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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济视角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建议

2019-01-23潘泓泉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19年7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公众监测

潘泓泉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北京 100029)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对将要实施的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以及评估,从而针对建设项目将要排放的污染物及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能够科学有效地预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还能防止不合理的项目建设带给环境的损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本文探究了绿色经济视角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1 绿色经济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过去,我国大力发展经济,轻视了对环境的影响,虽然经济得到发展,但是环境遭到破坏,以至于现在人们更多关注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对环境的友善性。我国如何在不破坏环境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当下最为要紧的任务之一,而保证我国经济走上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正好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意义所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保护环境,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手段[2]。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找出破坏环境的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将环境影响因素降到最低水平,既满足当下人们对绿色环境的追求,也能够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经济发展可以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支持,推进了环保事业发展。所以,绿色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存在,可以从源头上保护我国生态环境,为我国生态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3]。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之处

2.1 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

为了促使政府人员依法办事,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如果缺少严格的法律来保护环境,那么必然会出现牺牲环境的行为。为了促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贯彻落实,该项制度涉及的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三方必须相互合作,共同协商,从而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稳定运行。

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只是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对政府人员审批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详细划分[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实际环境评价流于形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给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但是申报流程过于烦琐,经手部门过多,造成九龙治水的局面,增加了建设单位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这也是政府部门法律责任划分不清的表现。

2.2 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公众参与并提出意见,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全面有效的参与至关重要。地方群众了解周边的环境状况,可以在项目建设前提出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环保建议,而且周围群众可以起到监督作用,能够促使建设项目在前期建设和后期生产运营过程中更规范[5]。

但是,因为缺少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难以有效落实。调查发现,公众参与并没有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预期的效果,部分群众参与意识较低,不能有效地反应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个别群众在公众参与中提出反对意见阻碍项目实施,以获得不当收入,迫使建设单位想方设法绕过公众参与。导致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因此,为了使群众切实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至关重要。目前,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是这些手段各有缺陷,很容易使部分群众因没有看到广告而错过参与机会,而建设单位也会因此错失群众的宝贵意见。

3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的建议

3.1 健全法律制度

为了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就必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参与者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划定三方的责任,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过程中,主要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报告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审批通过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一旦报告出现如错评、漏评等问题,就必须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惩罚来促进报告质量的提升。如果建设单位向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就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避免虚假报告的出现。

审批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同样必须规定审批单位人员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如果审批人员出现问题,那么不仅会影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增大建设企业的成本投入,更会影响该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最后,还可以利用法律手段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推进,以保障整个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于未编写环境影响说明的规划草案,或者内容不充分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要运用健全的法律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康稳定运行。

3.2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为了杜绝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加强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要修订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群众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提供法律支持。根据目前的公众参与办法,实际工作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要提前公开相关信息,除了政府网站和建设单位网站之外,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易于传播的形式进行辅助传播,公开环境评价的信息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公开私密资料,除此之外要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全本公示。为此,政府部门需要首先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条例,并且拓宽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和范围。

第二,为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使其加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国可以参考加拿大的案例,开设评价工作的相关教育课程。公众通过网络可以了解培训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为自身进行教育培训提供帮助。

第三,环境权益不是属于私人的,而是属于社会公益,若要强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效果,就需要将环境诉讼的主体从直接受害者扩大到生态环境部门、环保组织以及公众,让所有人都可以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污染反弹的情况。要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多层次的立体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样个人也可以因为公共利益而进行民事诉讼。

第四,可以采用座谈会方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但应说明公众代表选取原则和过程,会后形成座谈会纪要;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但应说明听证会筹备和召开情况,会后形成听证笔录;采用专家论证会方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但应说明专家选取原则和过程,会后形成专家论证意见[6]。

3.3 建设历史监测数据共享平台

为了解决历史监测数据难以查找的问题,顺利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全国开展,可由我国生态环境部牵头,借助互联网,建立一个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可以极大地方便政府监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关心周边环境的群众。

想要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没有政府部门约束是行不通的,只有政府强制规定全国所有监测单位必须上传监测资料到网络,才能最大限度地收集全国的监测数据。数据平台建设完成后,网上查找不到的监测数据,再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可以避免对同一个地区进行重复监测,节约人力资源。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必须解决两大难题,即如何使监测单位上传全部的监测数据和上传的监测数据如何确保质量,如果监测数据有问题且被引用,就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了解决这两大问题,在历史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之前,政府要研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规定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使得历史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更加完备。

3.4 增加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与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比,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价范围较窄[7]。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以及结论做出更严格的要求,促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范围更加广泛。

为了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到更高的层次,使之能够在社会、人文、环境、经济等方面都发挥协调发展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必须更多地融合国家相关的政策条例,各个方面都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而降低保护环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同时降低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为我国经济发展实现绿色、可持续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影响力,为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依据,拓宽该项制度的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评价结论至关重要。

4 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协调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因久未更新而呈现出滞后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基于绿色经济视角,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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