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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需谨慎,维权避侵害

2019-01-13王子琪王景龙

金秋 2019年11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护工敬老院

文/王子琪 王景龙

随着年龄增大,身体器官衰老,“病”的发生不可避免,求医问药成了一些老人的日常必需。但现实生活中,受骗食用假药、自我诊断乱吃药、误投导致服错药、喂药不慎被呛死,老人因用药受到伤害的例子不少。就此,如何维权就成了需要关注的话题。

受骗买食假药

退休工人老张66岁,得糖尿病已经十多年,一直靠药物维持。消渴丸、二甲双胍、格列美脲、糖适平、优降糖、美吡哒……直到诺和龙,药品不断升级,药量不断加大,血糖基本得到了控制。退休后收入减少,吃药支出不断增加。药费报销有限,自付成了他最大的负担。前不久的一天,一帮穿白大褂的“药厂专家”来到了他居住的社区,开展“专家讲座”,推销一种降糖药,称其有出奇的神效功能,且价格便宜,一日三包,每包三元,当日降糖,三日血糖恢复正常,六个月不用再服药,并当场每人赠送了九包药。老张连服三日,果然,血糖降到了正常水平。三日后,“专家”根据老张留下的地址来家回访,为了不再终身服药,彻底根除糖尿病,老张花1600多元,买了六个月的药。可服用五个月后,老张不但糖尿病没有根治,却因肾衰、尿毒症住进了肾病医院,靠透析维持生命。而老张手里的所谓“药品”,由简易的纸袋包装,无成分、无品名、无厂家、无厂址,那些穿白大褂的“药厂专家”早已消失无踪,追查很困难。

说法:《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据此张老汉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他们对药品的成分进行化验,协助追究生产、经营“药品”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自我诊断乱吃药

今年70岁的退休教师老王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多年,听说阿司匹林能抑制血小板聚集,用于预防和治疗缺血性心脏病、心绞痛、心肺梗塞、脑血栓形成,他已服用多年。前年开始视觉出现问题,视物模糊,听人说银杏叶制剂可改善眼部血流及视神经障碍,特别是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病变及视神经障碍即老年黄斑变性、视力模糊、慢性青光眼,可用于防治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病变,于是他又开始加服银杏叶片,且不断加大剂量。最近,他的眼睛突然出血。医生说这和他服用阿司匹林同时服用银杏叶有关。阿司匹林、银杏叶都有抗凝血的作用。银杏叶与阿司匹林合并使用,有增加内出血的危险。

说法:现实中很多老年人患有多种疾病,同时服用多种药品,很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然而,因为就医困难,一些老年人凭自我诊断、听亲朋介绍乱买药、乱吃药值得关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要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自己乱买药吃出不良反应,造成伤害,很难追究药店、药厂的责任。

误投导致服错药

患者文某,男性,64岁,退休干部。因患糖尿病前不久去某医院检查。入院后做糖耐量试验,医生开葡萄糖粉,病房护士持处方到药局取药,调剂室、实习生错将水杨酸粉当葡萄糖粉发出,带教药师在场,但未复查、核对。护士给患者服药时,感觉药味不对(因该患以前做过此项试验),询间护士,护士亦未品尝,就随口回答说“就这味”。文某服药后中毒,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说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以第701号令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数额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喂药不慎被呛死

入住某敬老院的72岁退休女工刘老太,因患糖尿病、脑血栓行动不便,家属给她交了特护费,由敬老院派专人给予特殊护理。

前不久,敬老院老护理员退休,新来的护理员于某没经过培训即上岗。在给刘老太服二甲双胍降糖药片时,不慎呛着老人致其窒息。虽然经过抢救暂时保住了刘老太性命,但却处于昏迷状态,转入ICU病房观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不久死亡。家属将敬老院和护工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护工于某和敬老院以刘老太患有脑病,自身吞咽困难,拒绝赔偿。法院认为,尽管刘某因患有脑血栓,吞咽困难,但刘老太呛水死亡,敬老院所派护工于某在喂药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责任不可推卸。最终判决敬老院赔偿死者家属三十万余元。

说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以过错为原则,以无过错为例外的。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缺乏足够的注意。虽然被侵权人刘老太患有脑病影响吞咽是客观事实,但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直接重要原因是护工于某在喂药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造成。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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