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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充分发挥律师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写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40周年之际

2019-01-26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司法 2019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979年在我国法治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年。是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后,重新回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掀开新的一页。在此背景下,被废除多年的律师制度得以重新恢复。经历40年的重建发展,我国律师制度已有长足发展,光是从业人数就从恢复初期只有几百人发展到现在近45万人,令人振奋和鼓舞。值此之际,纪念、回顾40年律师制度发展的历程,对于规划、确定律师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大有裨益。

一、不忘初心:律师制度恢复源于刑事辩护的直接需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百废待兴,万事待办。“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重中之重,集中体现在1979年6月18日-7月1日召开的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并一次通过了七部重要的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是1949年以来我国制定通过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尤为引人关注。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第二十七条还要求“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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