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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中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

2019-01-21徐慧丽

图书馆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徐慧丽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

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经整合与分析后可应用于疾病诊断、新药研发、传染病预测预防等领域,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大数据则能利用高性能计算、云计算存储等技术对批量个人医疗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大数据与个人医疗信息的融合,有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率与医疗行业创新能力,受到了各国政府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2016 年10 月就已发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和广泛应用”。现阶段医疗大数据已经在各国政府项目或市场企业中得到了应用。例如,美国创业公司Flatiron Health 收集全国范围内癌症病人临床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后用于辅助癌症患者治疗;我国也成立了“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联盟”,以及致力于肿瘤领域大数据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零氪科技等多家市场企业[1]。个人医疗数据在大数据环境中正在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传统环境中医疗信息的应用价值比较低,纸质病历存档于医院,一般被作为患者隐私来保护。例如《执业医师法》第37 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受到警告、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修正)》第12 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防控措施中“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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