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问题
2019-02-10潘彩萍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摘 要:财产所有权默认包括所有财产,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目前,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虚拟财产在法律认定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转移他人虚拟财产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或者虚拟财产的盗窃。因此必须确定虚拟财产相关犯罪的性质,并选择相应的适用类型。
关键词:虚拟财产;保护路径;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84-02
作者简介:潘彩萍(1974-),女,汉族,山东东营人,本科,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实习员,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律。
一、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刑法中缺乏虚拟财产法的规定,司法部门面临着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管理的困境。目前,刑法保护的主要方式有:
1.侵犯通讯自由。2006年1月,中国深圳南山法院宣判中国第一宗QQ盗窃案有罪,判处曾某、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若干案件的解释,明确了盗窃罪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公私财产的种类,被告的行为不是盗窃。但被告干扰他人的QQ号码,使原来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自己的QQ号码与外界进行通信,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结果,是与侵犯通信自由有关的犯罪。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若为“入侵民用计算机系统”提供工具,则适用非法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盗窃。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显然应成为盗窃诉讼的对象。然而,在我国现实发展的现状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实际决策却不断被讨论,而网络时代的出现必然导致所有权的发展和扩张,必须在司法系统中明确这一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