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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发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认知

2019-01-27李汉军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3期
关键词:时代性危害性人身

李汉军(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刑法基本原则,不仅具有价值上的统领地位,而且对具体的刑法制度发挥着直接的贯穿作用。其中的每一个原则,都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我选择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这个话题,是因为我最近在思考刑法发展过程中的时代性特征时,确实对其有感而发。谈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关系是一个比较让人头疼的问题。社会危害性本来是中国传统刑法学的一个基石性概念,这在储槐植教授《善待社会危害性》一文里有明确的定性,很多老师的文章里头也有提及。但曾经有一段时间,社会危害性的地位有一些动摇。主要争议是其和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我觉得这个方面是比较容易理顺的,无论是作为犯罪概念的要素,还是作为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无论是在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社会危害性都是出罪入罪体系中的问题,遭受到的不是一种致命性的质疑,所以说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地位,还是稳固的。

但是,当谈到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关系时,我反倒觉得有点麻烦。因为从性质上来讲,不像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一个实质与形式的关系,或者别的什么关系,可以辩证地用认识论去解释。但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内容,一个是已然的事实,一个是预测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从时代发展的视角,寻求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这里的时代性,首先是刑法发展的时代性。传统刑法时代,或者说古典刑法时代,在刑事古典学派思维之下,因为刑法的评价手段,最后体现到法律后果层面,其实就是以刑罚为中心的评价体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之下,罪责刑相适应的评价依据,都是对已有行为的评价。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想在定罪量刑中加入人身危险因素的考虑,只能作为社会危害性要素的一种辅助判断,或者是一种完善、一种补充,充其量是一种修正,最终只能在量刑中体现。这显然不是一种质的,而是一种量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具有统治性的、占主导地位的概念,在其之下可以有一定的空间,对人身危险性概念进行一些拓展。

但是,我们现在面临另外一个局面,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今天童建明副检察长讲到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犯罪数据统计中,出现醉驾超过盗窃的情况,我虽然不宜太夸张地说成是划时代的变化,但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象征。这是刑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强化,应对那些典型的传统犯罪,杀人放火等是一个时代,而对社会危险的风险控制,包括社会行为的管理,刑法已经是一个多方位的体系,不再是单一手段的处置机制,这是一个新的时代。

对醉驾这种行为的惩治,不管是从抽象危险,还是从具体危险去判断,刑法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安定。这个例子,虽然不是很典型,但是在讨论人身危险性问题的时候,确实表明人身危险性这个概念已经随着科学发展,进入到我们的生活。

人身危险性概念进入刑法视野,是新派即刑事实证学派的功劳。该学派用科学的方法去研究犯罪问题,曾经一度给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造成冲击,在刑法史上形成巨大的影响,在一些国家的某些领域里,就有过成功的样例。但其始终不能战胜古典的建立在三大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刑法,最终还要回到法治的角度去用刑罚衡量。这就需要从社会管理的视角去看人身危险。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信息时代科技的进步。信息科技的进步使得评估人身危险性的方法,比原来更科学。虽然刑事实证学派一开始也打着科学的旗号,提出天生犯罪人论的论断,但后来被证伪,并不真正科学。现在建立在大数据分析等基础上的科技体系,在社会管理层面,对人身危险性的测定评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价,理应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下的一个重要内容,人身危险性地位也可以显著提升,不仅可以成为量刑的评价因素,而且还可以成为定罪的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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