多问题;这一错误理论折射出法学研究中的误区,籍此警示理论研习时应保持清晰的头脑。

关键词:逻辑推论;废除死刑;学术研究

废除死刑一直是刑法学界不断呼吁并努力的重要课题,更是全世界保护人权运动的趋势。我国刑法学界在废除死刑的努力上取得了很大成果。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主张逐步限制并最终废止死刑,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通说。然而,废除死刑理论是废除死刑运动的根基。只有基础理论禁得起推敲,才能保障废除死刑运动顺利开展。许多学者都对废除死刑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作为法律人,不能因为其支持的方向正确就对某些确实存在错误的理论观点视而不见。文章欲对一种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论证废除死刑合理性的理论观点予以评述。

一、问题的提出

一种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论证废除死刑合理性的理论近来流传甚广并被许多学者引用。贺卫方教授在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中说道:“……第七个(废除死刑的)理由是,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能避免错杀,错杀是必然会存在的,这不是神设计的制度。……我们揭露出来的有太多的错案是屈打成招的,无论是杜培武、聂树斌还是佘祥林,还有湖南省的一个案子,到现在还不知道怎么办呢!所以……老百姓说人头不比韭菜,割了还可以重生,人被杀掉以后再也不可能复原了,这个错误是不可挽回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一个人都不杀,这样就不会犯错误了[1]。”对以上内容进行简化分析,得到一种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论证废除死刑合理性的理论观点,这个理论如下:

条件A:错案是不可避免的

条件B:存在着死刑

A+B→C

结果C:总会存在有人被错杀

推论:“错案是不可避免的”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定律,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总是存在差距,所以,不论司法怎样谨慎,也会有出现错案的可能。所以,为了防止结果C错杀无辜,而条件A又是定律无法改变,那就只能改变条件B,即只有废除死刑,才能防止错杀。

二、问题的辨析

上面这个推论初看时非常有道理,尤其是在媒体接连曝光冤假错案之后,此理论更是备受推崇广为流传。但是,仔細琢磨就会发现其中问题重重。问题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条件B的否定不当

在如上的推论模式中,对条件B“存在死刑”进行否定,得出了要废除死刑的解决方案。抛开其它因素,仅着眼于对条件B的否定,上文只是一种一般的否定方式,要阻止推论进行,可以有多种方式对条件B进行改变,不一定非要否定条件存在。我们在现实中也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改变方法,如“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等。也就是说推论推出的解决方案并不唯一,因此,这个推论就不能用于作为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

(二)逆推的不必然性

推论的过程是条件A(存在错案)+条件B(存在死刑)推出结果C(错杀)的过程,但是,这个命题只是单向的、不可逆推的。所以单纯就结果C的角度来说,导致结果C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同时可以有多套逻辑推论指向结果C。比如条件D(裁判正确)+条件E(执行死刑错误)导致结果C(错杀)。条件F(裁判错误)+条件G(依法严格执行)导致结果C(错杀)。要阻止结果C(错杀)的发生,无论如何都不能直接联想到废除死刑的,也就是说这个逻辑推论不存在逆推结论的必然性。

(三)错案定律与绝对论

虽然这个推论在媒体曝光多起冤假错案后倍受推崇,但是需要澄清的是,这个推论本身与被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没有任何关系。媒体曝光大众关注的冤假错案,其形成原因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严格遵守法律,就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实现司法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这样的冤假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2]。而在本文的推论中,条件A所指的“错案不可避免”定律,是从认识论和概率论角度出发,得到的世界上总会存在错案的定律。这里的错案不是冤假错案而是“绝对错案”,是必然存在并且是司法可以容忍的。

有的学者片面强调绝对,认为错案是无法避免的,并且不论多么严格的限制死刑,都可能出现错杀。例如高一飞教授认为“即使是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规定死刑程序,错杀也只是减少,仍然难免一遇。即使是百年错杀一人,这也是可以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有错杀的存在不再需要谈其他的理由[3]”按照这一思路,从某种意义上说,结论C(存在错杀)本身也是一种定律。既然所有案件中总会存在错案,那么所有被执行死刑的人中也总可能会存在错死。两个都是同等程度的定理,如果一定要绝对强调第一个定理,那么第二个定理也是绝对定律不可更改。另外,即便废除死刑,错误依然存在,错杀依然以其他刑罚方式存在着。在执行其他刑罚的时候,罪犯也可能会死亡,废除了死刑也不能绝对防止死亡。站在捍卫生命权的高度立场上,一个也不能少的绝对理想,只能在实际中落空。

(四)诡异的推理模式

我们根据上文的推理模式继续进行类比,进行如下几个推论:

例一:条件A:错案是不可避免的

条件B:存在着刑罚

A+B→C

结果C:总会存在有人被错误刑罚

推论:“错案是不可避免的”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定律,条件A无法改变,那么为了防止结果C“无辜的人遭受错误刑罚”,那么我们只能改变条件B,废除所有刑罚。

例二:条件A:海鲜过敏可能致命

条件B:海鲜在市场流通

A+B→C

结果C:有人因海鲜过敏而丧命

推论:为了防止结果C发生,而条件A又是无法改变的病理学真理,所以只能改变条件B,即禁止海鲜在市场流通。

由以上两个推论我们发现,在这样一个推论模式下,推论的结果将永远是可变条件B被否定,而不论条件B是否真的应该被否定。也就是说,两个并无直接关联的事件经过这个推论模式演绎,就会建立某种联系,并且以条件B被否定而告终。在这个诡异的推论模式中,在推论里否定了条件B,不等于条件B本身是错误的,通过这样的推论建立起条件B与结论C的联系,是有条件的,一旦脱离的本推论模式,联系就会不成立。现在回想一下“为了防止错杀,所以废除死刑”的推论和“为了防止错案,所以不再审案”一样荒谬。

死刑应不应该被废除,是一个重大又严肃的命题,对这个命题的判断应该从其本身来看,将死刑存在时的社会价值与死刑废除后产生的社会价值进行对比,即防止错杀的价值与废除死刑的价值孰重孰轻,通过价值的衡量来获得结论,而不是通过一种存在问题的逻辑推论来论证。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可知,这个推论本身是极其不科学的。这种以逻辑推论来作为废除死刑依据的理论确系悖论。

三、问题背后的思考

(一)关联失当导致的理论危机

现在我们来揣摩该理论创作者的心思,通过创设这个推论模式,说理简单明了;同时混淆了绝对错案与冤假错案的概念,突出强化了废除死刑与冤假错案的联系,误导读者废除死刑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唯一方式。创作者本意是想借此获取舆论和普通民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以该理论现在传播之广泛性来看,确实达到了最初的目的。但是其采用的失当的关联和错误的论述方法成为了其理论硬伤,其错误一经指出,非但不能增加支持废除死刑的声音,还可能事与愿违,破坏法学界废除死刑的努力。这种错误的出现体现了思维的不严谨,理论研究之粗糙,尚需更走心。

(二)学术研究上的投机

众所周知,废除死刑是主流趋势,学者都想为此提供自己的理论,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提出完备的理论学说,学理上一遇到瓶颈就有人要另辟蹊径。死刑的存废是几个世纪以来的世界难题,岂能是一个逻辑推理就能解决的?那些想要靠急功近利的学术投机,搞“表面研究”的人应当时刻记住,法学研究的道路上没有捷径可走。

(三)学术迷信与缺乏思考

目前,学术迷信确实在法学研究领域存在,主要包括学术观点迷信和学者迷信。就本文所谈的逻辑悖论来说,因为这个推论被用来论述废除死刑问题,废除死刑又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和努力方向,因此这个推论就被冠以学术觀点正确的外衣。以至于稍加观察和分析就可得知的错误,却少有人发声指出。学者迷信则更甚,本文的逻辑悖论曾被一些学术名家使用,因而少有人敢指出其中的问题。即使有人指出,也会被怀疑为非学术批评而是价值批评、人身批评等。以“诉诸人身的谬误”代替理性思考[4]。最令笔者痛心的是,虽然已经明晰指出本文逻辑悖论中的问题,但是笔者的数位同窗仍沉迷于对该推论的推崇中。因此,笔者有感于此,认为对于法学后生来说,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树立独立思考的意识,要有怀疑和批判精神,决不能陷入学术迷信的泥沼。

四、结语

支持废除死刑,支持废除死刑的理论就是废除死刑运动的根基,只有基础理论禁得起推敲,才能保障废除死刑运动顺利开展。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法学后生来说,在学术研究上必须细致,研习理论要禁得起检验。学术成果的取得需要扎实的研究,学术投机行为应当被抛弃。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清醒的意识和独立思考的头脑,以怀疑和批判的目光看问题,破除学术迷信,敢于向权威发起挑战。这才是法律人应有之精神。

参考文献

[1] 贺卫方.北大教授贺卫方在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拷问死刑[EB/OL]http://law.hqu.edu.cn/s/45/t/726/64/7d/info25725.htm,2012-05-27.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67.

[3] 高一飞.正义之前:关于死刑和人道的思考[EB/OL].经济观察报书评http://chuansong.me/n/2036700,2015-12-19.

[4] 郝建设.法律逻辑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271.

作者简介:王海石(1995.05- ),男,辽宁新民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法政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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