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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初探

2019-01-06吴晓冬

福建茶叶 2019年4期
关键词:课税现行征管

吴晓冬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18)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在带动传统行业转型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冲击,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的作用。为此,本文就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1 对电子商务课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1 电子商务概述

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 B2C)与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我国目前对B2B与B2C形式的电子商务已经实现了基本有效的税收管控。但C2C电子商务自身的特性使其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

1.2 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56条的规定,一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当进行税收缴纳。C2C电子商务以线上交易、物流交付和货款交付时间差等特点与传统交易模式相区别。但究其实质与传统交易行为并无不同,是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传统交易模式中的部分环境以网络作为平台虚拟化,因此C2C电子商务应当纳入税收范围。

纵观历年来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发展趋势,我国电子商务虽然进入了一个平稳增长的发展阶段,但仍保持客观的增长量。C2C电子商务已逐渐发展壮大,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承担赋税。

对C2C电子商务课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C2C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并无二致,若不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仅对传统交易方课税,无疑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使传统交易中的卖方与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相比承担了更为沉重的负担。

对C2C电子商务课税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税收制度是政府作用于市场的一个渠道,因税收制度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主体,几乎没有人可以免受税收的影响,因此税收在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中起到重要作用。

2 C2C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模式的影响

C2C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低成本、高速度与高效率等优势。我国C2C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其交易环节与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不相适应,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以至于社会公众认为我国对C2C电子商务中的卖家是不征税的。

我国有关C2C电子商务课税的规定散见于各项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C2C电子商务课税与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有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主体无法确定,纳税就无从谈起。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主体的确定比较简单,往往根据其居住地或办公地等物理场所确定。

但在C2C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往往只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取得经营资格,无需进行税务登记。此外,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托网络进行交易,只要可以链接网络,无论经营者身处何地都可以与买家进行交易,具有极强的隐匿性与流动性。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离,导致电子商务在课税基础方面的登记管理和跨国交易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2.2 课税对象难以确

课税对象是征税的根据,同时也是区别各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的征税对象以有形商品和服务为主,税务机关常常通过物流进行监控。但在电子商务的情景下,交易对象转化为虚拟的数据,其真实内容和实际性质难以确定,这为税务机关对交易信息的监控增加了难度。

2.3“中间环节”的缺失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存在批发商、零售商、代理人等中间商。这些中间环节的存在,使诸多税款征收方式得以广泛运用,同时对税源也起到监督作用。但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中间环节基本消失,直销方式使得上述税收征管方式无从适用,甚至无形中阻断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监管。

3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3.1 坚持税收基本原则

将C2C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必须符合现行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其应有之义。对C2C电子商务课税的各项基本制度都应当建立在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上。

3.1.1 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税收帝王原则的税收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应当开设新的税种,而是利用既有的税收规定,以此维持现有税收体系的相对稳定。

3.1.2 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C2C电子商务虽然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需要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这要求对C2C电子商务的课税不应对其产生抑制或阻碍作用。因此在课税的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扶持该产业的发展与壮大。

3.1.3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的效用,以税收有效的征收管理为基础。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要以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为依托,不断提高税收的征收水平,追求可操作性与易于执行性。用最简单快捷的方法进行、用最少的时间和最小的成本争取实现税收收入的有效收取。另外纳税人纳税成本的减少,可以提高C2C电子商务纳税人主动纳税、支持配合的积极性。

3.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对策

3.2.1 税种设置上与现行税制相匹配

如前文所述,在制定针对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政策时,应当结合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补充有关税收条款,加以完善调整。在具体税制的设立上,可据C2C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对象的不同将其分别纳入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范围。因此,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四个税种。

3.2.2 为C2C电子商务经营者设立较高的起征点

设立较高的起征点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可以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另一方面,较高的起征点可以降低创业门槛,减轻经营者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从而鼓励、促进C2C电子商务的发展。

3.2.3 加强与支付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建立个体电子申报与交易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

C2C电子商务每日的交易量大且种类繁多,但交易的基本信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与支付平台均有保存。税收机关在加快税收信息化的过程中,可以与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合作,利用其数据信息对C2C电子商务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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