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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与问责路径研究

2019-01-10颜盛男孙芳城博士生导师王成敬副教授蒋水全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精准政策政府

颜盛男,孙芳城(博士生导师),王成敬(副教授),蒋水全(副教授)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贫困问题始终是一个世界性难题。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明确把“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列为可持续发展的17个目标之首[1]。事实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历年中国农村贫困发生率及贫困人口图(2010年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扶贫政策,通过以体制改革为主导的农村扶贫(1979~1985年)、解决温饱的开发式扶贫(1986~2000年)、巩固温饱的参与式扶贫(2001~2010年)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准扶贫(2011~)四个阶段的努力,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7.7亿减少到2016年年底的4335万,减少了7.1亿,贫困发生率由1978年的97.5%下降到2016年的4.5%(如图所示),扶贫成就举世瞩目[2]。但这剩下来的4000多万贫困人口,却属于“减贫”工作中底子最薄、条件最差、难度最大的“硬骨头”,扶贫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3]。为了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2013年11月,习总书记在湘西考察时作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2014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对精准扶贫工作模式的顶层设计做了详细规制。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2017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大扶贫格局,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4]。

“精准扶贫”逐渐上升为国家扶贫政策,成为国家综合扶贫政策的最新表述、最新思路和最新标准,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实践。譬如,广东“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双到”模式,贵州毕节“六个到村到户”模式,重庆市出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把脱贫攻坚作为优先保障重点,加大扶贫资金投入。201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超过14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增长了30.3%。而从地区来看,内蒙古、河北、浙江、广西、江西、甘肃、西藏等省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规模年度增幅超过50%,云南、黑龙江、安徽、四川等省份的年度增幅超过34%。伴随着精准扶贫战略的全面实施,“压力型”体制下承载着大量资金的各类扶贫治理在全国相继全面展开。

既然我国如此重视精准扶贫,那么,一个很自然的疑问是:我国的扶贫治理尤其是精准扶贫效果如何?扶贫治理在基层实践中存在哪些现实困境?事实上,资金使用是扶贫开发中最重要的问题,能否合法有效地用好扶贫资金是决定扶贫项目成败的关键[5]。尽管随着我国财政扶贫力度的增大,贫困人口逐年减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明显提升,但扶贫资金在项目申报审批环节中存在重复申报、虚报冒领等问题,在资金分配、管理和应用中存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资金闲置、工程建设质量不高、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6],甚至还出现了个别人员涉嫌贪污侵吞扶贫资金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扶贫政策的贯彻落实[7]。

俗话说,“财政资金流向哪里,审计监督就要跟到哪里”。作为看管人民“钱袋子”的最重要的监督主体,审计组织当然需要审查财政扶贫资金的合规性、经济性和效益性[8]。2016年5月,审计署“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强扶贫审计,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重点监督检查脱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精准扶贫与脱贫相关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推动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促进提高扶贫实效,打赢脱贫攻坚战。国家审计由于本质及功能的特殊性,成为监控扶贫资金最为有效的方式[8]。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精准扶贫”的现实背景和要求,以精准扶贫审计的作用机制和实施路径为切入点,系统梳理精准扶贫审计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和方法,探索政策执行审计视角下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路径,这不仅能为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精准扶贫审计提供证据支撑,还正好契合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以期拓展社会监督和政府审计的应用领域和实践价值,为国家政府治理提供新的驱动力。

一、扶贫治理目标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内涵及价值取向

(一)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基本内涵

精准扶贫政策是新时期我国扶贫开发的战略导向,是对接经济新常态下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和发展质量提升要求的政策回应,是实现“共富共赢”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关键途径,其政策执行、调整及完善对于我国改善民生、调整财富分配格局、增进公民福利、促进改革成果共享和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作为扶贫治理的核心路径之一,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根据法律或授权,由审计机关(主要是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采取专门的审计程序与方法,以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为主线,对现行精准扶贫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精准扶贫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考核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扶贫治理活动中的责任履行情况,分析政策缺陷和制度漏洞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政策修补、制度改进及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审计整改建议。

(二)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价值取向

在扶贫治理目标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在对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传递、执行、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的效果进行跟踪审计的基础上,至少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实现扶贫目标:

1.通过审计跟踪监督,助推自上而下的政策政令畅通。政府是各项扶贫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主体,是扶贫治理的主导力量。然而,政府治理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合理运用[9]。而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正是通过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落实政策的情况进行常态化追踪监督与问责来维护政府治理的权威性和合理性。在精准扶贫实务中,中央出台的精准扶贫政策具有一定的宏观性,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作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方针的执行者,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通过这些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扶贫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实现中央政策在本级、下级政府和部门贯彻落实的目标。然而,地方政府基于推进就业、社会稳定、环境治理和GDP政绩等目标的综合权衡和以GDP为核心的“政治晋升锦标赛”使得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资源分配到投资见效快及可视性较好的经济项目投资而非扶贫投资,更何况受任期影响,政府官员在其相对较短且充满不确定性的任期内更偏好于风险较小的短期目标和短期收益,以迎合政治晋升的需要、满足在职消费等其他利益诉求,这两条路径都会扭曲地方政府的扶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不仅有助于宣传中央文件精神,确保部门和各层级政府对中央扶贫精神的精准把握,促进扶贫政策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一致性”,还能作为一种经常性监督制度安排,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促进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政策的落实,逐级贯彻政策在上、下级部门之间的顺畅传递和执行,抑制部门或各级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消除政策在传递过程中的阻碍,降低政策效应的递减性,达到政令畅通的目的,从而层层推进政策高效、完整地流转到政策执行的最基层。

2.通过审计跟踪监督,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和有效性。为了实现扶贫治理目标,扶贫政策下发后,需要通过部门和各层级政府进行公示、宣传解读、推广执行,然后由各部门、各层级政府以及作为精准扶贫对象的公众根据扶贫政策来具体执行。然而,这一系列过程并非都是客观、透明的,信息不对称及由此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往往是造成政策执行难的关键因素,更何况如前所述,部门、各层级政府以及公众都有可能存在私利动机[10]。因此,政策停留在内部文件流转、“层层转发、以文传文”、没有具体落实操作细则、公众和相关单位缺乏响应和执行等层面,也就是所谓“雷声大、雨点小”,政策执行失败案例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通过对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一方面有助于疏通各不同层级机构间、政府机构与扶贫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缓解精准扶贫政策制定方、执行方、受众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与公开度,解决政策落实“最先一公里”;另一方面,是否建立了合适的扶贫机制,是否做到了扶真贫、真扶贫,解决扶贫对象的贫困问题,扶贫过程中是否存在组织协调不力、在中央扶贫政策上额外附加条件、扶贫措施缩水打折扣、搞变通等偏离扶贫政策初衷的问题,是否存在懒政、怠政等问题……对上述事项的跟踪审计和及时反馈,有助于揭示和查处扶贫治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纠正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偏差,破除政策执行中的“中梗阻”,提高政策措施的落实效果。

3.通过审计跟踪监督,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如前所述,实施精准扶贫审计,可对扶贫治理目标的实现效果及其影响进行监督考评,考察精准扶贫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发现政策缺陷和制度漏洞并推进审计政策深化改革。且随着扶贫治理的深入,各地区的贫困情况和扶贫阶段性目标也会随之变化,而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恰恰可以通过对各地区贫困特征和扶贫政策适宜性的适时跟踪,推动各部门和政府根据扶贫的阶段性任务有针对性地调整精准扶贫政策。此外,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当前我国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除扶贫之外,从中央到地方还必须完成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等重大政策部署,这些政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也是扶贫目标实现的保障。在此情况下,各部门和各级政府都会相机抉择采取多种政策手段。然而,诸如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扶贫政策、就业政策、环保政策等这些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存在“长短期政策”结合、“松紧搭配”结合等多种政策组合,且不同类型政策的价值取向未必一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正负面效应未必协同,甚至存在政策效应发生冲突的现象,而审计能够跟踪中央及地方政府采取的各种政策组合的实施情况,对政策体系的执行情况、落实效果、执行冲突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和反馈,推动政策体系的整体优化,同时对政策体系创新措施予以提炼和反馈,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具有系统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政策优化建议。

二、扶贫治理目标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理论框架

(一)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主体

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组织和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是我国实施精准扶贫审计的主体。但综观国内外精准扶贫审计现状,在审计实践过程中政府审计机关占主导地位,这是由政府在扶贫治理中的投资地位和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决定的。审计机关站在独立“第三方”的立场上,对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做出的扶贫治理决策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以及对扶贫治理有关领导干部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履行扶贫治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必要时提出纠正政府扶贫行为的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进行追责。

当然,我们必须意识到,尽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特征,其独立性强、强制性和权威性高使其能在一定阶段内牵头推动精准扶贫治理审计。但从长远来看,扶贫治理工程周期长、内容复杂,仅仅依靠政府的投资和监管去实施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扶贫治理与扶贫项目运作、企业的配合息息相关,项目内部审计或企业内部审计可以详细了解本项目(或企业)的扶贫治理情况,也最具能力从中发现当前扶贫治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组织所代表的独立审计相对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其独立性最强,发表的审计报告的可信度最高。因此,扶贫治理审计实行审计主体多元化,加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是十分必要的。

(二)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目标

作为一种政策跟踪审计,精准扶贫审计是为了不断完善精准扶贫政策措施、促进扶贫政策有效执行以实现预期目标,最终实现政府治理责任的有效履行而开展的一项审计工作。因此,保障和促进政府全面有效地履行扶贫治理责任是政策跟踪审计的本质目标。不同于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审计,实施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不仅在于监督公共经济资源配置、管理和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还在于分析评估精准扶贫政策措施的合法合理性、判断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对相关要求的遵循状况以及识别影响精准扶贫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发现偏差与缺陷,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促进精准扶贫政策措施的完善,最终确定精准扶贫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与政策制定原始目标和意图的相符程度。

换言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包含两个层次的目标:一个是战术目标,即实现每一个精准扶贫项目审计要达到的目标,就是“揭露问题、规范管理、督促整改、提高绩效”,从而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另一个是战略目标,即落实扶贫政策要达到的总体目标,也就是提高扶贫政策的透明度,评估政策执行异化的成因和影响,提高扶贫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协调性,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和政策目标实现。

(三)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内容

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主要是针对精准扶贫政策制定与执行机制情况、扶贫对象识别与扶贫资源分配情况、精准扶贫项目安排与项目实施情况、精准扶贫政策脱贫减贫绩效情况、政策执行结果反馈与问责整改情况等进行的评价鉴定活动。

1.精准扶贫政策制定与执行机制情况。扶贫政策要想顺利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执行机制,如投入机制、反馈机制、纠偏机制、问责机制等。这些机制的缺失往往会导致扶贫政策无法得到执行、执行不到位、不正确执行等政策异化问题。因此,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有必要对扶贫政策执行机制进行审计鉴证,重点考查执行机制的完整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及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审查政府在扶贫政策上是否做到有的放矢,瞄准贫困、精准施策,是否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因地制宜的扶贫规划、扶贫行动计划、扶贫实施细则等制度性文件;二是从政策科学性来讲,审查部门或各级政府颁布的扶贫政策是否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吻合,政策惠及群体和覆盖范围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做到精准发力、精准滴灌、靶向治疗,主要政策措施是否包括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移民搬迁安置、“低保政策”兜底、医疗救助扶持,是否为实现“一有(有稳定收入)、两不愁(不愁吃和不愁穿)、四保障(保障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的扶贫目标而精准规划;三是审查是否建立健全驻村联户工作机制、驻村干部选派机制、帮扶责任落实机制、扶贫资金整合机制、帮扶资金投入机制、帮扶效果考评问责机制等,审查这些机制是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到人、考核到位,重点揭露精准扶贫过程中搞“会议脱贫”“文件脱贫”“建几栋房子脱贫”“总结脱贫”“数字脱贫”“整材料脱贫”等一系列不作为、假扶贫现象。

2.扶贫对象识别与扶贫资源分配情况。任何一项政策制度的执行都需要配备一定的资金和资源,精准扶贫政策的有效执行必然伴随着与之相对应的资金、资源的科学配置。分析评估资金、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有效以及是否符合精准扶贫政策意图和预期是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针对扶贫对象个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一是审查扶贫对象识别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找准贫困对象、找准致贫原因并因户和因人制宜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消除致贫的关键因素和脱贫的关键障碍。有关学者对贵州、云南、四川3省60个村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40%的农户人均收入超过贫困线,而在非建档立卡户中有58%的农户收入低于贫困线。二是审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扶贫档案信息是否实现动态更新。三是精准扶贫资金资源能否及时地发放给扶贫对象,是否按照建档立卡到人到户拨付扶贫资源,是否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支付,审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有无超范围、低标准以及“零”发放精准扶贫资金的情况,审查在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或发放扶贫资金、优亲厚友等问题,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源的行为。

3.精准扶贫项目安排与项目实施情况。根据我国“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的扶贫方略,扶贫治理除通过向扶贫对象直接拨付扶贫资源以外,更多的是通过建设一批批有针对性的扶贫项目来完成的,如生产脱贫项目、易地搬迁脱贫项目、生态补偿脱贫项目、教育脱贫项目、社会保障兜底脱贫项目。那么,摸清这些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绩效情况等,从而使精准项目扶到点上、根上,这对扶贫治理来讲至关重要。

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可以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审查精准扶贫项目申报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相关部门或政府是否存在通过多头、重复、虚假申报等方式多得(骗取)资金,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或闲置浪费资金等问题。二是审查精准扶贫项目拨付。重点审查项目投向违背“政府负面清单”及与统筹规划、统筹方案、项目计划、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公示等内容不符等问题,审计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方面的挤占挪用、跑冒滴漏、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6月,审计署《158个贫困县扶贫审计结果》公告显示:75个县的1782个单位和个人通过骗取套取、重复申报等方式违规获得扶贫资金1.33亿元;40个县的133个部门和单位违规将1.59亿元扶贫经费用于市政建设、弥补经费等非扶贫支出。三是审查精准扶贫项目实施。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及结算、监理、验收等资料,查处擅自发包、利益输送及工程质量差、造价不实等问题。四是审查精准扶贫项目验收与后期管理。审核检查项目规划和实施、变更及批复、公示和验收、计划与报账等方面的差异,查处内外勾结、虚假验收等问题,审查精准扶贫项目是否脱离当地实际或市场需求,项目质量是否达到相应技术标准,是否实现,是否存在运行不正常、闲置浪费等问题。

4.精准扶贫政策脱贫减贫绩效情况。精准扶贫政策脱贫减贫绩效审计就是对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估分析,是检验相关部门或各级政府各项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的具体扶贫措施到位情况的一块“试金石”。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要把住相关部门或各级政府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措施情况这根主线,紧盯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审查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吻合情况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重点关注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异化情况,“讲真话、报实情”,“挤干”各级政府各项精准扶贫任务完成数据中的水分,揭示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一是要结合贫困治理的目标,审查脱贫摘帽、贫困村脱贫出列、贫困人口脱贫销号和易地扶贫搬迁等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关注扶贫后贫困户的真实生产生活状况及改善程度;二是审查如“五个一批”等扶贫项目,通过对扶贫项目的精准性、科学性和产出比审查,审查项目建设后地区产业发展、教育条件、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以及水、电、路、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揭示工程建设进度慢、建设质量差、项目运转效率低、项目后期维护不力等问题;三是对精准扶贫资金分配、管理、拨付、使用、结转、结余各环节时间节点进行审查,揭示扶贫资金运行效率低下、效益不佳的问题。

5.政策执行结果反馈与问责整改情况。在上述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审计机构还应重点总结梳理有关扶贫对象识别、扶贫项目安排、扶贫资金使用、扶贫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整改意见,然后向相关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反馈,经相关部门或各级政府核实并采纳后,审计机构还应对审计建议的采纳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查,通过各种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或各级政府不断提高整改质量和工作效率,真正推动扶贫目标的实现和扶贫政策的持续优化。

三、基于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扶贫治理问责体系构建

国家治理在于政府切实履行公共受托责任,运用公众委托的权力,优化资源配置。依法定责而治是国家治理目标实现的根本途径[8]。作为国家扶贫治理的核心手段之一,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本质是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基础上,审计机构对扶贫责任人受托经营绩效与履职情况的一种“权责对等”式的公允评价和责任追究,形成政府切实履行扶贫责任的不可或缺且行之有效的倒逼机制。事实上,构建基于审计的扶贫治理问责体系,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使审计结果真正得到落实,推进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正是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发挥作用的基本保障[12]。笔者认为,扶贫治理问责体系包括以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为主的“定责”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追责”两个部分,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扶贫责任划分与审计定责标准制定

审计定责标准既是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也是组织开展审计工作、精准找出政策和项目实施问题、准确纠偏的基本前提。为确保精准扶贫战略的顺利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创新精准扶贫审计监督,优化精准扶贫审计定责标准。一是遵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的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在认真做好本区域贫困及扶贫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拟定本区域的脱贫攻坚任务和精准扶贫目标体系(如总目标、年度目标、半年目标等),进一步明确精准脱贫攻坚战的路线图、时间表。二是要以精准扶贫目标体系为导向,建立健全精准扶贫的责任体系。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制定、完善《精准扶贫重点攻坚任务》《精准扶贫重点任务分解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依据精准扶贫的具体目标任务,厘清有关党委和政府机关脱贫攻坚责任,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切实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精准扶贫责任体系。三是以精准扶贫责任清单为指引,突出目标、结果导向,建立健全精准扶贫审计定责标准体系。

(二)基于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问责流程

基于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扶贫治理问责体系是一个全面、系统、动态、闭环式的系统。从问责流程来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涵盖“精准扶贫定期报告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评价→精准扶贫审计成果转化”等三个主要环节。

1.精准扶贫定期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扶贫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精准扶贫重点攻坚任务》《精准扶贫重点任务分解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从而引导和规范各扶贫责任主体的责任遵从。与此同时,国家应牵头成立由民政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企业等组成的精准扶贫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出台《精准扶贫信息披露办法》等,以此作为编制精准扶贫定期报告和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报告的直接依据。

2.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评价。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包括定期报告审计(如年报审计、季报审计)、专项审计等。除专项审计和专题审计是针对特定事项,按照特定目的,对某一精准扶贫治理专项或专题进行专门调查之外,定期报告审计还可采取“被审计单位(各下级行政单位)制定精准扶贫定期报告,审计机关定期审计”的方式来组织,即被审计对象或精准扶贫责任主体以《精准扶贫信息披露办法》等为指南,编制精准扶贫定期报告并上报精准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以扶贫责任清单为依据制定审计定责标准,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精准扶贫审计意见及审计整改意见。

3.精准扶贫审计成果转化。审计成果得以正确、有效的运用,是审计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成果转化包含审计成果公告、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审计追责等。其中,审计成果公告是将审计报告呈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及当地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移民局等,这些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情况通过精准扶贫政策改革、扶贫资金划拨决策以及扶贫责任人职务晋升等方式,促进扶贫治理优化调整;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则是通过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意见,并通过对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对接“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审计追责是指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针对扶贫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定责、问责、追责,制约政府的权力运用。

(三)扶贫治理问责体系效率的提升路径

要优化扶贫治理问责体系,提升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的监督治理作用,至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公告制度,推进报告“规范化”。首先,“模糊表达”与“最少限度报告”是当前精准扶贫定期报告和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报告的通病。基于此,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应牵头制定《精准扶贫信息披露办法》与信息公开指南,建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信息公告标准,确定内容框架、披露形式等。其次,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报告、一事项一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专题研究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意见、审计整改意见、扶贫整改情况并以《审计报告》《审计专报》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最后,建立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信息披露承诺制度和追责机制。

2.瞄准监督体系,夯实体制“扣扣子”。夯实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监督体系,扣牢审计监督体制机制的“扣子”。要从整体层面上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健全地方政府领导、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移民局、纪委监委部门、社保部门等有关各方协调配合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完善“审计整改报告、督查、联动、问责和结果公开”五大工作机制,使审计整改工作有章可循,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晒出三张清单,厘清责任“担担子”。对照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报告、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制定被审计对象“精准扶贫审计整改责任清单”“精准扶贫审计整改问题清单”“精准扶贫审计整改清单”三张清单,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整改牵头责任、被审计单位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被审计单位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层层压实责任“担担子”,倒逼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4.落实一项制度,追责问责敢“亮剑”。一是要将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情况及问题整改纳入部门和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推进精准扶贫审计整改常态化、制度化;二是地方政府应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移民局、纪委监委等部门,加强对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问题整改的督查督办,及时跟进整改进度,适时开展巡查回访,定期予以督查通报;三是完善大案、要案线索查处、会商、移送、反馈的协作机制,不断提升问责效率和问责深度,对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敷衍塞责的,敢于“亮剑”;四是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问责,并把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结果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探索并完善对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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