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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的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及规制路径

2019-02-11王艺苑付政

神州·下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共享经济

王艺苑 付政

摘要:网约车贯彻了时下共享、绿色、创新、协调的发展理念。在这种背景下,网约车司机可能是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这种对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以政府作为唯一的保障形式,而必须向全民共享共建共保的保障模式,从而由单一的保障主体转向多元的保障主体。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规制路径

随着共享经济理念的提出,“互联网+传统行业”的新型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传统行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实现了创新发展,这不仅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更为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网约车经营服务便是其中之一,在“互联网+”的政策推动下,网约车已经成为当下消费者喜闻悦见的一种出行方式,它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信息的优化共享,打破了原本封闭的交通体系,将闲置的社会车辆资源通过平台和乘车需求方进行对接,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但是,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系列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之间诸多新的法律问题。文章分析了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的实施原则,最后提出了若干规制途径。

一、权益保障的实施原则

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在这些既定原则的框架下,制定出具体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需符合如下实施原则。

1、政府适度保障原则

政府规制作为一种传统性的权益保障手段,在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作用。首先,政府规制具有强制性。政府规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当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或者乘客之间出现市场无法调节的情况时,政府的强制规制就能够迅速有效的解决问题。其次,政府规制具有合法性。政府规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司机进行权益保障,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就必须程序合法、公开和透明,这样才能够得到各方利益主体的信赖。最后,政府规制具有中立性。政府能够充分听取各方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能够保持客观的态度,不会偏向一方,相较于行业的自我规制可能出现追求自我利益而损坏其他主体利益的情况,政府规制更具有民主性。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政府保障应当有明确的适度性。“规制手段不仅要多元,还要合比例,成本收益相当,更要体现出有限政府和合比例原则。”(1)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包括网约车司机的利益、网约车平台的利益、传统出租车的利益、乘客的利益等等,网约车司机的利益只是其中的一方利益。作为宏观把控的政府机构,不可能仅仅考虑到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其他各方的利益毫无疑问也在政府的保障范围之内。因此,对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要遵循适度原则,制定合理的保障框架和范围,在市场可以自我调节的情况下,尽量发挥出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2、多方积极参与原则

在市场经济尤其是共享经济的背景下,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只有在发生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有必要发挥“有形的手”的监管作用。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案例,其内在的包括多个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司机、乘客和平台等等,这些利益主体在保障网约车司机权益方面,都能发挥不同的积极作用。例如网约车平台是直接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协议的承运者,其能够充分了解行业内的技术知识,对网约车的运行及发展趋势把握更为準确(2),因此对于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平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在下文会详细叙述。再比如出租车公司,通常认为出租车公司与网约车是竞争关系,出租车公司没有必要保障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事实上之前也发生了不少出租车司机集体抵制网约车的情况,然而我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出租车司机却应该积极与网约车司机互动,甚至主动保障对方的权益,这是因为如今是一个开放、合作、共赢的时代,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网约车的异军突起必然抢占了出租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但这同时也倒逼出租车公司进行制度改革,引导出租车公司健康良性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双方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因此,在保障网约车司机的权益时,应当遵循多方积极参与的原则。

二、权益保障的规制途径

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对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需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实现权益保障方式的多样化。

1、行政许可是必要的规制路径

(1)优化网约车管理办法,降低门槛要求

目前,各地纷纷出台了网约车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限制,包括对驾驶员户籍的限制、对驾驶员资质的限制、对车辆功能的限制等等,这些限制条件有效的规范了网约车市场。但是,笔者认为某些条件门槛过高,甚至不合理,比如对驾驶员户籍的限制,如今北上广等大城市人口流动频繁,其大部分居民并非本土居民,大城市的活力也正是由于有了源源不断的外来居民,而对网约车车主进行户籍限制,就显得有点不近情理。因此,在制定网约车管理办法时,应当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适当降低准入门槛要求,对不合理的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充分发挥网约车的优势。

2、充分发挥软法的规制功能

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网约车在法律上缺乏必要的依据,甚至于连网约车是否合法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先后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称《暂行办法》)、《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监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仔细研读这些文件,发现这种政府制定的硬法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不能有效的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发展。(3)

因此,在国家层面制定硬性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软法的重要性,所谓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4),包括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面对共享经济这种新的经济模式,政府也应当抛弃过去依赖硬法的传统,建立起软法和硬法相互配合、共同规制网约车发展的制度。(5)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

3、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发挥积极的作用

网约车是车主和乘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注册,由平台发布供求信息的一种经济模式。可以说,网约车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全面掌握车主和乘客的信息,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能够有效的保障各方的利益。例如,对于网约车的供给数量、网约车司机的个人素养、乘客的全意保障等等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平台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样,对于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平台公司也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1)根据供求比例控制网约车的数量

凭借着互联网的开放、包容以及灵活,网约车迅速扩大市场,越来越多的私家车通过平台APP注册成为网约车。这样一来,网约车司机群体的急速膨胀导致了供给关系的变化。在网约车市场刚刚起步的时候,一方面是平台为了推广市场进行大额补贴,另一方面是乘客多车主少,在这两方面的的作用下,网约车车主往往能够获得很好的收益,甚至有车主放弃了本职工作转而全职跑车。而当网约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供需关系悄悄发生了变化,在市场上当车辆的供给远远大于客户需求时,车主的利益就不可避免的收到削减。针对这种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要根据供求比例来控制网约车的数量,使得车主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这可以运用多种手段,比如在出行的高峰期,平台公司可以适当提高打车价格,从而减少需求;再比如可以通过乘客的反馈机制对车主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等级过低的车主减少其派单量。总之,平台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有效的调节供需关系,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大多数网约车司机的权益。

(2)承担对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

網约车是车主和乘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注册,由平台发布供求信息的一种经济模式。由此可见,车主和乘客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协议,其模式是:一方面是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达成合作协议,另一方面是乘客与网约车平台达成协议,正是在网约车平台这一第三方的作用下,车主和乘客才最终达成了合意。因此,网约车平台就不仅仅是一个信息提供者,而是一家真正的承运者。这样一来,当乘客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网约车平台是不能够以自身未直接接触乘客而把责任推卸至网约车车主身上的,恰恰相反,网约车平台完全需要承担起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对网约车司机的一种权益保障。

注释:

湛中乐,郑磊.分权与合作:社会规制的一般法律框架重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1)

李洪雷.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J].《环球法律评论》,2014(1)

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J].《中国法学》,2010(2)

邓志锋.推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中的协商民主[J].《理论探索》,2011(3)

杨星星.新视野下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法治与社会》,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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