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
2019-01-13陈子培
克拉玛依学刊 2019年5期
摘 要: 监察留置措施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文章认为虽然监察留置措施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应当谨慎适用,对于《监察法》中有关留置措施的条文用语的表述应进一步完善,对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以防止监察留置措施对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
关键词: 监察法;留置措施;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1;D26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9.05.10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陈子培.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9(5)69-74.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其中使用了较大篇幅对留置进行了规定: 第43条对留置的审批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规定;第44条对被留置人员享有的权利、折抵刑期问题进行了规定。“留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威力强大的、全新的强制性措施。鉴于《监察法》颁行的时间不长、相关实施细则还未出台,监察留置措施的正当性基础以及权能属性目前仍存在着争议,监察留置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监察留置措施的正当性基础
(一)监察留置措施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认为,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中,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私权利的让渡和赋予,每个公民通过一种无形的契约形式让渡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从而使其形成一种联结共生的共同体,以便获得更为强大的维持自身生存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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