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2018-12-28刘国辉
中国动物保健 2018年6期
刘国辉
摘要:本文根据一起违反动物经营过程中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案件实例,对国家动物检疫法的相关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说明,广大畜产品经营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从事批发分销的经营者应当前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分销换证手续。
关键词:白条鸡,检疫证明,处罚
1案件来源
2017年11月13日,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北票市南山早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货主郎某某经营白条鸡一车,经检查此车白条鸡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当场向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此车白条鸡是当事人郎某某从辽宁省沈阳市运来的,此车白条鸡共计30箱,180只白条鸡,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启运地是山东省,目的地是辽宁省沈阳市,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并且拍照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后,认定这是一起经营未按规定办理省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案件。
3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依据以上的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认定当事人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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