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职责 认清问题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执法
2019-01-21□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9期
关键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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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量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对重大事故隐患规范执法提出了要求。
一、把握职责,做到心中有数
《安全生产法》第62条赋予了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的现场处理措施权,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主要是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和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67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时,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当然,有权必有责,第87条规定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处理措施作了进一步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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