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产品之责任认定
——这起行政复议案中该不该处罚超市?
2019-01-22陈伟民李倩萍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12期
关键词:产品
文 陈伟民 李倩萍
案情简介
举报人举报W超市销售CCC证书未经变更/扩展的小夜灯,W区局对该区W超市进行检查,调查查明该超市确实销售了未经变更/扩展CCC证书的小夜灯产品,W区局认为处罚的相对人应该是证书持有人(广州L公司)而非W区W超市,案件移送广州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后被复议。
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4月30日在W超市购买“LED台灯型小夜灯”一台,型号LFD2012 0.3W(3x0.1W/LED模块),该产品由广州L厂生产,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广州L厂取得的小夜灯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在2017年9月变更前并不包含LFD2012 0.3W(3x0.1W/LED模块)而只包含LFD2012 0.8W(4x0.2W/LED模块),因此,W超市确实存在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产品。
类似案件国家认监委的答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发现类似案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对G省质监局做过一个答复,具体内容如下: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CCC产品如何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7]174号)(以下简称复函):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未履行上述义务,擅自销售未经变更或扩展的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销售者实施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一是W超市作为销售者,是否履行了如复函所说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界限如何认定?
二是认监委的答复函效力以及如何适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