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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春”商标纠纷案终审判决 仍归东来顺

2018-12-29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稻香许可

11月8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自然人马某的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糕点、饼干、年糕、元宵、茯苓夹饼”以及“牛肉干、熟食食品、肉松”商品上注册的两枚“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图”商标得以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东来顺公司虽然没有提供“稻香春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但是,东来顺公司提供的其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多次签订的《“稻香春”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转账凭证等证据,结合“稻香春及图”商标1995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事实,能够证明“稻香春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一审判决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上訴,“稻香春及图”商标的注册最终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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