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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2019-02-10仝梦宇

法制博览 2019年11期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完善,被害人的权利也应该受到更多的注意,因而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在此基础之上,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一定实践意义的对策,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全力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077-02

作者简介:仝梦宇(1994-),女,汉族,山东菏泽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现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直接受害者,也是刑事诉讼的最重要参与人。但是,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相比较而言,被害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们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较为完善的保护,使得一部分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被很好的保护。因此,近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在致力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工作,进而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加平衡,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部分权力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要从全方位来进行考虑和完善。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

在不同的学科之中,对于被害人的定义都是具有一定差异性的,而本文是在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研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因而需要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研究被害人的概念以及基本权利的内容。在我们国家,有许多学者曾经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也存在一些差异性。其中,著名学者陈光中先生则是被广泛使用的,他在书中描述道: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就是指其合法权益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团体。还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对被害人进行了阐述,从多个角度来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界定,能够更加全面的考虑问题,有利于促进我们国家司法更加公平,更加公正。

(二)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特征

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特点:

一是被害权益的合法性换句话说,也就是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都是自身所具有的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被法律保护的,一些不合法的权益,即使受到了侵害,在刑事诉讼中也不能够被保护;二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性,也就是说被害人权益出现的侵害都是被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把间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归为权益来保护,不仅扩大了被害人的保护范围,也扩大了犯罪行为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真正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符合我们国家刑法中罪责一致的原则;三是,刑事诉讼的参与性,只有被害人直接参与到形式诉讼中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形式诉讼被害人,这样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一)刑诉法中对被害人权利保障进行专章规定

为了能够顺应国际上立法的實际经验,同时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诉讼被害人保护的要求,进而实现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系统化,必须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制定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进而加强对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制度,现阶段,我们国家虽然设有这一制度,但是由于相关规定仍然不完善,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而需在诉讼法中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以便于更好的保护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益。

(二)强化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为了能够强化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首先要了解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重要性。一是作为被害人,与被告人都是刑事案件地基本当事人,应该享有与被告人相等的上诉权益;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都会因为没有检察机关的支持而无处投诉,只能够通过信访,或者一些非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三是由于我们国家一部分制度仍然还不够完善,司法队伍中部分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因而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此可见,必须要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进而可以更好的约束和监督司法机关的相关活动,保障司法行为的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在认识到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重要性之后,还需要对上诉制度进行设计,以防止一些被害人恶意上诉,出现无理取闹的情况,因而必须要设定一些条件限制。首先,为了能够更好地节约刑事诉讼资源,应该深入的进行调查,对这一类型的案件作出专门的规定。第二,可以对上诉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仅仅限制在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最后,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抗诉在先,上诉为后”的模式。

(三)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机制

从许多的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分析出一种普遍现象,就是许多的法官会参考被害人所出具的谅解书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会出现疑问,在案件中被害人已经遭受了不法侵害,一般人很难做到对犯罪行为实施人进行谅解,那么为什么会出具谅解书呢?但是,如果真正深入的了解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后,就能够很轻松的理解这一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也就是被害人虽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却由于一些现实因素无法及时的获得应有的赔偿,而这样的结果仅仅是让被害人得到一些心灵上的安慰,却不能够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对于许多的被害人来说仅仅是心灵慰藉并不能够弥补创伤,仍然需要一些物质补偿来就医或者保障基本的生活。因此,许多的被告人家属看中了这一心态,做出了拿经济补偿来换取谅解书的行为。

这种现象的出现,一直都是被大众所诟病的,因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需要建立一种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就是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于一些不能够及时获得赔偿的被害人进行基本的医疗和生活补助,对于这笔资金的支出,相关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日后向被告人进行追偿。这种救济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减少了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使判决结果更加向法律事实靠近,有利于构建真正的法治社会。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来说,是具有一定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的。其一,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现阶段,在许多国家都已经设立了这一制度,例如在英美法等判例中都普遍的允许对受到人格或者人身侵犯的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英国的《刑事伤害补偿方案》则规定了对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必须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大陆法国家也持有相同的立场,如韩国在2005年所修正的《关于诉讼促进等特例法》中,特意设置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二,赋予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实现民事与刑事法律的一致,在我们国家,民法赋予了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在刑事犯罪中受到更大侵害的被害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其三,这一制度的设立可以帮助被害人缓解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设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要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将其专门写入刑事诉讼法之中,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进行设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理的赔偿数额进行规定,以便于更好的进行赔偿。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必须要与被告人的权利进行同等的对待和保护,这是我们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本文之中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来检验,从而获得更好的完善,进而保护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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