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刑事证据效力
2018-12-27陈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摘 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其证据效力如何却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当中,情况更为复杂。因此,正确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类型和效力,建立多元化方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化机制,对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意义重大。
关键词 交通事故认定书 刑事证据 证据效力
作者简介:陈勇,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作为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能被法院直接采信以及其证据效力如何等,都是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及其诉讼价值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根據法律的规定及授权,以行政主体的身份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加以技术分析并结合有关检验、鉴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将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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