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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

2019-01-28安婧闻

卷宗 2019年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安婧闻

摘 要:从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现状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经历了多年发展历程,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主要是参照“总则+分则”模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从侵权责任法的特征来看,其以特殊的规则原则作为主线,并以特殊的责任为主体构建起来。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以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构建起立法模式。本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法制体系

当前,在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分析过程中,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来看,其实现了“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侵权责任法的总则和分则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二者不可分。在整个侵权责任体系中,其创新之处就在于分则体系的制定,对总则进行了补充与说明。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实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体系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侵权法与债法之间的分离,这使侵权责任法在实际问题处理上,能够更加有效地处理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独具创新,在体系具体编制过程中主要是以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立法模式为参照,对民法立法发展起来了一定引导作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效果。结合现阶段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对我国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体系构建线索

1.1 特殊性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建立主要根据了特殊的归责原则建立起来。从立法上来看,都以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并在特殊情形规定中,把严格责任纳入到其中。《侵权责任法》拥有多条主线,在它的第一条主线上明确规定了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清晰界定了归责原则特殊性,即《侵权责任法》中分则内容通过不断完善明确了一系列特殊行为,这些特殊行为都符合特殊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中對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方面进行了界定,详细说明了上述责任需符合相关法律条文,要适用相关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就对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进行了规定,通过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实现了对特殊责任的有效界定,使相关问题处理都有法可依。

此外,针对于归责原则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就规则原则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总则内容在编制过程中,主要是从过错责任角度入手,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分则则是从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三个角度入手,对明文规定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来看,在对特殊侵权责任规定方面,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点内容:1)对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2)对严格责任适用问题展开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3)公平责任适用问题,如高空抛物造成的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更多强调了过错责任之外的特殊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把握。

1.2 归责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归责主体的特殊性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这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多样性以及责任主体关系复杂性特征有着密切关联。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分则主要从“责任主体”角度入手制定了相关规定,根据主体的不同,确定了相关责任关系,做出相应的法律处理。同时,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来看,其从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两个角度入手,制定了相关明文规定,指出了当“责任主体”是行为主体时的侵权责任,当“责任主体”是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过这种明文规定,为侵权责任事件处理提供了有利参考,一方面,确保了相对复杂侵权责任的体系化处理,大大了提高了处理效率,对不同类型侵权责任进行了正确区分,对侵权责任进行分类处理,从而使《侵权责任法》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能够更加针对性的应对。另一方面,利于界定侵权责任,促使在处理侵权问题方面,更好地处理实际问题,发挥法律的实践效果。

从这一情况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准确把握了法治建设特点,满足了不同责任主体的有针对性处理要求,与其他国家相比,更具有一定特色化,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工作,起到了较好的帮助。

2 特殊侵权责任分析

2.1 特殊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包括了总则与分则两个部分,这与我国国情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从特殊归责原则类型化的这一特征来看,由于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作为基本的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以及公平责任之外,需要做好归责处理。《侵权责任法》结合这一特征,在特殊规责原则类型化处理方面,主要考虑到了以下几点内容:

2.1.1 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责任进行细分。在对责任划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从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角度入手,以类型化处理方式,处理责任构成方面的问题。以过错责任为例,可结合过错责任特殊性,明确规定其责任构成主要包括一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中,后者会让被告形成较重举证负担,应考虑这一特殊性,明确规定出相关法律条件,采取类型化事件处理方法,达到有效处理。而在对一般过错责任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构成要件存在的特殊性问题。例如现阶段存在的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下,其责任构成要件就比较特殊。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多方的主体,包括了网络用户、网络经营者两个方面,在受害人提出相关要求后,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以及网络经营者都需要采取措施,若是一方没有承担措施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者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1.2 免责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但其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无法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因此,针对于免责事由的特殊性,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其进行单独的规定。

2.1.3 责任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过错责任与自身责任密不可分,过错责任就是对自身责任进行负责的一种行为。为保护好受害人的权益,规避侵权责任事件处理中的风险问题,要明确规定出责任主体特殊性,做一些特殊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明确界定了责任转承、责任主体多元化等方面的问题,为责任主体问题处理提供了有利参考,不同主体出现了相互分离的情形。例如对于责任主体特殊性方面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导致人损害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情况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两种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则由监护人进行承担。又如在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问题上,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注重将网络运营者纳入到责任主体范畴,根据侵权情况,进行责任判定。如网络服务者不作为造成的侵权问题,其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2 特殊责任主体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法律内容完善过程中,明确要求要对特殊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处理,以保证达到有效处理效果,而在对特殊责任主体类型化处理过程中,在分则体系的另一根辅助性主线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即特殊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四章中,界定了关于特殊责任主体相互分离的问题,指出了不同责任主体的具体表现,顺应了特殊责任主体类型化处理要求。该章对侵权形态的列举和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并且在性质和特点等方面,对其划分有着明显的区别。关于特殊责任主体类型化方面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比如,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负责事由和相关的责任形态。在对特殊责任主体法律问题进行处理期间,要先了解免责事由、构成要点等方面的信息,再予以类型化处理,以有针对性的处理方式突出责任主体特殊性,使《侵权责任法》在对侵权问题处理过程中,必须从特殊的角度出发,从而保证问题处理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实现对责任的有效划分和处理。

3 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的完善

3.1 适当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明文规定主要强调了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规定,但对一般侵权责任的关注度较低,一些相关法律条文不够健全,这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局限。从适当过错责任原则角度,对侵权责任类型化进行完善,要注重考虑以下几点内容:

1)注重对侵害的法益重大与否进行判断。结合《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又对多重责任限制原则进行了考虑,对过错责任的对象进行了明确。又如《欧洲侵权法草案》第1条对侵害的法益重大与否进行了规定,并且在第2:102条对于受保护的法益进行了列举,从而使侵权法保护的法益重要性得到了有效突出。

2)对过错判断的难易度进行考虑。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特殊侵权问题予以了重点考虑,并非完全局限于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在对过错判断处理方面,要注重做出示例性的规定,从而对侵权认定更加准确。

3)把握好因果关系,在对一些侵权问题处理过程中,因果关系判断比较特殊。在针对于这一情况时,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其进行单独的规定,从而对侵权责任进行明确的确立。如在对证券市场中的操作市场行为、内幕交易以及虚假程序问题,在对因果关系确定时比较困难,需要对其进行单独的规定,从而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3.2 适当特殊归责原则

我國法规存在着列举不充分等问题。因此,从适当特殊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类型化完善,显得尤为必要。从适当特殊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类型进行完善过程中,要注重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将不适用于宽泛条款的内容进行处理,从而保证对行为人进行有效地处理,避免加重行为人的负担。在这一过程中,考虑到高度危险责任,可以采取适用高度危险责任的条款,对社会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风险进行处理。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应用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要注重对其问题和不足进行完善,注重对先进的立法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从而为我国法律体系构建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苏丹,杨柳君.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行为类型及归责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8(30):50-51+49.

[2]侯猛.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6(07):79.

[3]王利明.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J].清华法学,2016,10(01):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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