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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强制处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重塑

2019-01-21方柏兴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措施

方柏兴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强制处分,又称强制措施,即是国家机关追诉犯罪时,不经被处分人同意而进行的,伴随着对重要权利、利益的制约的处分[1]。以对象为区分标准,强制处分可以分为对物强制处分及对人强制处分。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即为对人强制处分,而对物强制处分,即以物(动产、不动产等)为行使对象的强制处分,通常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考虑到搜查系一种即时性的强制处分,所限制的主要是被追诉人的隐私权,而与本文所论述的主题关联性不大。本文中的对物强制处分系指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持续性干预公民财产权的手段。

近年来,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存在的被追诉人以及其他主体的财物(包括合法财产)被随意查封、扣押和冻结,甚至于被先行处置的现象,日益成为社会舆论以及学界关注的焦点[2]。较为典型的例证是,辽宁省袁某某案中被追诉人大量的合法财产被侦查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3]。有媒体称,“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就已经开始被强制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4]。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对物强制处分的恣意行使,严重侵害了公民以及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甚至对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西方的法治经验以及由此提炼出的强制处分(又称强制性侦查或强制处分)理论,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处分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原则(授权不明确)和比例原则(手段与目的不成比例)的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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