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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探索

2018-12-27李金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

摘 要 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新型的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产生活过程当中,并且在其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其中就包括虚拟技术。虚拟财产作为网络虚拟技术中较为重要的一类衍生物,在便捷人们生活以及提高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其相关属性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在刑法学界。基于此,本文对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物化财产 虚拟财产 刑法属性

作者简介:李金泽,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6

虚拟财产是相对于物化财产而言的,一种基于现代网络技术而形成的一种财产性价值且非物化的一种财产形式。作为网络时代的衍生物,虚拟财产的出现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并且还在较大程度上丰富了财产的形态,但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以及网络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得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就现阶段我国既有的法律而言,虚拟财产在刑法上的属性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只有不断加强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以及保护路径进行探索,才能真正从法律层面实现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促进现代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虚拟财产含义及特征概述

现阶段我们常说的虚拟财产,其实指的就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其是相对于物化财产而言的,一种由现代网络技术衍生而来,以电磁数据为主要载体且具有财产性价值的一种财物。一般来说,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财物形式,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其载体为电磁数据,其内容为财产价值,其主要空间为互联网网络。近年来,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专家学者也对其财产类型进行了分类,就现阶段我国虚拟财产发展现状而言,其主要类型为三种:一种为账号类虚拟财产,例如游戏账号或者是QQ账号;一种为物品类虚拟财产,例如网络游戏角色、游戏装备以及其他物品;一种就是货币类虚拟财产,例如QQ币、游戏点卡、金币等等。对于现阶段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虚拟财产,由于其实相对于现实财产而言的一种非物化财产形式,因此,虚拟财产最大的特点为:财产形态虚拟性与价值真实性相统一。

二、中外视角与刑民视角下的虚拟财产

(一)财物的有体性与无体性

对于财物而言,其发展经历了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虚拟财产三个发展阶段,无论是那一个发展阶段,其都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而财物状态变化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法律争议的变化过程。刑法对于财物的定义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其指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财产性价值的物品。而在民法中,其对于物的定义为物权客体。一般来说,物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物,一种为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而刑法中的财物指的则是具有财产价值的物。无论是有体物、无体物还是现阶段的虚拟财产,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财物的属性一直存在着有体性与无体性之间的争议。

除了刑法和民法对于财物有体性与无体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外,国外对于财物的有体性与无体性也存在着较大争议。自19世纪二次工业革命后,电气时代的到来,就对传统民法以及刑法的财物属性定位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例如,罗马对于无体物法律属性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立法例、法国民法典承认无体物的存在、德国民法典排斥无体物等等。

(二)财物在我国立法与司法语境中含义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情况与其他国家的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对于财物的法律属性以及定义方面,也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首先,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语境中,财物一词具有较大的容量,尽管其也是指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但是其重点在于物。不仅如此,汉语中的“物”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名词,其不但可以表示物品的具体形态,还可以表现其外在特征,这与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周边国家之间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解释时,也应根据各国的法律传统以语言特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其次,在财物界定方面,我国的民法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典对于财物并未严格遵守“物必有体”这一原则,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民法典中认为的财物为广义的财物,而不是狭义上的财物。这一观点也对我国刑法关于财物的理解产生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我国刑法认为,财产犯罪客体财物一般为有体物,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也包括无体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的《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解釋中明确的将电力、燃气解释为财务,而电力作为公认的无体物,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在解释财产犯罪财物时,认为电气属于财产犯罪财物这种司法解释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除此之外,燃气的有体性以及无体性也存在着整体。但是现阶段法律普遍认为电力等无形财产属于财物,窃电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

除了对财务无体性与有体性进行明确外,我国刑法对于财性利益以及诈骗财产性利益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相比于其他国家的刑法,例如日本刑法,日本刑法中对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并对其在刑法中进行了明文规定,也就是说财产性利益并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客体出现。但是对于我国刑法而言,其对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认为:一旦出现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就可以盗窃罪进行处罚。而对于诈骗财产性利益行为,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规定,例如骗逃规费行为就具有诈骗罪性质。除了对骗取财产性利益进行个别性规定外,我国个别地区还对债权凭证规定明确的定义为财产犯罪客体,但是在财产凭证的法律属性方面,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简单来说,我国刑法中对于财物概念的定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既可以代表狭义的财务概念,又可以代表广义的财务概念,更可以代表最广义的财务概念。这三种概念在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均可以使用财物一词。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才为虚拟财产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属性定性提供了良好的背景以及基础。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一)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定性分析

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性时,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以及国体不同,因此,对于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定性立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简单来说,对于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定性主要包括三种。一种为狭义理解下的财物定性,这种认知下刑法认为,在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虚拟财产不可被解释为财物;一种为广义理解下的财物定性,这种认知下刑法认为,在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虚拟财产可能会被解释为财物;一种为最广义理解下的财物定性,这种认知下刑法认为,在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虚拟财产往往被解释为财物的最大空间。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虚拟财产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会与刑事犯罪糾缠在一起。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刑法主要关注点在于虚拟财产个案如何处理,并由此为基础展开相应讨论;我国民法则是从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和权利属性两个方面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但是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且属于非物化财产,因此,虚拟财产理论上映属于无体物。对于虚拟财产而言,民法将其界定为财物并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而对于刑法而言,其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方面也同样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与民法不同的时候,刑法中的争议更多是体现在司法实践当中。

(二)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理论定位

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而言,经过相关案例论证之后,得出一个基本观点,即: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的财物,但不属于刑法上的财务。因此,在对于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理论定位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只要坚持刑法民法一致性原则,就可以对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财务属性进行确定。也就是说,现阶段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理论定位存在着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即:与民法保持独立和与民法保持一致。如果与民法保持一致,则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理论定位为财物;如果与民法保持独立,则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理论定位为财物,但在刑法上不属于财物。但是就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而言,将虚拟财产在刑法层面理论定位为财物,在司法解释方面,与德日等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四、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选择

(一)坚持从法律位阶性原理,保护虚拟财产

对于刑法而言,其在保护法益方面存在着诸多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三种形态为权利、安全以及秩序。权利指的就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安全指的就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秩序指地则是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法益从属方面:权利属于个人法益,安全和秩序属于超个人法益,其中国家安全属于国家法益,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社会法益。这三种法益形态密切相连且相互影响。因此,要想实现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路径就是坚持从法律位阶性原理,保护虚拟财产。在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刑法应对相应的电磁数据财产加之进行必要的保护,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对于网络秩序的保护。

除此之外,还应从不同的司法路径入手,坚持法律位阶型原理,实现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基于现阶段我国虚拟财产发展现状,我国刑法可以从财产化保护和网络化保护两个途径入手,来对用户的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应首先对于虚拟财产加之进行认定,并以财产价值为主要依据进行定罪以及量刑;其次是国家应加强对于网络化的保护,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网络化的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二)加强对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论证

要想实现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加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论证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路径。现阶段刑法保护虚拟财产最大的争议在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以及财产的价值是否符合优先保护的具体要求。一般来说,刑法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法益保护路径,但是对于虚拟财产而言,由于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加之法益本身具有着多种属性,使得在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过程中,法益位阶性原则下的刑法法益保护也具有优先顺序排列。因此,在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过程中,应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论证,由于虚拟财产具有财物性和数据性双重属性,一旦出现虚拟财产犯罪,其即符合财产犯罪也同样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重罪处判是符合法理要求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论证时,应从财物属性、价值属性以及数据属性进行分析论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综上所述,从历史发展以及演变过程看来,无论是最初的物化财产还是现阶段的虚拟财产,其由于不同阶段的物质形态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其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其法律属性也发生着一定变化。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尽管现阶段我国刑法对其属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也会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虚拟财产的安全,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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