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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络平台不是公共基础设施

2019-01-14陈雨犀

中国经贸 2019年21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免费基础设施

陈雨犀

有人认为大型互联网基础平台是基础设施,要免费,不能设障碍,并且将企业网络平台是公共基础设施看作基础设施垄断,希望国家进行干预,要求免费使用。我们认为:“企业网络平台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看法是错误的,任何将大型互联网企业曲解或泛泛而谈为“泛基础设施”而要求政府强迫其向竞争对手开放或不利于整个行业发展。

“企业网络平台是公共基础设施”的说法是错误的

企业网络平台不是公共产品。是否属于公共产品要看是谁投资?如果是国家政直接投资的,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是企业商业化投资,不应该看成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定性是免费和不排他,给所有人都能使用,都能免费使用;互联网企业是股东投资的,不是国家投资的无偿公共设施,也就不是公共产品,排他性决定了不可能免费使用,价格应该由市场供求决定。

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并非基础设施。基础设施通常与公共事业设施视为同义词,网络基础设施更是指具有资源垄断特性的传统专有电信设施投资,目的是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为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福祉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新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软件应用并不具备上述完备功能,至多只是技术创新方便了人们使用移动网络,所以工信部等部委文件从未将他们纳入基础设施范围。

“不可复制、不可替代”不构成大型互联网平台免费开放的理由。微信被指为“水电一样的基础设施”,继而“应对一切产品开放”的前提应该被判断为“是否是必需设施”。抖音不依靠微信就发展到5亿用户,说明微信不是抖音成功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不具有必须性;支付宝等各种产品都可以替代微信的社交、支付等功能,说明微信也不具备不可复制性。实际上,“头腾纠纷”可以归结为外链和登录问题。外链方面,除了微信之外,抖音还有很多地方可以分享其外链。登录方面,除了微信之外,用户还可以通过手机号、邮箱等许多方式登录。综合这两个角度,微信对抖音不构成必须设施,更不是基础设施。

中国的互联网不一定是垄断的。BAT都是大型互联网公司都是有竞争的,不是寡头垄断,相互间各种业务之间竞争很激烈。同时,互联网是个全世界竞争的行业,一国之内需要保持一定的集中度和规模,否则在国际上竞争力不足,不利于本国竞争力。如果拆分互联网公司,那么互联网公司竞争力会下降。中国和美国是因为人口众多,规模大,才是发展互联网公司的优势。欧洲人口规模不大,很难发展出大型互联网公司。

如何看待企业网络平台的发展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事情,是市场竞争,磋商解决。中国现在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很大程度归功于充分竞争。门户网站间的竞争带来了免费、多样的新闻资讯;社交平台间的竞争带来了更随时、随地、随性的网络交流;电商平台间的竞争带来了更优质、便捷、丰富的商品和服务。互联网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比如微信可以免费使用,不排他性。但网络平台不像政府投资的公共产品必然会开放,私人投资属性决定了有权利不开放,也不免费,如FT新闻网站是否开放就是由企业来决定,而不是政府来定,国内财新网也要收费才能阅读。

互联网企业有免费搭便车的条件,但接口是商业行为。数据是互联网公司的核心资产,互联网平台开放应该由商业模式决定,在不构成必需设施的前提下应该具有自我决定是否开放的权力。部分网络企业为“引流”和“涨粉”,接入其他互联网平台本身也是商业行为。对于竞争对手,互联网企业可以选择不开放,也可以谈好条件通过收租金等手段再开放,需要协商处理。可设定一些固定“游戏规则”让平台与第三方应用之间“和平共处”:允许平台对非同类的应用进行转发;允许个人用户分享,但限制接入企业集中地恶性导流;对于分享、转发可以收取一定的通道费,避免搭便车现象泛滥。“头腾大战”中,微信不授权其竞品的新用戶登录接口理应合理。

企业之间肯定存在利益上的博弈,不可能全部免费开放。大数据时代,尽管各大互联平台所属细分领域不同,但它们都拥有共同的一项资产:用户数据,尤其是用户关系链。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关系不单单存在于同类企业之间,不同类企业对用户资源的争夺也非常激烈。大型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是竞争的一种结果,是经历了大量投资、创新而形成,要不要开放是由公司决定。如果为了完全公平,让竞争对手接入后达到分流拥有用户的目的,对前者就会产生另一种不公平。竞品搭便车不是好办法,给竞争对手免费开放只会给整个市场生态带来很大负外部性。

国家监管不能违背保障客户权利的监管规定。互联网思维的两大核心支点,一个在于以用户为中心,一个在于持续创新驱动。不当利用爬虫技术“盗取”二度好友信息、用户关系链的,通过不断更新域名的“诱导分享拉新”方式提高访问量,不但违法商业道德,更是违法,会极大地侵害个人行为信息进而伤害到个人隐私。要求互联网平台强制分享数据给竞争对手,既有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也有剥夺合法财产之嫌,不符合竞争本义所要求的公平、透明。我们不应该以“弱者道德绑架强者”的方式,轻易对市场份额大的互联网公司轻易贴上垄断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标签。更应该支持他们采取必要的常态化“防御型进攻”手段,主动在技术上设置屏蔽系统,设定必要规则机制拒绝部分“不良”平台接入,尤其是进行核实处理的成本远高于普通诱导分享行为的情形,保护好用户数据和企业信息。

对策与建议

正确理解企业网络平台。我们经过调研认为: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是公共基础设施的提法是不对的,不符合事实,除非是国家投资建立的免费。对于非公共投资的股权和股东,企业是有财产边界的额,不是谁都可以免费使用。只有让企业自身决定是否开放,如何开放,保持商业性才能使中国的互联网有竞争,有效率。平台是业态中的环节,不是要素实体,花钱才能使用应该更是常态化运行方式,就像王府井大街一样可以免费行走,但购物必须付费。

大型互联网平台之间不是垄断,而且是竞争激烈。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二八”定理愈发明显:包括若干家巨无霸平台企业在内的20%企业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80%的大量中小平台分布在“长尾经济”后部方阵,由此一方面带来市场格局貌似逐渐稳定,搜索、社交、支付、电商、短视频、内容资讯等各大细分领域,大型平台企业并不鲜见;另一方面新晋独角兽企业不断崛起,瞄准下沉市场,创新获客方式,冲击着旧有市场格局。长尾分布后方矩阵企业依靠“渠道”、“流量”等关键点与头部矩阵企业展开竞争无可厚非,但前后方矩阵之间的关心更多是竞争而非垄断,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用户关系链数据竞争更为激烈。

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中国互联网要考虑到与国际竞争,特别是和美国互联网竞争,适度让大型互联网企业保持一定程度的规模集中而非随意拆分,对提高国际竞争力应该有利。

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立法。中国互联网平台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毋庸置疑,但同时要认识到,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形势并不容乐观,是否应该开放的争论尚未根本解决。“头腾大战”的简单企业间行为引发社会广泛讨论,一定程度说明建立健全我国现有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立法十分必要。建议国家网信办会同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家反垄断局、中科院信息化中心、中央党校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就有关“加强立法促进互联网平台开放”等重大课题展开深入分析,重点研究企业网络“哪些方面可以开放,哪些方面不开放”的边界条件,最终出台相关法律或者条例以解决困扰长久以来平台数据开放的根本方案,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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