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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进医保后消失需精准施治

2019-01-12彭杰

金秋 2019年19期
关键词:抗癌药降价医疗机构

文/彭杰

近日,一篇《抗癌靶向药,却在进入医保后消失了》的文章引发广泛关注。文章内容显示,不少患者称,很多肿瘤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后,反而在医院“消失”,开不到了。江西省某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李龙(化名)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有的地方要在指定药店才能买到,有的地方在省会城市大医院能买到,市县级医院却买不到。

去年10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尽管数据显示,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后,平均降价幅度在56.7%,但多地患者反映降价后的抗癌药反而更难买了,无疑说明这一惠民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民众的期待有一定距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不外乎政策推进滞后和医保控费压力两大原因。在时效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实际早已要求各地按规定时限落实抗癌药入医保,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尽管这一过程确实庞杂繁复,涉及行政部门的协同和药品企业的协作,但面对新政出台后为何久久买不到药的追问,地方主管部门有必要公布相关政策推进的时间表,回应社会关切,急患者之所急。

不过,从当前相关报道来看,17种通过谈判采购的抗癌药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反而神秘“消失”,更可能在于部分医疗机构在医保控费压力下对相关政策响应不力。按照目前医保基金的划拨机制,医院都会受到医保机构的年基金限额,纵然17种抗癌药已大幅降价,但价格相比一般药品还是高出不少,加之此类药物对药占比的影响颇大,医院自然缺少采购或者使用相关药品的动力。对此,若上级部门只是发文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

应与合理用药需求”,恐怕效果有限。对于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控制指标的,应当明确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调整控费标准来解决,并将医疗机构的实际落实情况纳入调整医保基金控制指标的考量因素,这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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