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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

2019-01-13吕丹

魅力中国 2019年51期

吕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固然是劳动债权的享有者,但不应当只局限于此。劳动债权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职工的生存权,既受私法保护,同样也受公法保护。

一、劳动债权概述

(一)劳动债权的定义

劳动债权是笼统的概念,即破产企业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或请求权的总称。从债权的性质上进行分类,可分为对企业享有的劳动债权和对企业享有的普通债权。

(二)劳动债权范围的界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以详细列举的方式对劳动债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的一般规定。企业职工工资主要由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方面构成。

第二,在企业停产、歇业阶段,应发职工工资及工资待遇的特殊规定。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可知: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职工工资,即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应得的对价或报酬。然而,企业停产、歇业期间给未付出劳动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费,虽不是劳动所得,但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应视为工资待遇。

第三,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依据相关规定,该项费用涵盖因工伤享有的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津贴及非因工及因病解除劳动关系的医疗补助费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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