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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职业伦理规范构建的思考

2019-01-15刘国帅

山西青年 2019年2期
关键词:伦理共同体辅导员

赵 宁 刘国帅

(太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高校辅导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内涵

高校辅导员职业伦理规范是高校辅导员群体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立足于高校这一工作领域,辅导员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工作,尽心为学生服务。我国高校辅导员的职业身份定位是复合式的,因而其职业伦理规范的构建,既要求伦理主体内部各伦理规范的协同“自律”,又要有外部规约的“他律”要求。将道德性经验付诸于理论层面,使道德理想与伦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相互磨合与约束,从而形成指导高校辅导员职业活动的伦理规范体系。

二、高校辅导员职业伦理规范的现存问题

(一)外部伦理规范的缺失

职业共同体的充分发展是外部监督的有效主体,职业共同体制定的职业内部制度和相应的监督惩戒机制具有强大的群体约束力。然而目前关于我国辅导员有一定影响的机构只有2008年成立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属于全国性的高校辅导员的学术团体,距离职业共同体还有较大差距,受限于辅导员的职业化发展水平,我国辅导员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任重而道远。[1]

(二)内部伦理层次的失衡

有关辅导员伦理规范的直接表述见于《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中的职业守则。职业守则中对“为人师表”的表述是“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格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2]

分析表述中发现前部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属于理想状态的德性伦理,是辅导员职业主体毕生的道德追求,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往往使其感到可望不可即。后面部分的“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则属于底线伦理的要求,以否定性的口吻规定了辅导员不应该做出的职业行为选择,但是缺乏相应的惩戒性后果也不免流于形式。

(三)伦理规范构建的理论困境

高校辅导员职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由于多重角色身份的特殊性,每天需要跟各部门人群打交道,需要一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沟通能力。这些技能融入到日常的职业活动中就是辅导员的实践经验知识。[3]在高校辅导员工作中,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就形成了个体的工作经验与道德认知。这些认知主要是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传递,一般很难上升到普遍的理论知识层面,缺乏客观性和普遍适应性,不利于规范体系形成。

三、高校辅导员职业伦理规范构建的思考

(一)建立有效的外部伦理规范

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需要从他律走向自律的外在压力,单个道德的个体无法确证道德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辅导员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法国著名伦理学家爱弥尔·涂尔干提出:“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4]职业是社会发展与分工的产物,职业伦理建设需要适用于该职业群体的任一个体,而这个职业共同体就是分工社会的道德担当者,它们有着共同职业生活的群体情感和价值基础,成员内部会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具有较大的道德约束力。辅导员在其中通过学习与交流,明确自身责任与义务,充分地发挥其共同体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有助于其职业化水平的提升。

(二)优化系统的内部伦理规范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高校辅导员职业内部伦理规范应当包含底线伦理、中层伦理、德性伦理三个伦理层次。这就要考虑构建具有底线伦理内涵的约束惩戒性规范,例如《辅导员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还要考虑构建代表德性伦理的具有激励功能的《辅导员优秀职业行为奖励条例》,代表中层伦理的具有引导功能的《辅导员职业伦理准则》。通过整合这些伦理层次的内容,有助于高校辅导员在道德理想和基本需求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统一,工具价值和伦理价值的统一。

(三)注重经验向理论过渡的规范化

只有开拓理论视域,才便于引导实践需求。为此辅导员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并丰富学习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将日常的工作经验与学科理论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认知;再者,多参加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努力将这些经验知识与理论认知在深化学习与探讨的过程中上升至普遍性的理论知识;最后,参与校内外的相关课题或者项目研究,把相应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得出理论成果。通过辅导员群体的不断努力,理论成果的持续丰富与完善,最终会产生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来为辅导员行为的规范化做出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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