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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与文化馆发展的新趋势

2019-01-29江西省群众艺术馆330003

大众文艺 2019年21期
关键词:保障法普及文化馆

(江西省群众艺术馆 33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为各级文化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全文共6章65条,明确了文化馆的改革方向、主要职能、服务内容和今后的工作重点,对文化馆全民艺术普及的核心使命和数字文化馆建设提供了指南。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的背景下,文化馆的发展将面临着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趋势,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将履行法律赋予新的职能,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认真贯彻落实,让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为法律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一、以全民艺术普及为主线,履行文化馆核心使命

2015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开展全民艺术普及是文化馆的核心使命和主要职能,这也将是今后贯穿文化馆工作的一条主线,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交给文化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文化馆不可推辞的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

“全民艺术普及”虽然短短的6个字,蕴含着丰富内容,“全民”在百度词条上解释为“一种有影响性的范围概念”,这种范围概念是无限大的,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边远山区、不分老弱病残,只要是有艺术需求的,就可以纳入全民范围,可以说文化馆艺术普及的对象范围之大,人数之多,人员层次之广;所谓“艺术”相对于文化馆来说,有意识形态的艺术知识,包括音乐、舞蹈、喜剧、曲艺、绘画等;有感知体验审美的艺术欣赏,有能获得满足感艺术技能,也有喜闻乐见的艺术活动;“普及”就是普遍推广,大众化。作为文化馆,要想干成或者干好这6个字,也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因为群众的文化需求在不断提升,文化馆基础设施、人力、物力、财力必定有限,开展全民艺术普及无疑在新形势下对文化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民艺术普及已经纳入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长期以来,各级文化馆一直致力于文化艺术普及工作的开展,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坚定文化自信的新时代,文化馆应一如既往,把全民艺术普及作为贯穿群众文化工作的一条主线,特别是结合文化馆(站)艺术培训等业务,推广全民艺术普及慕课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结合的新形式,推动全民艺术普及工作深入开展,夯实文化馆开展工作的基础,光荣地履行这一职责和使命,在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过程中更好地凸显文化馆在全民艺术普及和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突出地位,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文化服务带来的实惠。

二、以数字服务为重点,提升文化馆服务效能

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大,受众面广,在当今的信息和网络时代,“数字文化服务”对于大多数文化馆来说这个短语并不陌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章第33条明确提出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目标、原则、重点和方法,为“数字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这次的法律的规定,我们文化馆应如何建设数字文化平台,更好开展数字文化服务,使数字文化服务供给与全民艺术普及进行有机结合,将是文化馆今后发展趋势的重点工作。对于数字文化馆建设来说,很多基层文化馆还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做起,笔者认为数字文化馆建设资源建设是核心,信息技术是支撑,以提高服务效能为目的。

文化馆建立数字文化资源要以当地群众需求为导向,定制优秀资源产品,通过资源产品的应用,进行修改完善,最终达到群众满意的资源产品,也就是所说的供给侧改革;文化馆为群众提供的数字文化资源菜单要全,提供文化产品要丰富,比如艺术鉴赏、艺术活动、艺术技能、艺术精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等,让群众自选“菜”更多一些,满足不同需求;文化馆应该充分发挥阵地优势,将数字文化建设与群众文化活动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采用“互联网+数字资源+群众文化活动”服务供给模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加大素材资源微视频、微讲座、微信、APP等适合手机使用的资源产品的建设,扩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影响面、辐射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章第33条明确规定,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国家要统筹规划,“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这样可以有效推动各个文化馆系统平台打通,整合共享数字资源,用大资源来服务群众。

三、以保基本为目标,推进文化馆流动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2章第15条规定“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第3章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对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有了明确的具体要求。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章第36条规定,“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馆按照实际需求,因地制宜配备一些自助式、小巧型、流动式设施设备,把配备流动舞台车、灯光、音响、乐器等舞台设备作为流动文化设施一项重要内容;流动服务由于把文化送到了家门口,流动演出的内容更要贴近生活、接地气、符合群众需求,同样也要做到菜单式的文化服务;同时文化馆还应通过文艺辅导基地、文化站等网点,与当地群众联合进行展演、举办展览等,让群众真正参与进来,满足不同群众文化需求。流动服务可以说是最接地气的一种服务方式,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和文化需求,能最大限度照顾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尤其对对老少边穷地区开展流动文化服务,这恰恰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章第8条、第9条相符合,

文化馆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发挥着作用。

四、以需求反馈为标尺,完善文化馆产品供给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4章保障措施中第56条规定:“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对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因地制宜,各个地方的群众到底需求什么文化?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才能让群众更愿意接受所提供的文化服务?以什么样的体制机制才能保证群众的文化需求?如何避免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观性、盲目性,针对如此状况,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的规定要求,文化馆应做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由“端菜”转变成“点菜”的服务模式。

文化馆应按照“需求征集—服务评审—提供应用—评价反馈-完善产品”新的服务模式,坚持以群众为主导,不断完善文化产品供给内容,实现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群众文化需求征集要拓宽渠道,采取“实地走访、调查问卷、举办座谈、服务专线”等多种渠道,让群众真正参与进来;服务评审就是把征集上来的需求信息进行分类,对需求进行科学筛选评审,组织产品的创作和生产,政府可以自办、合办、或者购买;提供应用就是将做好产品做好规划,提前做好产品预告,不断创新文化产品供给方式,需要创新文化产品的设计、表现形式和体验,强化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最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达到有效供给,做到对接群众需求,探索产品内容“供给侧改革”。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文化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中若干重要制度,例如第1章第5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第3章第31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第4章第55条资金使用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文化馆主要功能职责,为文化馆以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五大支柱之一,要宣传普及好这部法律,更要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使法律规定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人民群众享用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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