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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英国君主立宪史之书写及其政治意涵

2019-01-07顾少华

人文杂志 2019年12期
关键词:康有为梁启超革命

顾少华

关键词康有为 梁启超 君主立宪 革命

17世纪中后期,英国逐渐完成政治体制变革,君主立宪制得以确立,并由此“从一个文明边缘的小国走向了世界的中心”。英国的成功模式,无疑对此后世界的政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清末中国的知识精英面对内忧外患的困局,为寻求国家变革与前途的进路,不断向外寻求可供凭借的历史经验和思想资源。诚如有时人观察说:“外国史事,多可取法。”英国展现出的政治、经济、文化实力,使当时国内的知识群体开始思索英国富强的原由,英国君主立宪制及其历史,即是清末最后十年问最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并形成了数量可观的文本。可以说,这一时期关于英国君主立宪史的书写与挪用,是国内早期研究、理解和接受英国历史的一次高潮。

如所周知,清末西方史的著述或文本的研究,是近代思想文化史或史学史的重要议题。关于英国史文本,以往研究多集中在《大英国统志》《大英国志》等个别的英国史著,而对清末英国君主立宪史的文本,尚缺必要的探讨。另外,学界对清末这类西史文本的解读,较早已有一种称为“致用”的共识。应该注意到,以往研讨西史文本的“致用”问题,一般是从代表性人物的言行或文本中,归纳、提炼、总结符合“致用”特征的具体观念和思想。这样的研究路径,实则主要从“史学思想”“历史观”的角度,考察此类文本的“致用”特质。这固然相当重要,但另一方面,既是“致用”色彩明显的文本,或许还应进一步探讨其实现“致用”的机制。换言之,我们还应追问的是,这些具有强烈现实关怀的文本,如何渗透于清末社会的机理,作用于政治文化的实践,进而发挥其“致用”的思想效力。因此,本文拟在清末政治文化视野下,考察不同政治立场群体,如何通过叙事策略的设置和调整,构造各自认可的英国君主立宪史,以此展露关于国家建设的不同方案和前景走向。

一、从康有为、梁启超师徒的个案说起

戊戌维新时期,日本与欧美诸国的变法兴国事迹,是康有为重点援引的思想资源。康有为曾声称编著并进呈多部外国“变政”的史著,其中即有《英国变政记》。这部《英国变政记》最终是否成书,又是否进呈,都尚存疑问。但康有为当时确曾有过构想,且所谓的英国变政,很可能是指“培根变法”。他曾向光绪帝谈道:“以新政言,则自英人培根变法至今五百年,政艺日新。”但在戊戌变法失败后,因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培根变法”已无法满足康有为等人的政治诉求,英国君主立宪的内容逐渐浮现,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

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亡走海外,后者在日本接触新思想而渐趋激进,二人的政治理念亦渐趋疏离。应该注意到,梁启超关于英国君主立宪的叙事变化,也是他政治思想转变的具体表征。在1899年初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中,梁启超还颇为认可英国政治的“次第进步”模式。该文描述,“至西历十七世纪之末(即距今百年前也),法国民变大起,摧毁王室,而行共和之政,其后更为拿破仑之帝政,又为王国,屡次转变,糜烂不堪。其余各国,亦相继骚乱,政体频变”,但英国则不然,“自近古以来,非如各国之有大骚动,故能次第进步,继长增高”。相比于法国大革命这种政治激变模式,当时的梁启超更认同由“次第进步,继长增高”的英国君主立宪制。

但到1899年底,梁启超开始在《清议报》连载《自由书》,宣扬“自主”与“破坏主义”等主张,并公开赞扬法国大革命。他表示:“昔法兰西之民,自放弃其自由,于是国王侵之,贵族侵之,教徒侵之。当十八世纪之末,黯惨不复睹天日。法人一旦自悟其罪,自悔其罪,大革命起,而法民之自由权完全无缺以至今日,谁复能侵之者?”随后,他专作《破坏主义》,为武装暴力辩护,并进一步强调“近世各国之兴,未有不先以破坏时代者”,这是必经阶段,“无可逃避者也”。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英国君主立宪的问题,但对比上揭1899年初的文字,不难推测,1899年末梁启超的政治选项,应已放弃“次第进步”的英国君主立宪,转而推崇法国大革命。这是梁启超转向革命的一次具体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表《破坏主义》等文章的前后,梁启超还特意作《俾士麦与格兰斯顿》与《善变之豪杰》。这两篇文章的创作,梁启超预设有特定读者。文章虽表面公开评论“俾士麦”与“格兰斯顿”,实际却是隔空对话康有为。俾士麦是康有为憧憬的理想型政治家,梁启超借俾士麦暗指康有为,认为他“专持一主义,始终以之”,自己则以格兰斯顿自况,“不专执一主义,不固守一政见”。梁启超在文中为格兰斯顿政治理念多次转变的辩护,实际也是为他自己政治转向的辩白。在《善变之豪杰》中,他又强调行事方法“随时与境而变”,又随“脑识之发达而变”。梁启超在倡言以“破坏主义”行“自由权”时,已准备应对康有为的发难。

1900年初,对于梁启超的革命倾向,康有为致信其弟子,兴师问罪,并表达对所谓的“自由权”是“深恶而痛绝之”。康有为斥责的不只是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关于革命的出格言论,还有一层是因其在勤王运动路线上的偏离。1900年4月12日,梁启超曾在信中试探性地提问,若光绪帝遭遇意外则该如何行事:“然贼虽讨,而上已不讳,则主此国者谁乎?先生近日深恶痛绝民主政体,然果万一不讳,则所以处此之道,弟子亦欲闻之。今日危急哀痛之极,又当百事草创之时,不能不鳃鳃虑及也。”康有为自称受衣带诏,在他观念里,以勤王营救光绪帝是不可偏移的目的。但梁启超另有一层想法,试图趁此机会以激进方式彻底变革政治体制。

面对康有为的怒火,1900年4月29日,梁启超向其师表示,自己不应动摇勤王目标,“已悟前非,正自厉改”,但也表示“除出诸自由不服罪外,余皆自知”,“弟子始终不欲弃此义”,表达自己对“自由权”等政治理念的坚守。梁启超在这一番解释中,仍肯定和认同法国大革命,并强调即便是英国君主立宪也得益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讲道,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最久最完善”,“而其安危强弱之最大关键,实在一千八百三十二年之议院改革案;而此案之起,乃由法人影响所及(英民闻法人争权之事而興起),此案之得成,亦由执政者惮于法之惨祸,而降心遽许之”。这样的说法,与1899年初梁启超描述的英国君主立宪由“次第进步,继长增高”,显然并不一致。应该说,1900年初的梁启超主张“破坏主义”,并以革命元素改造原先的英国君主立宪史。当时服膺梁启超的留日学生沈翔云发挥《自由书》内容,进一步明确肯定英国君主立宪也经历革命,“列国之文明,皆从流血购来”:

至若不受压制,甘心流血,固舍身救民之志士之所为,各国历史数见不鲜矣。试取英国之史观之,一千二百十五年之革命何如,一千四百八十五年之革命何如,一千八百三十二年之革命又何如,使英人甘心压制而不流血,则今日之英民犹君主贵族之奴隶也。

沈翔云认为,英国君主立宪经由三次革命而成。但这三次所谓的革命,实际分别指金雀花王朝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亨利七世夺取王位以及1832年议会改革。在沈翔云笔下,这些事件被视为与法国大革命相似的革命事件,并以“英、法革命”鼓动国内的革命舆论。

1902年春夏问,康、梁的政治分歧更为严重。当年4月,清廷回銮北京后,保皇会不少成员纷纷主张革命和自立,梁启超是其中“提倡最力的一位”。在致康有为的信中,他说:“先生惧破坏,弟子亦未始不惧,然以为破坏终不可得免,愈迟则愈惨,毋宁早耳。”他又说:“此决非好与先生立异者,实觉此事为今日救国民之要着而已。”次月,康有为连作《与同学诸子梁启超等论印度亡国由于各省自立书》等公开信,试图逆转革命舆论。多年后,他仍忿忿不平,称梁启超是“愚妄无知之门人”,“离索既久,摇于时势,不听我言,谬倡新说以毒天下”,批评其“拾欧美唾余”,高谈革命,“自以为知新得”,却实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奇谬大愚,发愤以亡中国而已”。

在当时的公开信中,康有为极力否认西方世界的革命事件。他宣称,欧美除法国外,“其余十余国,无非定宪法者,无有行革命者”。其中重点讲到英国君主立宪史:

今欧美各国所以致强,人民所以得自主,穷其治法,不过行立宪法、定君民之权而止,为治法之极则矣。其先起者莫如强英,自崇祯十五年争乱,至康熙二十年始立议院、予民权,凡四十八年而后定,然尚未有选官之权。至道光十二年、二十八年,伦敦民党大变两次,大将军威灵顿调兵二十万,仅而获成。故英国之民权,二百年而后得。中间虽杀一君,流血无数,然不过求民权、定立宪,英君主之世守如故,未尝革命也。在康有为看来,“欲予民权自由,何必定出于革命”,英国的政治发展模式,便是“无革命而成民主者,可以为鉴”。康有为如此强调英国君主立宪的过程“未尝革命”,不难想见,当时以革命解说英国君主立宪,应是不可忽视的一股舆论。这股革命舆论中,恐怕也有梁启超的推波助澜。

可以看到,1899年至1902年间,康有为、梁启超关于如何叙述英国君主立宪史的微妙关系。“次第进步”很可能是康有为、梁启超师徒最初的共识。到1899年底,梁启超的政治立场转为激进,逐渐偏向革命叙事。这与康有为坚称的英国“未尝革命”之间形成紧张的叙事冲突。因政治理念的分歧,康、梁二人对于如何理解和书写英国君主立宪史,显然各有策略和考量。这样的叙事选择和矛盾,并非仅是康、梁的个案。在清末最后十年间,知识精英因关怀和思考国家的进路,围绕英国君主立宪史的构建,展开了言说各自政治理念的舆论交锋。

二、渐进说的英国君主立宪史

宪法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核心之一,清末时人常以英国宪法的沿革与特点,构建渐进说的英国君主立宪史。1902年,《译书汇编》刊登《英国宪法》,介绍英国宪法由来。该文表示英国宪法“非由革命创定”,进而强调“盖由国家文明之进步,渐次成立而渐次完备者也”,明确否定英国政治文明与革命的关联,提出“渐次成立”“渐次完备”的渐进说。这种观点颇有市场,该文刊出不久,又被《新民丛报》第11号的“名家丛谈”栏目转载。

1907年,《政治官报》所载《英国宪法正文提要》《英国政治要览提要》,亦持此说。前者认为,英国宪法萌芽于12世纪以前,昌明于18世纪末,其特点是“本乎历史”,具有“历史性”。这种“历史性”也可说是历时性,强调渐进演化的特征。后者指出,英国作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先进国”,“承用不成文宪法,渐昌渐炽,以迄于今”,并强调“英国政体实由历史之代嬗与人民之习惯而来”。又有《英国宪法略述》同样表示:“英国宪法,乃数百年逐渐发生。”

除报刊文章外,清廷官员的文书也有相应表述。1905年,出洋考察的载泽,在向清廷汇报英国君主立宪特点时,表示自己曾特意“延彼国政治专家、博士,分门讲说,以深求其原理”。经所谓英国“专家、博士”讲解后,载泽得出的结论,实际与当时国内的渐进说别无二致。他表示,“英国宪法,数百年来,逐渐发达,已成今日之治”,英国“政治之法,实经数百年逐渐修改”。1906年7月29日,内阁中书刘坦上奏条陈,主张应循序渐进地推进君主立宪,并举英国为例,认为“其宪法经数百年之迁移嬗变”,而后成今日之君主立宪政体。同年9月6日,出使俄国大臣胡惟德也谈道,作为君主立宪国之滥觞,英国“自一千八百三十二年发布大宪章以前,民间久行自治,合群进化,历世相沿,法令所颁,不期而举”。他同样反对急切无序的政治变革,认为应学习英国,“善政流风有自来”。不难看到,在这类渐进说中,英国宪法特点作为有效的叙事元素,被借以强调英国宪法及其表征的君主立宪制,是渐进演化,或积久成习,而非以革命剧烈方式所致。

同时应该注意到,如何描述及安置17世纪英国革命及英王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的这段历史,也是塑造渐进说的关键。1902年10月,康有为建言归政光绪并立定宪法。他认为,欧美诸国能“法至美密”且“势至富强”,原因在于“民权为国”。他表示,君主立宪因乎公理,顺乎人心,但若“反其理,逆其势”,则必定不能“立于方今之地上”。他举例说:“二百年来,英王查理士、法王路易则以不与民权不肯立宪而杀矣。”康有为的叙述,涉及17世纪英国革命的重要当事人查理一世。但这样的描述逻辑,康有为显然只是借英王被杀的事例,以作警醒之用。正如他强调说:“民权之义,既亘于天地公理之必然,实立国所不能无而时势所不得已者也。横览大地,百年之间,得失顺逆存亡之故,亦可鉴矣。”而英王查理一世,“骄横怙恃,以为压制者”,“终至于身弑国亡而已”。

在康有为的叙述逻辑中,英王查理一世被杀是压制民权后爆发的亡国惨祸,而非变革政治必要的推动因素。在《欧东阿连五国游记》中,康有为拟构了一场突厥君臣谈话,仍重复这一观点,其中的突厥大臣谈道:“万国皆行立宪,惟突厥立而后废,故民积怒;今者全国兵心尽变,臣等不知死所,臣等无他术,惟陛下鉴于法路易十六、英揸理第一之祸,决自圣心。”应该说,通过对英王查理一世被杀原因的解释,康有为成功消解了17世纪英国革命对英国政治所起的关键作用,并由此確立一种排除革命的英国君主立宪史。在《意大利游记》和《英国游记》中,康有为再次强调这种没有革命参与的渐进说,“至西一千二百六十五年约翰王时,遂定大宪章,日益光大,以至今日,而推行于天下”,并将这一过程解释为“自然积化”。他说:“英之政法、学俗、民权、议院皆成于自然,非有意更张、有所响慕而为之。以其出于自然,故施之民情至顺,措之事势至当,较之列国有意更张或不适宜者,自为事善也。”

1903年,作新社将《英国革命战史》重新编译出版,并改名《英国维新史》。江保原作名为《英国革命战史》,作新社对此书更名,并非在革命态度上有所转折。新版的编译本同样是为17世纪英国革命正名,编译者在序文中谈道,“一千六百四十二年英国之革命”是“一未决之大问题”,“赞之者日此义举;谤之者日此暴举。至其名义,甲则日革命;乙则日叛逆”。关于“革命原动力格朗瓦克伦维耳等人物”,更是人人各异所见,议论纷如,“有誉以忧国之志士,自由之恩人者;有骂以奸雄暴徒,乱臣贼子者”。这些说法改编自日文本原序内容。不同的是,编译者删去了原序语境中的“英国历史学家”和“法国历史学家”,将这一表述改置为中国国内的语境。针对当时国内舆论关于改革和革命的问题,编译者强调英国这场革命有“大生机”,“立英国立宪政治之基础”,所谓“英国维新”实由革命而来,以此宣扬、鼓动革命。

应该说,《英国革命战史》《英国维新史》的叙述策略,意在说明英国君主立宪与革命的关联,英国的政治变革关键在于革命,英国的维新史就是革命史。这种叙述策略也确实在读者中产生了效果。譬如,沈兆神在其《新学书目提要》中说:“英吉利当二百年以前虐政繁兴,民不堪命,众议院起而抗命,先逐权臣,后弑君主,中间以总统当国者凡十数年,英国郅治之机实肇于此役,当时诸人回黄转绿,诚为希世之功。”他表示名为维新,“盖即革命之事也”。关于如何书写英国君主立宪史及如何安置17世纪英国革命,在清末一些编译的史著中存在明显冲突。与《英国革命战史》《英国维新史》不同,《英民史记》就持渐进说,被端方赞为和平立宪的救时良药、绝妙蓝本。这场关于英国君主立宪史的书写争斗,不仅体现于这类史著的叙事中,在时论文章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政治用意也更为显露。

1902年春夏之际,康有为致美洲华商等公开信被合印为《南海先生最近政见书》,引起不小舆论波澜。1903年6月,章太炎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正面驳斥康有为否认欧洲除法国外存在革命的说法。章太炎批评说,“与南北美洲诸华商书,谓中国只可立宪,不能革命,援引今古,洒洒万言”,实为“迁就其说以自文”。他反问道:“长素以为革命之惨,流血成河,死人如麻,而其事卒不可就。然则立宪可不以兵刃得之耶?”他进一步强调,欧洲并不仅有法国因革命而政治革新,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亦然,“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而民变不徒以口舌变,是“以长戟劲弩,飞丸发旖变”。他表示,“故知流血成河,死人如麻,为立宪所无可幸免者”,主张即便君主立宪也是经由革命而来。

1903年6月初,《中外日报》刊登了一篇《革命驳议》,颇为革命党不满,“篇中所书,无非如康有为《辨革命书》之口吻,言不成理,持之无故”。《苏报》随即刊登署名“汉种之中一汉种”的《驳(革命驳议)》,予以辩驳。文章诘问:“彼所以侈陈维新、讳言革命者,非谓革命之举,必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大蹂大搏、以与凶顽争命,而维新可从容晏坐以得之耶?”文章同样强调欧洲不是仅有法国大革命,“夫各国新政无不从革命而成”,并重点引述英国历史。其中讲道,英国作为君主立宪之“祖国”,“然一千二百十五年之革命何如?一千四百八十五年之革命何如?一千八百三十二年之革命又何如?使英人而不革命,则一土耳其耳”。

应该说,清末国内虽有不少世界史或国别史著述,但对英国革命确指哪一历史事件,当时知识界尚没有清晰的认识。1215年英国大宪章颁布、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与1832年议会改革,常被认为英国革命,而非后世通常所说的17世纪革命。譬如,上文揭示沈翔云和“汉种之中一汉种”的表述,即是如此。再如,1906年《民报》登载的一篇文章,曾直接批评所谓“英之宪法,非以革命而得之”的观点,并认为“考诸历史,英之宪法,实大革命之产物也”。文中举例英国三次革命:“第一革命在一千二百十五年,第二革命在一千四百八十五年,第三革命在一千八百三十二年。”

当然,17世纪英国革命,也是时人重点叙述的对象,张继就将之类比为法国大革命:

十八世纪十九世纪之热血男儿,以笔与舌日日呼号于众曰:君主为人生之公敌,君主为社会之最大罪恶。一时杀尽天下君主,流血满地球之声,势如河决,不可止遏……查理士第二、路易十六种种绝大暴主,由是焉毙命。自由宪法、共和政府等等善美事业,由是焉告成。

张继的描述存在不少讹误,“查理第二”实为查理一世,且时间“十八世纪十九世纪”也不确切。这种情况也是西方历史知识早期本土化的一种表现,精确的历史表述并不是重点,如何契合政治理念的宣扬,才是时人关心的焦点。政治立场激进者只是借此表达“维新终未可从容晏坐以得之”,只有革命才能致新政的观念。

大约1900年前后,国内政治逐渐进入革命主题。诚如梁启超于1902年观察到,“中国数年以前,仁人志士之所奔走所呼号,则日改革而已”,但“比年外患日益剧,内腐日益甚”,则呼之日革命。革命二字“几成了口头禅”,不仅“腾于士夫之口”,“下至贩夫走卒,莫不口谈革命”。作为强势话语,“革命”渗透于政治生活的各类言说与表达,英国君主立宪史的书写亦被牵涉其中,形成一种革命说的英国君主立宪史。这种叙事否认英国政治演进中历时性因素的渐进积累,强调暴力革命的突变效果,“以英国论之,内乱有年,卒以摧绝专主,实行共和主义,千六百八十八年又有起军与王为敌者”,“革命之彰彰者也”。这种认识与渐进说的英国君主立宪史,可谓争锋相对,背后自然是“君宪”与“革命”两股政治诉求的角力。

当时主张“君宪”的群体,以英国渐进模式为准绳,否定革命的必要性。有言论讲道,“英之变法也以和平”;“英之宪法,非以革命而得之”;英国“治化之所日进者”,不过出于改革,“倘日非革命则国不能保,殆一偏之论也”。其中康有为的观点更为典型,他认为“欲予民权自由,何必定出于革命”,强调“无革命而成民主者”。在他们看来,如果仿效英国走君主立宪的道路,那么即使没有革命发生,亦可实现国家政治的改良。为消解这种观念,政治立场激进的群体,坚持革命说的英国君主立宪史,认为革命是必经之途。革命派喉舌《民报》发文宣称,“世界各国无论民权立宪政体、君权立宪政体,要其所以能立宪之故,莫不由于革命”,“中国苟欲立宪,舍革命外,更无他策。革命者,建立宪制之唯一手段也。知非革命無以立宪,则惟当奋起而实行革命”。他们认为,“政府怵于国民之革命,而让步焉,君权、民权相与调剂,乃为君主立宪”。因此,他们指出,“革命者,即所以求此政体之具也”,“各国立宪政体,然孰非成之于革命者”,英国的君主立宪史,“其杀人流血之数,殆不减于中国列朝一姓之鼎革,犹皆斑斑可考也”。在革命派观念里,革命势在必行,即使最后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革命也是必备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革命派偏执于即使君主立宪也应先革命,还含有一层明显的排满革命意图。秦力山就曾谈道,“吾国革命之生,其中所含之原质较他国犹为复杂,即于政治问题之外,别有一种族问题是也”,“吾人可勿望满人之改革矣。及早回头,引登彼岸,彼岸为何?日:惟革命”。朱执信也表示,“欧美孰有不革命而能立宪者”,且本国情况“不可同于欧美”,更应以革命先行。他从排满革命的角度强调,“今之满洲,不能立宪者也”,“彼满洲即欲立宪,亦非其所能也”。他解释说:“满洲纵欲而不能行之者,民族实为之也。夫立宪者,非其条文是尚也。其民协同而能自治,然后宪法生。故能宪治者,惟民族之同。今之满洲与我汉族,其相视为何如乎?而谓其能同立于一宪法之下乎?其不能,宪从何以立焉。”因此,他总结说:“能立宪者,惟我汉人。汉人欲立宪,则必革命。”1906年《复报》刊登的《立宪驳议》也鼓吹实行君主立宪需先革命,“必经无数之冲突之风潮之困厄之荆棘,乃得庆成”,“日本立宪以前,尚有倾复幕府诸大危难,英则尤甚”。且中国情形更艰难,“满汉不并立一语”乃清廷世传家法,“彼肯退让其固有之权利,举而还授诸吾,呜呼将谁欺”。可见,在革命派主张英国君主立宪由革命而成的逻辑里,还隐含了排满革命的政治诉求。

革命派宣扬君主立宪也应先行革命的说法,本意在于针对康有为等改革派,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这套说辞还被当时清廷更为保守士绅群体利用。对于清廷的“仿行宪政”,举人褚子临等上书条陈八大错,其中谈道:“宪政之起,激于君权之太盛,而挟民力以削之,一事之不合,则环视而争,未有不酿成大患者也。如英巴力门之叛,法改革诸党之变,王歼国灭,宗社为屋,以及君凶得志,恣意杀戮,兵祸相寻,至于百数十年而未有已也。”这样的叙事,实际也是革命说的英国君主立宪史,只是褚子临等人将革命视为祸端,而非政治变革的正当方式。综合而言,这种革命化叙事背后主要存在三种明显的政治意涵,一是解构以渐进说为基础的“无革命而成民主者”的观点,二是鼓吹排满革命,三是以革命祸害为由反对清廷“仿行宪政”。

结语

20世纪初,面对内外交迫的困局,清末有識之士努力尝试打造各类政治文化工程。书写他国历史,塑造不同的政治典范,以期国人揽镜自省,即是一种常见的策略。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既有传统政治基因的积累,同时17世纪革命也是关键因素。这为清末“君宪”与“革命”两股政治思潮下书写英国君主立宪史,提供了互相牵扯与争论的空间,并形成了两种主要叙事:渐进与革命说。英国君主立宪史的渐进与革命说,因各自背后“君宪”与“革命”的不同政治诉求,自是针尖与麦芒。渐进说强调历时性,否认17世纪革命的作用;革命说则与之相反,强调革命的突变效果。二者又都有当时备受推崇的法国大革命的叙事投射,前者是以对抗的立场,塑造“无革命而成民主者”;后者则是被卷入法国大革命式的叙事之中。由君主专制走向民主政体,基本是当时知识精英的共识,但以何种途径达成此政治目标,却分歧严重。英国君主立宪史的两种主要书写模式,既是这种政治情状的具体表征,又作为舆论斗争的要素参与这场政治角力中。

《英国维新史》书前“小引”谈到该书的写作旨趣:“论断其是非,推原其真伪,否则黑白难分。”言己为是,言他为非,呈现或黑或白的意义,正如渐进与革命说之间的紧张、撕裂的叙事状态。事实上,史事客观与否,自是应考索深究,但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观察到,知识的选择、组织和陈述,不是中立和无价值观念的过程,而是由经济和社会及政治制度所支持的一个世界观的表现。英国君主立宪史的渐进与革命说,以情节编织、隐喻设置等方式被清末知识精英挪用,作为理解世界,认知过去、现在、未来的“叙述实体”,以供检讨和思索国家的发展道路及前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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