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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相关法律的几点思考*

2019-01-05魏新政

中国食用菌 2019年2期
关键词:菌种食用菌品种

魏新政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食用菌是作为一种我国农村的传统产业,在部分地区成为了农业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不断繁荣,食用菌成为了老百姓餐桌上的美食,促进了其产业的高速发展。当前,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越来越多,不同等级菌种生产量也越来越高,其产业产值也得到了巨大提升。我国对于食用菌菌种管理的相关法律,最早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依据,制定并实行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的实施,针对食用菌菌种产业的生产、管理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形成了促进。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于其产业的管理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果只是单纯通过管理办法开展管理,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必须要针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用菌产业的长足、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1 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食用菌菌种品种权容易受到侵害,并表现出维权难的现象

由于我国历史问题,导致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观念相对较为缺失。食用菌作为大型真菌,其品种权依然需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其权益保护,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有所规定。在其规定中指出,对于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单位以及个人,享受排他的独占权。在没有得到品种权所有人授权情况下,不可对其品种进行繁殖与销售等商业活动。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可通过对其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重复使用,或将其使用于培育其他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简单而言,相关育种者享受对其选育植物品种的独占权。其他人不能对其品种资源进行无序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根据我国《种子法》中的相关规定:育种人员在完成野生植物的植物品种育种工作之后,如果其品种具有稳定性以及特异性特征,可以将其育种出的植物品种授予品种权,并对其新品种以及品种所有人给予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指出,重要农作物品种的推广与应用,必须要经过完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简言之,我国现行《种子法》中,对于非重要的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问题的审定并非为强制性。我国将食用菌划分为非重要农作物,在其物品进行推广与应用过程中,无须国家级或省级相关部门审定,即可将其进行生产。但在国家所颁布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对食用菌母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认证,并为其育种人提供相关的授权书面证明。我国当前对于食用菌菌种的认定非常少,一种参与者获得某种品种的子实体,便能够迅速地进行大量繁殖,并将其投入到市场中进行销售。针对所出现的此类行业,我国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让我国当前的食用菌菌种市场中只是存在可以用来赚钱的菌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品种权概念菌种。这个问题的存在,让我国当前的食用菌市场表现出了繁、杂、乱的现象。比如:菌种的同种异名、异种同名的问题在其产业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部分食用菌品种选育人,虽然对所培育出的新品种进行了认定,但想要切实对食用菌品种权进行维权,相对较为困难。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不足,让许多品种选育人失去了创新积极性。这种特殊情况下,许多食用菌生产企业更愿意通过购买试管母种来进行原种以及栽培种的生产。

1.2 食用菌产业存在产销混乱的问题,无法保障食用菌品质

我国现行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将食用菌菌种划分为了3个不同等级: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栽培种(三级种)。并在管理办法中指出,食用菌生产企业所购买到的应该是栽培种。但在现实生产活动中,许多食用菌生产企业为了节省更多成本,通常不愿意购买栽培种。想要通过购买母种或原种来进行繁殖,然后在培育出栽培种用于商业生产活动。因此,当前的食用菌菌种市场可以随意购买以及销售三级菌种,整个市场表现较为混乱。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食用菌生产者可以拥有其生产发展全部产权,但同样需要承担整个生产过程产生的后果。基于此,需要区别购买母种进行繁殖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购买栽培种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针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制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简言之,当生产者通过购买母种的方式进行繁殖,然后再扩大繁殖规模形成栽培种,并将其使用到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中,并不能将其视为“种子使用者”,应该将其理解为菌种使用者以及生产者,其所表现出的是一个综合体。因此,必须要区分购买栽培种的生产者,两者之间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各有不同。

1.3 存在越级生产菌种的现象,导致对其市场管理较为困难

在现行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提到,参与菌种生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须要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并针对申请母种和原种企业以及个人,设置了相应的条件:(1)生产母种企业需要确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生产原种企业需要确保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2)省级相关农业行政机构,需要配备专业化的检验人1名,生产技术指导员2名。(3)相关生产企业必须要具备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相关基础设备以及场地,并配备有专业质量检验设备。特别是对于生产母种的企业及个人,必须要拥有出菇试验的相关设施;(4)在开展生产活动过程中,生产环境以及卫生条件需要达到现行《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的具体规定。但是,对于大部分生产企业及个人而言,经常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无法及时获取到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他们在经过多年的菌种生产活动,已经具备了非常高超的技能,想要让他们改行几乎不可能。此外,我国当前市场同样对其所生产的菌种有一定的需求,部分菌种生产者只能通过申请三级菌种场的方式开展继续经营。但其实际开展的则是一级或二级菌种的生产活动。导致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为:一级菌种场为了避免出现质量事故而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愿意将母种卖给下级菌种场。此外,三级菌种场对购买的母种或原种并不放心,更愿意依靠自身多年的技术来从母种中扩繁出栽培种,供其自身生产使用,并销售栽培种。想要切实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引起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并联合行政管理人员一起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2 食用菌菌种管理相关法律的几点建议

2.1 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此环节中,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1)加大对品种权的保护力度。随着市场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树立起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食用菌菌种品种权的保护,需要构建健全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以此来加大对食用菌菌种新品种的审定力度,避免让平庸品种拥入到食用菌市场中。同时,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对菌种名称进行审定。从而可以避免出现对使用者的误导,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食用菌菌种市场表现出的繁杂问题。此外,需要以法律法规来对食用菌菌种信息检索系统进行约束,并构建一套适用性较强且统一的检索系统,为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环节使用者提供便捷的查询。如果出现侵权情况,需要由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主导,采用积极管理的工作方式,为食用菌菌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保障。(2)规范化管理菌种等级管理制度。在现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已经将食用菌菌种划分为了三个不同等级。因此,必须要严格将菌种场按相应等级进行划分。但由于规定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出现了越级生产的问题。所以,必须要针对相关管理条件进行健全,规范化菌种等级管理机制,针对越级生产以及销售食用菌菌种的行为,必须要给予法律严惩。

2.2 针对当前食用菌行业制定种子保险方案

食用菌作为一种农作物,国家需要对其行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针对食用菌菌种龙头企业以及各类科研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鼓励食用菌生产企业不断创新,为我国的食用菌产业发展奠定基基础。此外,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食用菌菌种产业的投入力度。组建起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为食用菌菌种提供独立化、专业化的鉴定服务,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其行业的质量事故风险。此外,对于菌种生产而言,避免受到诸多的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比如气候、环境等。而且食用菌菌种在生产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变异情况。这些问题都会给其行业与非常大的风险,一旦出现事故则需要面临着较大额度的亏损。但如果让食用菌菌种使用者来承担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不公平。但想要让菌种生产者来完全承担,其又无法承受。因此,我国可以针对食用菌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方法,为我国食用菌菌种生产制定适用的保险方案。以此来对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解,促进我国食用菌菌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3 不断提升食用菌菌种行业的法律服务水平

通过对食用菌菌种生产事故来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原因是相关参与者缺少一定的法律意识。一旦其生产事故发生,会给参与其行业的生产者以及农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要加大农业法律宣传力度,在相关从事的食用菌菌种生产区域开展深入宣传。同时,还需要在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中树立起依法行政观念,让全体管理人员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办案原则,让行业相关从事人员能够理念,办好农业行政案件,让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的企业以及个人更加相信法律,并寻找法律帮助来解决生产事故。此外,加大为相关从事企业及个人的维权服务,让法律能够真正地走进农村,与农村以及食用菌菌种行业更加贴合。在此过程中,可以为相关生产企业以及个人开展案例教育,促进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并为相关从业人员展示假劣菌种,为其传授更多识别技巧,实现从业人员能够科学购买与使用相关农资。让其了解到一旦购买到假劣农资时,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进行维权。

3 结语

总之,由于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当前食用菌菌种市场存在诸多问题。想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构建适用性强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同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我国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其行业中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可以在发生生产事故中,懂得寻求法律帮助进行维权,为我国食用菌菌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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