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分析

2019-01-28李翠萍

卷宗 2019年2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

李翠萍

摘 要:民商法(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变的特殊时期,如何顺利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建议两方面展开研究,以为推进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帮助。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信用权机制;个人信用体系

自从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发展阶段后市场活力逐渐凸显,如何规范经济有序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民商法是民法及商法的有机统一体,其中民法注重交易安全性,而商法则重视效率,借助健全的法律来维护市场秩序,为国民经济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1]。然而,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相悖的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却始终处于滞后地位。“毒生姜”、“镉大米”、“僵尸肉”等时间的相继涌现不仅凸显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也使得如何有效构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信用原则的准确定义

目前全球范围内民商法包括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两种体例,民商合一为民法中包含商法且为其母法,用于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则是民法的特别法,如欧洲的瑞士以及意大利等国家即时采取此种体例[2]。民商分立则是将民法与商法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一般在民法典之外专门制定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此种体例[3]。我国虽然建立了民商法,但是关于采取何种体例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说明,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更趋向于民商合一的体例。在民商法体系中无不透露着诚信原则的运用,此点凸显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和成熟。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无论是内涵还是界定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之处,使得民商法的秉持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仍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信用原则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其所具有的功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对经济秩序平稳运行的约束作用大幅降低。

1.2 信用原则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此方面讲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是,在实际法务工作中信用原则却并未有相应的法律体位,甚至相较于其他原则更低,由此导致恶意竞争及交易行为违背信用原则的情形屡见不鲜。以民法通则为例,对信用原则的描述顺序为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4]。运用法律语言对其进行解读即可以得出民商法信用原则被无形之中大幅弱化,特别是并未有能够令法务界眼前一亮的集中体现。信用原则的缺失以及不足势必会导致竞争的无序以及交易行为的不诚信,给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 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建议

2.1 强化立法理论研究

要想顺利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就必须拥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界定,故此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信用原则均是最根本的原则之一。由于西方普遍为资本主义国家,自由竞争的理念充斥在市场经济之中,而多次市场经济危机的爆发亦充分凸显出了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故对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更高。充分研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探寻其法律体系中信用原则的核心及根本内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尝试对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行解读,以便于能够形成一个得到各方认可的界定。二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诚信原则的界定不能仅由法学界专家学者自行定义,二是需要通过开放渠道将条文内容广泛传播,以便于最大程度上征求民众、其他学者对于具体内容的意见建议,综合权衡之下再作出统一的界定。

2.2 确立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地位

所谓的信用是指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的生产和社会关系,信用的存在是促使各方自觉自愿反复交往的基石。可以说无论是人与人交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国家之间的合作均需要以信用原则为前提与基础,正所谓:“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5]。”故要想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就需要端正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对于此点,本文建议法学界专家学者重新运用法律语言对信用原则进行阐释和排序,并利用书面的形式将其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以此促使法学界能够重视并重新认知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2.3 建立信用权机制

信用并不是能够被随意滥用的资源,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建立信用权机制尤为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能够量化个体、企业或者是经济组织的信用程度,以便于引起各方的重视和关注。二是明确权益人享有的最基本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双方共同遵守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一旦一方違反信用原则势必会给另一方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以及经济损失。故建立信用权机制就是要将权力、义务加以明确,重点对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惩处的举措、信用污点的不良影响进行描述,以从根本上震慑违反信用原则行为的发生。对于屡屡违反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则予以更为严厉的惩处,以规范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及完善民商法法律框架体系。

2.4 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社会是一个由个体组成的关系的综合,所以个人信用对于整个社会信用而言将会产生直接影响。近些年来个人不诚信行为的屡屡发生不仅给社会风气带来严重损害,还会进一步加重人们对于诚信体系的质疑。为全面提升社会诚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个人征信体系,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举措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借助便捷的互联网构建个人信用体系,除了涵盖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之外还可以将民商法信用落实到具体的实处,即:将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行为单元,借助法律的形式明确不诚信行为的具体类型、内涵、定义,一旦发生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后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通过此种举措无疑能够减少实践中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工作面临的阻力并更好的凸显出其所具有的社会价值。

3 小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正在向着民商合一的体例发展,在凸显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的同时,亦暴露出民商法信用体系不完善的不足,尤其是具有重大影响例的不诚信事件的屡屡爆发,更是使得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本文在深入分析后总结指出,目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表现包括缺乏信用原则的准确定义、信用原则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两种,前者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具有的功用难以有效发挥,而后者又会造成无序竞争以及不诚信交易行为。据此针对性提出强化立法理论研究、确立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地位、建立信用权机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希望能够为具有具有我国特色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阿米娜·斯依提.分析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24(25):155-156.

[2]王伟青.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7(17):34-35.

[3]覃超鹏.分析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智库时代,2018,25(28):56-57.

[4]张曦文.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农家参谋,2018,7(04):289.

[5]王韫翔.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4(01):11-12.

猜你喜欢

信用体系民商法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网络实名制问题探究
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对策研究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之否定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