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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家婚姻家庭法律之夫妻人身制度比较

2019-02-10莫捷惠

法制博览 2019年11期

摘 要:通常从法理角度而言,一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形成深受该国之法系归属、历史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情况的影响,笔者通过分析与比对中国与东南亚诸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制度的异同,进而反思和探索男女两性作为社会自由个体与家庭价值的联系。

关键词:婚姻;人身关系;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039-03

作者简介:莫捷惠(1974-),女,硕士,广西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与法理学方向研究。

夫妻人身关系制度是指调整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有关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的极为重要内容之一。笔者通过对夫妻姓名权、同居权、相互忠实权以及相互扶助权等方面展开分析,从而探寻与反思男女两性在“家”文化中所体现出的作用和地位。

一、夫妻姓名的使用选择权

夫妻姓名权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有无姓名权是有无法律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纵观中国和东南亚诸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规定大致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均享有姓名使用权。就其权利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夫妻姓名的决定权和持有权

夫妻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夫或妻一方无论是在家族内或者参加社会生活、劳动就业、获得并处分属于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等事务时,夫或妻在姓名的使用问题上享有自由决定权,任何第三者不得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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