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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研究

2019-01-30常青青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专利权专利知识产权

常青青

【摘 要】随着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丰富多样的电子商务平台不仅带给人们更加便利的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我们也需要正视,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也在逐步增多,而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同传统行业对比更加复杂。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的背景下,我国专利保护相关制度建设出现了明显滞后现象,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合理运用特殊利益平衡机制值得探讨。

一、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面临的特殊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便捷高效性要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便捷高效的先天优势,因此,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高效运作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但是,便捷高效的交易方式也为知识产权侵权留下了极大的空间。由于电子商务包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相应地也增加了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如何定位?是柜台出租者,还是产品销售者(商场经营者),或者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作不同的理解,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就会有所不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商场的法律定位的区别,有学者认为,两者有以下不同:第一,传统商场是有形物品集散地,而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只是信息集散地(不接触实体商品),借助第三方支付工具,卖买双方不用见面就可完成交易。第二,传统商场货物数量有限,而电子商务平台的“货物上架”是虚拟的,理论上可以是无限量的。[1]可见,电子商务面临的特殊问题是作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服务)有效信息的缺失,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不可能对所有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核实和检验,即对网络商户的监督控制能力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在监督制度设计方面对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施加过多的注意义务和审查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专利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在认定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侵权事实方面需要专业人士介入(如法律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即使是技术创新要求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其并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在出现专利侵权纠纷时也会面临判定无效的风险,专利状况的不稳定决定了非专业人士不可能判定侵权事实是否发生。基于保护专利的需要,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强化专利侵权审查程序和侵权判定能力建设。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两种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既涉及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又涉及我国社会整体转型发展和中华民族复兴这一社会公共利益①。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既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私人利益,也涉及“互联网+”时代的营商环境改善这一公共利益②。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复杂利益关系

总体而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是国家层面的长远战略,是国家发展的根本之策、长久之策,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是阶段性国家战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能以牺牲知识产权保护为代价。在具体个案中,如何在两个战略之间平衡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则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高发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管理力量不足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相应地大大增加了专利侵权的概率①。同时,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使得制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极为困难。不仅如此,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还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发生的概率,导致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危害大,维权成本高。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当前电子商务专利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由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再加上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周期长,人才严重缺乏,因而在短期内很难满足电子商务专利维权的需求。

二、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

(一)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统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作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网页空间、虚拟商务场所、交易匹配、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第三方实体。同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被定义为独立的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双方或双方的交易活动。但是,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接收侵权通知的知识产权人应当给予合理的照顾义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专利法》以及新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相关规定仍然过于宽泛,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程序

平台运营者首先根据权利人的投诉筛选专利侵权纠纷,因为在线投诉案件数量巨大,许多专利投诉都是异常申请,一些明显构成或不构成侵权的争议可以由平台供应商直接处理,一些复杂案件的争议案件通过系统转移到省局;获取相关材料以后,省局应通过判断来分析是否接受案件,确定受案后需明确管辖,及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平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里,专利执法机构明确了受控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先要通知卖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确定采取何种手段处理相关侵权产品,如同时通知平台提供商删除相关产品链接。当发现产品并不为侵权产品,省级局可以通知平台供应商在处理后作出决定,或者直接做出不构成侵权的决定,并通知平台运营商。

(三)专项行动常态化

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期开展专项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行动变为常态,并根据案件处理大数据平台设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长效保护机制。为此目标的达成,首先要保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扩大执法机构与人员,增强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与能力;其次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和执法能力提升,明确其工作的重要性;最后,虚拟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范围,并逐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常化。

三、强化专利权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手段将侵犯专利权入罪是合理的并且有现实需求。根据现代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对法益造成严重侵害或实际危害结果。某一行为进入刑罚的范畴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行为准则,具有法益侵害性。在电子商务领域当中,专利侵权逐渐日益恶化、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创新、强国等战略的目标可能并不会很顺利地实现。因此,侵犯专利权属于一种侵犯法益的值得处罚的行为,专利侵權行为应当被定为刑事犯罪。中国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将侵犯专利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是合理的。

四、结语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问题从司法争议、行政探索、学术研究和立法进展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对近年来较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比较,以期对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立法提供参考。另外,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的学术研究过程也体现了学术研究成果进入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进而上升为地方法规和法律的途径,可以为电子商务领域其他问题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徐越.网络生态视角下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2]丁丽.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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