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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检察机关服条非公有制经济的探索

2019-01-26/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24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非公有制李某

张 军 高 鹏 /文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为我市知名的民营企业家,其公司经营着我市最大的农产品交易市场。2016 年起,李某因资金紧张,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但终因资金断裂致使借款无法兑付。2018 年12 月14 日,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但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李某公司为租赁型企业,截止案发,公司仍有大量固定资产和较强的营收能力。同时,该公司为家族式企业,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如该公司就此破产,存款人的债权将无法保障,我市也将失去一个明星企业。为更好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我院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将李某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后,李某积极筹措资金,兑付群众存款九百余万元,减少集资人数四十余人。

我院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脚步并未就此停住。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李某公司之所以陷入资金困境,一方面是因为多笔大额借款迟迟不能归还,直接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另一方面是因为以张某为首的黑恶势力长期占据十余个公司商铺,拒不缴纳租金,还煽动其他商户一起抗租,致使公司收入出现断崖式下滑。对此,我院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协助法院执行公司债权,同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督促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进行查办。目前,李某公司经营秩序良好,集资群众情绪稳定,案件也在顺利诉讼过程中,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

二、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来自外部的侵权风险

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其日益成为不法分子的觊觎对象。一是企业经营地的“行霸”“村霸”等黑恶势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的,以各种名目对企业收取“保护费”,利用征地拆迁等政策优势强行介入区域市场强迫企业与其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利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法务制度不健全,企业从业人员保密意识淡薄,窃取企业发明专利,假冒企业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三是拒不执行因债务关系引起的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却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民事判决责任,使非公有制企业的债权长期处于搁置状态,给企业财务带来困难。

(二)来自企业内部的管理风险

非公有制经济多为家族式企业,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漏洞百出。这使得企业从业人员的廉洁性受到挑战,也为企业“蛀虫”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从业人员利用管理漏洞和职务便利,窃取、骗取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出卖企业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已然成了困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的自身问题。

(三)自身行为引起的追责风险

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纠纷。面对法律追究,非公有制经济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还将面临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行为及强制措施。如对企业财务账目的查封、审计,对企业涉案财产、账户的扣押冻结,对企业经营者或其他负责人员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诚然,非公有制经济不具有超越法律的地位,但基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如果不考虑办案方式和效果,我们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极有可能给涉案企业带来经营困难甚至灭顶之灾。

三、检察机关服条非公有制经济的途径

(一)依法打击,营造良好经商环境

强化司法办案,依法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为有效的手段。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有针对性的对隐藏在非公有制企业身边的黑恶势力进行挖掘,切实整治利用地域、行业优势,控制、操纵区域、业内经济发展的“垄断”势力,综合治理利用征地拆迁对非公有制企业巧取豪夺的“霸权”势力,高压打击针对企业的“套路贷”和暴力催债等新兴黑恶势力。二是依法打击企业“蛀虫”,对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坚持惩防并举,以打击为警示,以制度为筑堡垒,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三是以敦促判决执行为目标,灵活运用审查逮捕、量刑建议等检察职权,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高效兑现债权;但对“久拖不结”、“有钱不还”的“老赖”,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通过刑事制裁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题。

(二)强化监督,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一是贯彻落实非羁押诉讼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时,依据案件情况,凡能够保障案件顺利诉讼的,一律采取取保候审,避免出现企业因“老板”缺位而无法经营的尴尬局面;对于依法应当采取羁押措施的,也可在不影响案件诉讼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开通监视性通讯渠道,允许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发出业务指令,保障非公有制企业顺利运营。二是在对非公有制企业厂房、设备、账户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时,必须有相应的涉案事实和法律依据,禁止随意、错误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对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现状,为企业保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防止企业因诉讼活动陷入经营困境。三是严格责任区分,司法人员要充分建立“法人”概念,作为独立的法律个体,非公有制企业不能因其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牵连,对因企业经营者个人犯罪而需采取侦查措施时,不能毫无区分地查封、扣押、冻结非公有制企业财产。

(三)宽严相济,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案件情况个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对因缺乏法律认知而触犯刑法的政策性犯罪,对因企业经营困难而“一时糊涂”的偶发性犯罪,经批评教育已经认罪认罚的,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全面落实相关从宽政策。二是综合考虑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相关情况,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主动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三是依法高效办理,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案件,不管非公有制经济体是侵害方还是被侵害方,都应依法加快诉讼进程,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减少诉讼时限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四)强化法律宣传,增强法治意识

一是增强依法经营意识。检察机关应有针对性收集符合企业业务特点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明确经营红线,同时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经营。二是培养依法维权意识。面对日益增多外部侵权,部分经营者“恼羞成怒”,进而“不择手段”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过激行为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可能使自身受到法律追究。检察机关要着重扭转部分企业经营者“遇事不找法”的错误认识,可以通过帮助企业依法解决具体问题,让企业家们看到法律的力量。三是树立依法管理意识。面对非公有制企业“家天下”管理模式的现状,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发生发生在企业中的具体案件,就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同时,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人才优势,对有意向的企业开展定点帮扶,帮助企业培养法务人员,引导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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