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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理论的绿色矿山建设联动机制

2019-01-18吴信科周进生徐友宁

中国矿业 2019年1期
关键词:矿业矿山居民

吴信科,周进生,徐友宁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2.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陕西 西安 710054)

矿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着我国工农业的发展。相关资料显示,世界上绝大多数物质资料都来源于矿产资源,包括世界上90%以上的能源、75%以上的工业原料和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等[1-2]。改革开放以来,矿产品开发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及矿业对于其他行业的带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与此相伴的乱采滥挖、破坏环境、重釆轻治、大矿小开等现象,不仅对环境产业产生了极大破坏,造成了巨大生态经济损失,而且也导致了矿山本身发展面临着不可持续发展的危险。因此,为了更好地建设绿色矿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以推动矿山绿色发展。2010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加大对于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我国绿色矿业发展,并在报告中提出将在2020年建成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需求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与此同时,学术界也积极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建设绿色矿山进行研究。杨俊鹏等[3]从新常态视角出发,在分析发展绿色矿业必要性的基础上,研究了绿色矿山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构建绿色矿山的路径。李奇明等[4]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出发,在分析制约绿色矿山建设社会责任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分析方法,提出了构建绿色矿山的政策体系。乔繁盛[5]从生态文明建设视域出发,在阐述生态文明内涵及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应以生态文明主导绿色矿山建设的构想并给出了具体政策建议。王明旭等[6]运用新型木桶理论,在对绿色矿山内容进行量化基础上,引入绿色矿山建设数学模型,以定量方式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徐媛媛等[7]从法治视野出发,通过分析制约绿色矿山构建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构建绿色矿山的法治建议。刘志荣[8]认为,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方式的差异源于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双方博弈的均衡点是理想的制度创新的核心,通过矿业企业和政府的博弈分析,探讨了良性机制的设计。叶民强等[9]应用博弈模型分析了区域之间、代际和代内资源公平性分配的实现途径以及实现目标激励制度的设计。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参与方的利益诉求,从中找出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长效机制,以促进我国绿色矿业发展。

1 绿色矿山概念的界定

关于绿色矿山概念的界定,根据《实施意见》,笔者认为所谓绿色矿山就是从矿产普查、矿山规划、建设、开采、选矿、冶金、深加工,一直到矿山闭坑、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的全过程,能够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依法办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实施严格管理,以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生产模式,实现资源充分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社区和谐和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0]。具体来讲,建设绿色矿山就是从矿山地质勘探开始到开采规划以及相关建设,再到中期的采选冶加工,最后到闭坑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一系列全面过程,必须符合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经营管理规范化等要求,其目的是将矿业活动对环境扰动量控制在区域环境承载量范围之内,以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而实现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有机融合,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发前对当地的区域环境承载力及矿山对环境扰动量进行评价,建立相关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开发前的合理规划;二是开发过程中大力推广绿色发展理念,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开源节流,高效利用,强化监督,优化流程,实现采、选、冶等相关过程对环境影响最小化[11];三是开发后积极推行环境重建,全面提升土地复垦水平,实现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从而使得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效益协调发展。

2 绿色矿山建设背景下主要参与者面临的问题

众所周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先进技术是实现绿色矿山目标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分析矿山主要参与人的行动动机,探讨矿企引进先进开采技术动力不足的原因,以及在矿业密集区当地居民对污染企业的举报或反馈不足的缘由,从参与人角度构建促进我国绿色矿山建设的联动机制。

1) 从政府的角度考虑。当政府提出建设绿色矿山时,若没有激励约束机制,效果会大大减弱。尽管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可能只考虑公共利益而不为自身利益着想,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12]。因此,在推行绿色技术问题上,各地政府部门将在检查成本上进行充分斟酌和考虑,如果执行监督过程的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政府将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可能会不监督检查。此外,地方政府可能仅仅从利益出发,只收取罚金而不从根本上去处理污染企业,单纯借助处罚污染的幌子获得罚金[13]。

2) 从企业的角度考虑。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较容易实现超额利润。在长期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背景下,很多矿企在生产过程中忽视环境破坏造成的代价。此外,现如今大多数矿企依旧采用传统的开采模式,并没有采取先进的相关技术,原因是矿业企业在实施绿色发展过程的前期,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往往低于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

3) 从矿区居民的角度考虑。居民可以对矿业企业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起诉,起诉成功将获得赔偿,但是需要提前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再加上居民势单力薄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起诉成功的概率较低。当地某些居民起诉成功后,周边的居民很可能也会因为起诉成功获得相应补偿,而起诉失败带来的成本只有起诉者本人承担,考虑到成本因素及胜诉率低,因此,居民一般不会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起诉。

通过上述介绍,我国在发展绿色矿业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阻碍之一,是因为矿业参与人的个人利益目标与绿色矿业发展的集体目标不一致,所以,在绿色矿业发展推进过程中所遵循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原则难以得到贯彻。因此,我国绿色矿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设计一套机制规制,来促进矿业参与人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有机统一,且前提是满足个人的理性需求[14]。

3 主要参与者的博弈分析

3.1 政府与企业的博弈

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更多体现的是非合作博弈,本文从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做详细分析。博弈模型符号或字母代表的变量:r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利润;c为企业引进绿色先进技术等所需成本;q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污量;f(q) 为政府对不符合绿色矿业要求企业的罚金;g为政府在检查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p为政府检查企业的概率;q为企业采用先进绿色技术的概率。

博弈参与者为政府和矿企。假设两方都是理性人(均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此时将政府的检查成本为g,假如相关的矿业企业在开采的过程中存在污染时则对其进行处罚,并假设罚金与排污量成正比,此时用排污量q的函数f(q)来表示。对于企业来说,罚金无疑是一种额外开支;对于政府来讲,罚金则意味着执行检查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做出检查或不检查两种选择。企业若不采用先进技术收入是r,若采取先进的绿色技术,则就需要额外承担一定的费用c。政府与企业的支付矩阵见表1。

表1 政府-企业博弈支付矩阵Table 1 Game payment matrix between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表1表示企业和政府的四种不同收益支付组合。当企业选择采取绿色先进技术,各项指标数值都在政府规定的参数范围之内,那么在此情况下,政府就不能向企业收缴罚金。但此时企业需要承担采取先进的绿色技术成本c,其收益为r-c,若此时政府选择检查,就会产生额外的检查费用g,政府收益为-g,但是如果不选择对企业进行执行检查,则此时的收益为0;如果企业不引进先进技术,各项指标数值超出了政府所规定的参数范围,那么在此情况下,政府可以向企业收缴罚金g(q),企业此时收益为r-f(q),对于政府来说,需付出检查造成的成本g,其收益为g(q)-g,若政府不对企业检查,企业就不必缴纳罚金,此时企业收益为r,政府的收益为0。

假如此时政府与企业对双方的收益函数和策略空间完全了解(即信息对称),但双方在不知道对方选择何种策略,因此通过混合策略博弈分析整个过程。

情形一:当f(q)-g≤0时。

当企业选择采用符合要求的先进技术,此时对于政府理性的选择是不检查企业;反之如果企业不引进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先进技术,对于政府同样从个体理性出发会选择不检查。在此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排除掉政府执行检查这一理性选择,对于那些理性的企业来说,由于政府选择不检查,此时企业从利益出发不会引进先进技术,因为企业能够获得最大收益r。从中就能够看出当政府的罚金不超过检查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时,此时博弈结果为严格劣势策略纳什均衡(不检查,不引进新技术)。显然这种情况是最不积极的,对绿色矿业发展最为不利。

情形二:当f(q)-f>0时,博弈将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

1) 当r-c≤r-f(q)时。当政府选择检查时,对于企业来说,将不采用绿色先进技术,这是从收益角度所作出的最优选择;当政府不检查时,对于企业来讲,他们更不会采取先进技术。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作出不理性选择即采用新技术,那么对于政府来说,他们将检查企业即作出理性选择。可见,如果一方面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所付出的成本低于对其进行的罚金,另一方面企业采取先进技术所获得的收益小于不采取先进技术所获得的收益,博弈结果仍然是一个劣策略纳什均衡(检查,不采用技术)。

2) 当r-c>r-f(q)时。当政府确定选择执行检查的时候,企业的最佳选择是采取先进的绿色技术;反之,企业将选择不采取先进技术;如果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不检查将是政府的最优选择;反之,检查将是政府的最优选择。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达到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是可以实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以下通过混合策略博弈来分析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

①假定政府检查的概率为p。在p给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绿色开采技术的期望收益为v(p,1)=(r-c)×p+(r-c)×(1-p)=r-c;不采用绿色开采技术的期望收益为v(p,0)=(r-f(q))×p+r×(1-p)=r-a(q)×p。令v(p,1)=v(p,0),得p*=c/f(q)。

②假定企业采取先进技术的概率是q。在q给定的情况下:政府执行检查的期望收益为v(1,q)=(-g)×q+(f(q)-g)×(1-q)=f(q)-q×f(q)-g;政府不执行检查的期望收益为v(0,q)=0。令v(1,q)=v(0,q),得出q*=g/f(q)。

可以看出此时的混合纳什均衡为:p*=c/f(q)和q*=g/f(q)。

混合纳什均衡结果以概率形式表示,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当pp*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采取新技术;当p=p*时,企业将会选择混合策略,按照一定的概率选择采取先进技术。当qq*时,此时政府将不会选择检查这一策略;当q=q*时,政府将会选择混合策略,同样也是按照一定的概率选择检查这一策略。

从均衡结果所得结论,q的值越大,则意味着企业选择先进技术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因此,要么选择降低政府检查成本g的方式,要么采用增大处罚力度f(q)的方式,从而使纳什均衡结果在最终结果中能够符合绿色矿业发展要求,并且能够促进相关的矿业企业从总成本角度考虑,会采取先进技术这一策略,从而有效地促进企业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统一。

3.2 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居民有受到环境危害而得到索赔的权利,此举主要通过大众监督的方式及时的处理企业或者个人造成的污染事件。当下我们经常听到对环境污染的抱怨声,但是极少有居民用法律武器起诉污染企业或者个人,下面从污染企业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博弈分析来解释这一现象。

模型说明:参与当事人——污染企业附近的居民和污染企业;当事人的博弈策略选择——污染企业有两种行动选择应诉或者和解,居民的博弈行为选择为起诉或者不起诉;博弈过程可简化为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双方当事人的博弈过程,见图1。

图1 居民与企业的动态博弈顺序Fig.1 Dynamic game order between residents and enterprises

该模型求解方法采用逆向归纳法。如果居民选择起诉污染性企业,企业选择应诉时,居民的期望收益见下式。

u3=p×v-c

式中:p为居民在起诉时胜诉的概率;v为企业败诉后对居民的赔偿;c为居民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成本总和。

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居民如果选择放弃,需要支付的费用为u4,且u4是居民诉讼过程中的花费,因此u4<0。若污染事件很严重,则居民获胜之后所获得的赔偿费用v将很大,而且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的概率很高,从而在舆论上对污染企业造成巨大压力,使得居民胜率p会更高,此时居民的起诉收益就会变成为u3>0>u4。如果是较小的污染事件,此时居民对污染企业起诉,即便是居民获胜,所获得赔偿的金额也不会太大,即v值小,并且在此期间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比如政府对经济发展非常看重而对于小污染事件的重视程度低,并且如果企业败诉之后,则不仅仅承担上诉居民的赔偿,还需要对所涉及到的居民进行补偿,因此企业将动用一切有利于自身的条件规避责任,使得居民能够获胜得到赔偿的难度增加,使得居民的诉讼成本升高,也就是c值会增加,在此情况之下居民能够获胜的机率p降低。通过上述的情况进行分析所得出的是,这会使得居民在讼诉的过程中能够获胜收益u3很小。所以,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种种一般性污染事件之中,大多数情况之下是u3

分析博弈的第二阶段企业行为可知,如果此时企业选择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企业需支付u2,如果企业选择应诉,支付则是u4,但由于居民在第三阶段的决策过程中最佳的选择是放弃诉讼,所以企业此时的支付e4为零,如果企业选择和解,则企业需要对居民给予一定的补偿,此时企业的支付e2会小于零,由此可见第二阶段企业最佳的选择方式是应诉。

最后,再来看第一阶段中居民的决策选择,若居民选择不进行控告,则支付是u1=0,如果选择起诉,企业也应诉的情况下居民选择撤诉,此时居民的支付为u4<0。显然第一阶段中居民的最佳选择是不控告,最终的纳什均衡结果是居民选择不起诉而企业选择继续污染。并且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法制观念淡薄,且污染事件走法律程序的成功率往往较低,因此实际上很少会有居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控诉企业的污染行为,导致居民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大大减弱。

3.3 企业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在一个比较自由宽松的条件下即政府对企业不进行干预,区域内两个矿山企业选择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的可能性,同时博弈参与双方均为理性的、信息对称且各自的选择是相互独立的。

假设有甲、乙两个矿山企业,均有两种选择——采取先进的绿色开采技术和不采取先进技术。如果不采用新技术,两个矿业企业的利润分别是i1、i2,采用新技术,利润分别为r1、r2。同时假设甲、乙两个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都比较小,而按照发展绿色矿业经济的要求,企业采用新技术必须投入一定的成本。但是在短时间内,企业投入的成本很可能高于采用新技术增加的利润收入,则有i1>r1,i2>r2。所以,从理性参与者收益最大化考虑,无论甲企业是否选择采用新技术,乙都不会采取引进新技术;反之,无论乙企业是否选择新技术,甲也都不会引进新技术。即纳什均衡(不采用新技术、不采用新技术),两企业陷入最不利于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的“囚徒困境”,双方陷入都不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状态。

4 联动机制的构建

根据以上三个博弈模型分析,不难发现,对于政府和矿企而言,政府只有加大对污染超标企业的处罚力度,才能确保两者博弈的均衡解为(检查,采取先进技术)这一最优状态。对于矿企之间采取绿色发展模式这一“囚徒困境”的破解,需要政府提高环境规制门槛,奖励先进技术企业并加大对排污不达标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达到矿企主动采取绿色发展模式的目的。对于居民和矿企之间的博弈,只有加大对公众及媒体的监督奖励力度,增强公众及媒体对污染矿企的监督作用,才能有效约束矿山企业排污问题。因此,为了实现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应该通过规制机制创新,努力调动各参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寻求利益和责任的整合,在利益相关各方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本文从政府、企业、公众三个层面提出构建规制机制的建议。

1) 政府层面。一是在立法建设上,应针对绿色矿山建设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遵循相关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任务目标等要求,合理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标准;制定严格的绿色矿山发展违规处罚标准,明确处罚原则和具体措施并以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从而提高惩罚的公信力。二是构建绿色GDP的政绩考核制度,将绿色矿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切实调动地方政府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三是制定相关的优惠措施,比如设立发展绿色矿业专项资金,给予技术指导以及政策优惠等等,以此降低矿企建设绿色矿山的成本。四是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对达标和超标的企业要奖罚分明,从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效引导企业的生产行为,为绿色矿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15]。

2) 企业层面。一是自觉遵守绿色矿山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矿,规范管理;二是树立建设绿色矿山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科技创新,釆用绿色矿业技术体系,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三是践行绿色生产观念,大力生产绿色产品,积极引导广大民众消费绿色产品,有效提高产品利用率。

3) 公众层面。一是培育公众“绿色观念”意识,让矿区居民充分了解他们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对于矿区居民的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给予充分保障,调动其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不断完善和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邮箱、电话和信箱,支持矿区居民对相关矿业企业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受理并处理问题,严惩不法企业,奖励举报居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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