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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观视角下的历史性城市景观

2019-01-02邓可宋峰史艳慧

风景园林 2018年11期
关键词:景观历史

邓可 宋峰 史艳慧

自2005年世界遗产缔约国第15次大会(2005年10月,巴黎)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Vienna Memorandum)中提出“历史性城市景观”以来,业内出现了很多相关的讨论和研究,同时也再次引发了有关世界遗产操作体系的争论。世界遗产从立业之初就面临着自然与文化纯粹二分法的10条遴选标准所带来的矛盾,修正一直没有停止:最早增设混合遗产,之后引入“文化景观”,直到近年来衍生出“历史性城市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简称 HUL)的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更新与前进。但即使在今天,学术上的“文化景观”概念并没有被世界遗产相关机构所充分理解和借鉴,世界遗产领域中作为文化遗产亚类的“文化景观”与文化景观的学术范畴之间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提出,再次引起人们对“文化景观”的关注。但是,能否有效应对世界遗产实践中复杂而变化的人地关系等问题,还取决于能否正确认知“文化景观”在学术范畴与遗产领域间的关联和差异,以及“历史性城市景观”与它们的关系。

1 从文化景观到城市景观:学术范畴

早在“文化景观”成为世界遗产分类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类别之前,它就已经作为具有久远的德国地理学传统的学术概念而存在了[1]。19世纪末,随着学者对人类创造并生活于其间的聚落的关注日渐提高,德国地理学界对景观的研究出现了“自然景观”(natural landscape)和“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的分野,并形成了各自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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