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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2019-01-30王伦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

王伦

【摘 要】资产证券化通过对固定的资产转化成可以流动的资产,有效的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这时有效的法律监管就十分必要。本文就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与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有效路径进行研究。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法律监管路径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通过对流动性差,或者不能立即变现,但却有稳定的预期收益的资产进行重组,将其转换为可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是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方式大大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提高了证券化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所以我们大力或是能够按照预期产生稳定收益的,却不能立即变成有形资金的资产进行整合,将其变成可以和公众进行买卖的证券的过程,是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将未来资产的资金状况以证券的方式出售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手段极大地扩展了资金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增强了证券化对象抵御市场不稳定性的能力。因此我们极力提倡并发展资产证券化。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得其很有可能被滥用,从而打乱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

1.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形在法律范畴内,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经发行关系当事人协商形成有效的法律框架,将稳定性较强的资产转化为私法上有价证券的一般形态,而后在市场流通的有关法律的统称。它包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于是便组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加快资产的流转速度,从而分散经营者风险。

1.1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风险规不完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产物,更是日益完善的法制条件下体现制度组合优势的金融创新。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资产证券化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寻求经济资源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结果,更是法制环境日趋完善的条件下展现制度优势的经济创新。从世界范围中看,很多国家和地区以证券化业务更好更快地发展为目的出台了相关法规。美国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获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其建立了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具有极为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联邦政府的适当支持。从法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化的实践来看,上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规范,其立法规范的类型比较多样化,有些有专门独立的立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制定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1.2风险隔离问题规避风险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投资者与原始所有人之间存在着双向的、结构性风险,如果不予以隔离,对于投资人来说,一旦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而影响到基础资产,投资人将损失投资收益;而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指向投资者与原始所有人的双向结构性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隔断,一旦基础资金因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受到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将受到损害;资产原始所有人也将承担风险风险在于,一旦资产池本身收益未实现,投资人有可能向原始所有人索赔。在美国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往往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即”破产隔离”的载体,它实际上是证券化交易的中心环节。但按照我国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没有关于SPV设立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中更是无据可引。因此,实践中只能通过信托的方式运作,虽然形式上基于《信托法》,我国的ABS通过引入特殊目的信托(SPT)或特别目的载体(SPV)等方式,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风险隔离,但在实务操作中却无法实现彻底有效的风险隔离:一方面,信贷类ABS的发行人,一般自持产品分层中风险最高的次级产品,且通常担任贷款服務商,由此形成的隐形”刚兑约束”会显著增强发行人与ABS资产的信用相关度;另一方面,企业资产类ABS的发行人,因其和相关利益人普遍存在对本息偿付的差额支付承诺或关联机构提供担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风险隔离尚未完全做到。

1.3信用评级风险信用评估风险

资产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了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成为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证券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又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行人或承销人的委托进行,但这种第三方评级存在信用强相关问题,即在实务操作中,发行资产证券的评估是投资者选择证券的重要依据,成为资产证券化不可缺少的一环。资产证券的评估与其它债券评估相似,但又具有特殊性。由资产证券发行人或承销人委托专门负责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但由第三方进行评级的行为存在信用强相关问题,在现实操作中,发行人对相关资产的运营管理将显著影响预期现金流的分布,其尽职履约能力乃至偿付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回收效率。这种信用相关度无论在法律义务还是投资实务中,均不容忽视。此外,将传统信用债评级思路简单套用到ABS上的做法,很容易在评级过程中将信贷类ABS产品与发行人等同化。由于投资机构通常较难获得关于基础资产的原始资料,缺乏足够的信息,不了解产品的定价方式,因此很多投资机构倾向于直接参考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这与信用强相关问题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了投资机构将ABS产品与发行人等同的评级思路。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国内的ABS产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海外标准ABS产品的信用脱媒(即ABS债项评级与发行人评级可真正分离),又一定程度上与国内传统信用债具有类似之处(即担保评级、主体评级决定债项评级)。因此,买方内部如何评级,是当前国内投资机构投资ABS产品时,权衡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投资效率与投资效果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资产证券化司法监管体系的建构方法

我们可以从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这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进行重构,加强对資产证券化衍生品流通阶段、资产整合阶段,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的法律监管。同时合理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建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可以分为扩展监管范围和改革监管理念两个部分,提高对资产证券化衍生对象的流通、资产整合、风险后追责这三个阶段的法律监管力度。同时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分配,最终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2.1对资产证券化过程对资产证券化进程的监督

资产证券化中相关利益人在进行资产整合时,法律应尽可能的把资产整合中涉及到的义务更为详尽的囊括进来。我们应该根据风险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一定标准的分级,并把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应明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确立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标准,区别对待不一样的资本质量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优级的风险最小,差级的风险最大,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产品有明确的了解,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关于完善法规方面,应依据不一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由证监会设置对应的分级标准,填补风险分级上的空白,并且制定不同风险级别的原始资产准入标准。

2.2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监督物买卖过程

我们应当从三个角度来对衍生品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即强化交易过程中再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义务、建立一个统筹性的可以对衍生物买卖过程以三个方面进行监督,深化在交易进程中再证券化信息公开义务的重要性,建立一个全方位的衍生品监管部门以及加强外部评级机制的监管力度。在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衍生品可以进行再证券化,从金融理论层面来讲,证券化是可以无限制打包的,但是如果打包的次数越多,被掩盖的资本风险就可能越大。对此,我们的应对措施是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即当事人除了履行基础资本的信息披露义务,还应该将基础资产的情况追溯至实体经济领域,并对外公布证券化全过程的信息。还必须要求相应受益人对整合历史,打包过程进行披露,如果无法提供这些相关的信息就禁止衍生品进行上市交易。关于衍生品流通中监管的问题,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构建跨领域的综合性的监管体系。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多机构都在监管,职权有重复部分,这样就造成对相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所以重新设置一个全新的职能部门来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督管理在短期内也是不可行的。因此,银监会、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进行联合管理,尝试联合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性监管制度,在此前提下,由两机构分别对他们管辖的不同领域的特殊情况进行立法,通过这种方法来减少监管之间的矛盾。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可以设置联合统一的办事机构,对相应问题进行统一管控和处理,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对衍生品交易的跨领域监管。另外还应该发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的作用。域管控。其次还需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

2.3建立资产证券化滥用的追责机制建立滥用资产证券化的追责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权利人如果因为滥用权利,没有履行相关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使得投资人获得错误信息,从而导致投如果资产证券化的权利人滥用职权,不愿履行规定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使投资人因使用错误信息导致的投资失败并遭受资产损失,那么此责任就应当由权利人来承担。通过制定追责机制,督促权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来实现权责义的统一。必须在追责方面严格明确当事人的责任负担,通过惩罚机制树立法律权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纠正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通过审查资产证券化阶段的资产,内部控制金融衍生品的上市,外部监督一系列的交易过程,规范事后追责机制,保证资产证券化不仅为参与证券化的主体创造利益,而且为社会创造利益。

3.结语

社会总是在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模式下进步与发展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去解决问题。对于资产证券化,我们应当充分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解决问题的思想也是在不断更新的,逻辑思维的发展能力要求我们以不断向前的思想去看待、去解决问题。对资产的证券化,我们理应更加了解其发展过程,了解其内部构造,巧妙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其监管。建立科学的适用的资产证券化监督机制,保证满足各参与者利益要求的同时,也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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