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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背景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率传导有效性分析

2019-01-30崔丹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有效性

【摘 要】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公告,明确银行应主要参考LPR确定贷款利率,实现“两轨并一轨”,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业务品种单一、自身定价能力弱、农村市场竞争力不足,降低了利率政策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传导效果。

【关键词】金融机构利率;有效性;农村金融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现状

(一)组织架构。中卫辖内农商行、农信社成立了由行长办公会、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五级定价组织机构,行长办公会为定价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定价管理政策、目标、策略和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根据规定授权定价管理部门行使相关职能。而村镇银行由于成立时间晚、各项制度尚不健全,其存款定价管理办法、定价目标、利率定价策略和挂牌利率则是由财务会计部拟订,贷款利率则是由信贷管理部门制定并逐级上报经营管理层、理事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最终批准执行。

(二)定价方式。中卫辖区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定价管理均依照“分类授权、窗口指导、动态调整、监测评价”的总体思路,以“市场化原则、匹配性原则、差异性原则、合规性原则”为主导,综合考虑利润最大化、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服务“三农”等原则,同时充分量化每笔贷款的预期损失、资金成本、营运成本和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率及客户贡献度等因素,以此作为确定合理利率水平的定价原则。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方面,除中宁青银村镇银行因使用第三方系统,各基层网点内部调剂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外,其余四家机构均使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FTP),其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利率根据FTP收益率曲线获得。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率传导效果分析

(一)利率政策传导存在时滞。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四期LPR,LPR呈逐渐下降态势,但中卫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利率水平在这一时期并未随LPR的下调而下降,其中农村信用社与农商行贷款利率水平始终保持在7%左右,利率传导存在时滞;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较高,保持在10左右,且各月利率水平则波动明显,最高利率与最低利率差距较大,变化无规律,可见其利率定价缺乏科学性,容易随着经济大环境或市场上供需情况的不同而变化,利率政策的传导并未在村镇银行有所体现。

(二)贷款利率未能体现普惠金融政策导向。根据国家《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关于金融服务宁夏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精神,要让小微企业、农户、县域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但从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看并未体现这一政策导向。

为发挥中央银行流动性供给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的功能,人民银行限定利用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扶贫利率最高加点幅度,明确提出要发挥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的正向激励作用,以及贴近农户和涉农企业的优势,逐步压缩利用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成本,切实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在此政策实施前,中卫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始终保持在7%-8%的较高水平,政策出台后利率水平才略微下降,但却执行上浮到顶利率,其全部涉农贷款加权利率水平仍然保持高位,央行政策传导不畅。2017-2019年,中卫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8.2952%、8.2256%、7.978%,利率普遍过高。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率机制传导不畅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足。农村金融市场是惠农货币政策使用的重点领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服务“三农”与县域经济的主要力量,也是货币政策传导至基层领域的中介机构。以中卫市为例,2019年10月末共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5家,占全市金融机构总数的19.23%,存、贷款余额分别占全市份额的36.98%、38.30%,涉农贷款余额占全市的9.59%。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农村地区网点较少,县乡一级金融服务主要由农村金融机构承担。据统计,全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县域存款、贷款市场中所占份额均在20%及以上,农村金融市场几乎被垄断,竞争不足,降低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

(二)差异化经营程度不高。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定价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从全市看,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均未实现差别化存款利率定价。村镇银行利率定价则更加粗放,为争取客户存款利率总体水平高于其他类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中宁青银村镇银行为例,其定期存款加权利率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较其他中小机构多上浮10%。另一方面,轄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发行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等金融市场产品的资质或能力,参与货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足,货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仍然非常滞后。在2019年合格审慎评估中,中卫辖区有三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被吸收为基础成员或观察成员,预计2020年可发行大额存单或同业存单。在此之前,仅中卫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末发行同业存单5000万元,后因次年评估未达标,失去发行资格,故再未发行。

(三)诸多优惠政策导致改革动力不足。多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发展习惯于依赖货币政策优惠,包括差别化准备金政策、央行票据后续监测考核达标奖励再贷款支持等,这些政策促进了农村金融发展,同时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麻痹,内源性发展动力不足。2017年-2019年10月,中卫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累计使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33.20亿元。按照各年末中卫辖区再贷款累放额匡算,虽然使用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加5个百分点,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可获得的利差收入仍然占净利差收入10%以上。而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06年即被定为A类社,本就一直享受低1个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考核政策并不会对其产生新的激励,因此该机构的内源性发展动力不足。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市场同业竞争。建议对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农村地区增设网点给予优惠或奖励政策扶持,同时可适当向基层部门放权,给予一定的自主奖励权限,鼓励不同类型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农村金融市场,强化农村市场同业竞争。

(二)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建设。发挥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结合合格审慎评估,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模型。引导和培育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等方式深度参与货币市场。加强对利率监测信息的反馈和市场引导,提升农村金融机构对利率数据的敏感性,促使其加大对Shibor的关注和运用。

(三)拓宽业务种类和范围。农村金融机构及中小金融机构要强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POS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低成本低、便捷化服务,力争成为利率市场基础成员或观察成员,发行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等,综合多元化的业务模式提高盈利。

(四)适时推出部分扶持政策。随着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存款保险制度择机出台后,金融体系对部分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的承受能力有明显改善,适时推出部分扶持政策,有利于培养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独立性,激励其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自主经营能力,降低对扶持政策的依赖。

作者简介:崔丹(1986—),女,汉族,宁夏盐池人,学历:本科,职称:经济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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