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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共享单车犯罪问题初探

2018-12-27章惠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运营商犯罪

摘 要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缓解了交通压力,是非常值得推广的环保出行方式。但由于这是一种新兴的自行车租赁模式,现今相应的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司法机关对此缺乏经验,束手无措;再之其无桩自由停靠的方式让许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为一己私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最后运营商自身在经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触犯了法律,种种原因使得共享单车现如今的发展逐渐背离了其初衷。因此,本文认为应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和改革,尽可能杜绝这一领域的犯罪行为,使共享单车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价值。

关键词 共享单车 运营商 犯罪

作者简介:章惠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8

一、共享单车市场涉及到的犯罪

(一)盗窃罪

共享单车车身结构很简单,一个基础的自行车车身外置一个蓝牙密码锁即是全部整体。密码锁内部构造包括电池、GPS定位系统、传感器等。用户通过手机软件扫描车身上的二维码,车锁中的蓝牙传感器会与APP 进行数据传输,支付租金后,APP就会显示相应的密码,输入即可开锁骑行。使用完毕后,不需要关闭密码锁,直接点击APP中的结束骑行选项,软件就会停止计时。此外,如果解锁后,一旦选择报修模式,软件也会立刻停止计费。这意味着,在APP客户端看来用户已经自觉结束行程,并将自行车停放到了适合的位置,然而实际确很可能是用户将它停到了自己家的院子里。自行车没有报警装置,提醒该用户行为不妥,APP也不会发现任何异常并将信息反馈给运营商。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以共享单车为对象,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要是盗窃罪。盗窃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占有的物品变为自己所有。

盗窃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依法占有共享单车,而是通过某种犯罪手段来获取,具体模式主要有:一是将路边正常停放的单车窃取后,破坏电子锁,或者窃取他人使用后未及时上锁的单车,进而通过改变外观、上私锁等方式来掩盖罪行,获取后以使用或出售单車的形式来获利。二是将自行车强制拆解,获取零部件的所有权利益,然后通过销售零部件获利。

行为人正常付钱开锁,是合法占有该单车的,若直接在APP上结束行程,不按时归还于公共场所,反而置于隐秘地点,持续为自己所用,并拒绝归还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属于一种侵占行为。侵占行为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笔者认为,考虑到司法成本问题,以及共享单车运营商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营业风险,所以此种情形下不归为侵占罪。

此外,行为人正常开锁使用完毕后,未上锁就将单车置于公共区域(该地区,其他不特定人群随时都可能会使用该车),那么便意味行为人已经将该车归还给运营商,此时他对于该车不再是占有状态,事后行为人若发现该单车没有被别人骑走,而私自偷窃,此时的行为就不再是侵占,属于盗窃罪。因此区分是否为盗窃行为,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合法占有该车,而不是自己是否非法开锁。

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方面有数额控制,定罪要求行为人主观心理和客观实际都认识到并确实获取了数额较大的财产。盗窃罪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定罪起点。特殊盗窃罪例如多次盗窃单车、携带凶器盗窃单车,一旦实施该行为即被定罪,并没有数额要求。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可以使用用户的资金都有哪些。

一是押金,上文已经说过,共享单车停放地点是公共区域,不可能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对每一辆单车进行管理,所以除了通过身份认证的在校师生,以及支付宝“蚂蚁信用”分值达到一定程度的用户以外,其他用户要支付相应数额的押金,作为担保。使用完毕后,用户可随时选择要求返还押金,但由于每次使用单车都要支付押金,大部分人为避免麻烦,选择将押金存在账户中,这样一来,运营商就在一定时期内占有这些押金。二是帐户余额,共享单车客户端允许用户充值存款,且有充值的最低数额限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是,行为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并承诺给予回报 。集资诈骗罪与该罪的区别在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运营商将用户的资金使用后,是以为用户提供单车的使用利益为回报,并允许随时取回押金,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就目前的运营方式来看,用户自愿与运营商达成租借合同和担保合同,支付押金是合法且必要的。但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运营商不能归还这些资金,那么就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若运营商最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吸收公众押金就是为了私利,提供共享单车只是其获资金的手段,则毫无意外应定为集资诈骗罪。

(三)诈骗罪

用户在和运营商进行租金支付和密码提供的桥梁是自行车上的二维码。每一辆共享单车都配置有二维码,用户通过手机APP扫描二维码支付押金和租金之后才能使用,所以“扫描并付钱”是使用共享单车必不可少的步骤。随着支付平台的发展,普通民众都可以通过相应的二维码进行转账和收款,所以不法分子便利用这种成本低廉的方式进行犯罪。

此外,共享单车在运营过程中依赖信息技术,这既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导致更高端、更复杂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新型犯罪正逐渐侵蚀着这个行业的发展。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这一领域的诈骗罪行为模式主要是,行为人将单车上的二维码更换成自己的二维码,然后把自己的支付名称和界面仿照单车终端的支付界面进行更改,混淆用户,让用户误以为是正确的支付渠道,进而错误地支付押金或租金。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有时会通过网络技术,将单车上的二维码植入病毒,当用户扫描时,病毒会破坏手机里的支付系统,获取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进而获取用户的账户资金,这种行为由于不是受害者主动处分资金,将资金转给行为人,因此应该定为盗窃罪。

最后,诈骗罪也有定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定罪 。

(四) 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首先共享单车停放地点广泛,投放数量众多,缺乏专人实时监管,随便一个公民将单车搬回自己家里,是很难被发现的。

其次就是公众缺乏素质,自私心理泛滥,一味通过破坏这些公共设施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追求感官上的刺激,抱着不会被惩罚的侥幸心理,一次又一次地蔑视法律权威,将公众秩序视为无形。

最后,共享单车短时间内大量涌现,企业之间难免出现恶性竞争行为,很多运营商或者以“摩的”谋生的人,往往采取破坏共享单车的极端方式来打压竞争对手。

OFO西安分公司运维人员赵某将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总结为十种模式,即刮毁二维码、扒走自行车轮胎、卸掉车轮、卸掉车座、将单车烧毁、沉水、悬在高处、抛弃荒野、彻底砸毁 。总之行为人就是以一切手段将自行车毁掉或者置于他人不能使用的状态,进而造成运营商的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毁坏公私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财物所有人对该物享有的利益,因此把单车破坏或者将单车置于高空、水中致使他人无法使用等都属于该罪的行为模式;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报复或者泄愤等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罪中其一的行为模式是故意毁坏或者占用公共、私人的财产和物品,并且要求情节严重。综上来看,毁坏共享单车的行为若同时符合这三种罪名,在认定的时候择一重罪论处。但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行为人没有特殊目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若是出于愤恨、嫉妒等心理,则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想扰乱社会秩序,无缘由地破坏单车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则属于寻衅滋事罪。

最后三种罪都有定罪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前两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寻衅滋事罪中的“情節严重”要求:毁坏财产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采取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

由于共享单车被私人破坏和窃取等不文明现象越来越多,共享单车运营商采取进行实名注册的方式,来确保公民的正常使用。

共享单车实名认证方式比较简单,只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并确保二者一致对应就可以了,但由于各个软件对此方面的保护并不够完善,所以用户注册了身份证后相对应的一切个人信息都会被获取,一旦不法分子或者运营商自身买卖非法使用和提供这些公民信息,其行为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共享单车这一领域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模式主要是:一是运营商将其用户的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二是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例如利用黑客技术破坏运营商软件或者对运营商进行贿赂、勾结等,从而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进一步向他人提供。三是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盗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

二、共享单车犯罪预防

(一)运营商应自我改善设备条件和运营形式

笔者认为运营商要注意在单车设备上进行创新,例如可在单车较为隐蔽的地方,安装定位系统,一旦发现单车所在地点并非公共区域,终端会立刻发现,迅速找到单车。对于单车的密码锁应考虑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防止不法分子轻易拆除。为二维码加装特殊的防伪标志,一旦软件扫描到虚假二维码,会立刻反馈终端。最后软件也要进行防病毒升级处理,修补安全漏洞,以防止出现盗用身份信息的现象发生。

运营商应将用户资金与自身资产分开管理和运作,实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向公众披露有关的财务信息。一旦出现资产无法返还的状况,运营商应立刻停止运行,及时清算返还。

(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立法和监管

由于共享单车盛行时间较短,目前国内立法不健全,我认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立法。

此外政府机关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对于运营商押金使用状况、信息管理状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其行为触犯刑法,应立刻向有关机关反映,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政府可以建立用户诚信系统,对于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及时录入该系统,设置奖惩机制,对于举报犯罪行为的公民采取奖励措施,使得公民都能参与到预防共享单车犯罪的治理中来。

(三)公民应加强自我教育并履行监督义务

公民既是单车的使用者,又是单车最根本的维护者,公民应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商进行举报,同时积极与运营商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意见。各个社区可以进行共享单车合理使用的宣传教育,不要因为国民低下的素质使得这些富有创新价值的经济毁于一旦。

三、结语

共享单车涉及到的犯罪问题已成为阻碍这一经济体制发展的掣肘。由于种种原因,一系列财产类型的犯罪、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层出不穷。但是,共享单车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完全可以因地制宜,进行自我改进,逐步降低这一领域的犯罪率,进而为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 (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27.

谢秀苑.共享单车中的刑法问题.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1).26-27.

三秦都市报.屡遭恶意破坏 细数共享单车“十种伤”[2017-07-15].http://www.sanqin.com/2017/0715/3082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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