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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知悉权保护问题

2019-01-28徐德威赵梓寒黄振林

消费导刊 2019年47期
关键词:维权经营者交易

徐德威 赵梓寒 黄振林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更加的凸显,消费者的知悉权保障上看,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能够了解的内容十分的有限,而且从表面上了解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虚假性,对于消费者的知悉权保障来说,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使得消费者的知悉权更加难以保障。

一、电子商务交易背景下消费者知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滞后性的现象。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上看,我国的立法存在滞后的现象,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的现象,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填补关于电商购物方面的法律空白,但是从规定上看,《电子商务法》的内容规定多数为原则性或者是倡导性的条款,并不提供任何关于认定的条款,导致《电子商务法》容易出现可操作不强的现象。针对消费者的知悉权的保护规定上,《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最为严重的“售后服务”问题上缺乏具体的规定,如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售后服务,如果不提供售后服务,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并未明确,《电子商务法》侧重的是对电子商务经营平台行为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具体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维护与解决。

(二)缺乏便捷性的消费者知悉权救济机制。我国当前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大,交易的次数多,且多数消费者的交易标的属于小额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的商品多数是跨地域性的交易,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则不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且维权的成本过高容易导致消费者自认倒霉。《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商平台的协作义务以及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但是实际上除了淘宝、京东等大型的电商平台能够提供比较完善的平台自裁机制,多数的电商平台缺乏完善的消费者知悉权的救济机制,导致消费者的知悉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消费者容易出现举证不力而无法维权的现象。消费者作为零散的网络购物者,其缺乏完备的专业知识,而且权利的意识不强,在网络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商平台要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帮助,而且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实际上,消费者能够提供的经营者侵犯知悉权的证据十分有限,且如果要证实货物与描述不符,需要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导致消费者难以有效的维权。《电子商务法》第62条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争议中承担的提供交易记录、合同等证据,但是实际上这种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从消费者的知悉权的维护上看,消费者依然处于举证不利的弱势地位。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对策

(一)出台《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开始施行,但是内容规定上过于原则性与倡导性,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需要出台《电子商务法》实施的细则,通过出台《电子商务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在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规定上,应当细化网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的义务,这种信息的披露不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得的执照信息,还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通讯信息、双方的纠纷解决信息以及经营许可证信息,只有双方的信息处于对称的状态,才能真正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同时,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标的物的信息要如实、全面的披露,同时要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披露,对于保价的期限也应进行明确,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标的物的使用限制、使用的方法、售后服务、退款、退货、退换等规定都要进行全面的披露,对于不能按照“7天无理由退换”的产品,要进行显著的标识,充分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

(二)构建便捷性的消费者知悉权的救济机制。目前消费者的知悉权救济上,如果出现纠纷问题,要么与电子平台经营者协商,要么通过平台的自裁机制,要么是通过线下的法院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但是从纠纷的解决机制上看,电子商务平台能够提供平台内的自裁机制或者是第三方的线上裁决机制能够有效的节省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便利消费者。因此,应当构建便捷性的消费者知悉权的救济措施,通过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自裁解决机制,或者是鼓励积极引进第三方裁决的机制,能够有效的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性的帮助,有助于消费者主动积极的维权,同时,通过平台内的自裁机制,如果平台内的经营者出现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行为时,通过平台内的处罚机制,能够约束平台内的经营者。

(三)合理设计消费者知悉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举证责任能力直接关系着权利维护的后果,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别,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分离性容易导致消费者难以切实掌握有效的证据信息,而经营者对在线的商品具有随时编辑或者变更的权利,数据信息的变动使得消费者的维权出现难题。因此,应当合理的分配二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提供的证据责任应当是产品与描述不符、产品存在缺陷等,可以通过视频、图片等方式予以证实。平台内的经营者需要承担交易记录、交易合同、交易成立生效时产品的基本描述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批次等内容。通过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范围,如果认定存在虚假描述或者并未完全告知的,要求经营者承担完全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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