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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带一路”的法律反思

2018-12-27王雨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摘 要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是在2013年,中国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全面提高经济水平的环境下提出来的。“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自此,国际贸易不断深入推进,沿线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各国法制体系、政治体系、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由此则凸显了法律作为维系国家间合作的纽带之一,为“一带一路”的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性。因此,对法律的完善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法律建设 法制体系

作者简介:王雨菲,山西省运城市新康国际实验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2

一、“一带一路”概述

(一)背景及现实意义

两汉时,张骞由西都长安两次出使西域,最远到达了今埃及亚历山大港,开通了一条横贯亚欧的“陆上丝绸之路”。秦汉时,“海上丝绸之路”逐步兴起。历史上的“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促进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也增进了亚欧大陆人民的交往与沟通。现如今的“一带一路”经济大走廊是对古代丝绸之路的重启,更是对古丝绸之路的传承与发展。它沟通了我国与亚欧各国间贸易、投资的往来,促进了沿线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机遇、新挑战。它从历史深处走来,顺应时代潮流,赋予了古丝绸之路新的内涵,承载着沿途各国的美好梦想。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而“一带一路”的发展,倡导“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旨在实现促进沿线国家的和平发展与共同进步的目标,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符合了世界发展主题,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必将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建设的作用

“一带一路”提出后,各国积极响应并参与其中,但在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随之也引起了许多摩擦,阻碍了经济发展。由于“一带一路”涉及国家众多,各国的法律体系各有差异,在贸易中一旦发生冲突,将会导致许多纷争出现;并且,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发展的道路略有差异,在文化意识、宗教信仰等方面也存在许多差异,因此,在贸易交往时,了解各国的意识形态、商业习惯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在完善沿线基础设施的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对环境造成破坏,不利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進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一系列的问题表明,我国与沿线各国间需要加强沟通交流,只有拥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障“一带一路”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律建设亟需完善。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一)实体法方面

1.沿线参与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冲突

“一带一路”从提出到实践,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吸引了许多国家参与其中。但由于涉及范围广,参与国众多,且参与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区域合作中,不同法律体系所带来的冲突必将对合作产生影响。例如,在部分伊斯兰国家,道德和宗教成为解决问题的常用途径,穆斯林的多数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伊斯兰法的干预。

2.知识产权问题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知识、科技、人才的竞争,而知识产权的竞争最为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而在贸易往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国际贸易纠纷现象,近些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在WTO所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排在第三位,因此可知,知识产权问题是发生贸易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辩证看待,例如京东,淘宝的全球购,为国内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海外购物平台,而由于国内市场的需求量大,商家获利丰厚,引起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对一些国际品牌的销售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受到了发达国家国际公司的谴责。同时,由于发达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将会赔偿损失并承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对于自我品牌保护意识不足,曾遭到恶意抢注而损失大量资金。例如,“狗不理”在德国被注册;联想因Legend在很多国家被注册只能用“Lenovo”。而我国企业,不论是通过法律维权索回商标权,还是不得已重新改名,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二)程序法方面

1.仲裁

仲裁机制在随着贸易增多,发展迅速、成就显著的同时,在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上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带一路”的沿线设立了众多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其中不乏有非法成立为牟利的仲裁机构冒充其中导致了竞争的非法性,不仅危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给其他仲裁机构带来了经济损失,造成不利影响。沿线国家的当事人急迫的需要一种全新的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既符合当前国际规则,又满足“一带一路”的需求。

2.诉讼

相对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机制而言,诉讼具有公正性强、判决执行有保障等优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不同,各国法律制度也有较大差异,当事人在寻求诉讼时面临许多障碍。传统的诉讼机制在时间、费用等方面也存在弊端,对“一带一路”的建设中,与当事人所需的“高效”而言有较大差异。

(三)“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1.环境问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绿色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要求,也是对世界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对生态环境及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而复杂的生态环境,脆弱的生态系统,也制约着这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绿色发展问题在“一带一路”发展中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通过各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促进“一带一路”的可持续发展。

2.宗教信仰问题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因宗教信仰而产生的摩擦问题,会阻碍建设脚步的前进。例如,在印度有很多人都信奉印度教,其中包含一条不吃牛肉的禁忌,对于以牛肉出口为主的国家来说,就存在着一层隐形的壁垒。长此以往,对该国的出口贸易是不公平的,而只有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三、“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各级政府应注重在全国范围内培养知识产权型人才,并积极投身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当中;政府也应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并推动国内知识产权保障体系与国际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接轨,最终减少参与国贸易交往间的摩擦。我国企业要利用科技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应聘请相关人才在贸易前对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做出充分调查了解,提高对外贸易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建立高效、公正的多元化矛盾争端解决机制

在贸易发生前,我国应与其他国家达成贸易共识,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宗旨,一旦在贸易中发生冲突,需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进行解决。若出现协商形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调节、仲裁或诉讼的多元化矛盾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多元化矛盾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功能互补,并最大程度满足当事双方的法律服务需要,是顺应客观需要的新途径、新方法。

(三)构建绿色生态服务保障体系

我国环保部门应与司法部门加强合作,及时开展生態环境评估,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企业进行处理,保障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

同时,也应积极了解和认识沿线各国的合作挑战与诉求,将我国的生态服务与其对接,推进项目合作共赢,提高设计和资源投入的精准度。

(四)多方立法

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提出贸易相关的中国方案,并应与其他贸易国进行多方面立法。在立法时要注意在不侵犯他国利益的同时保护本国的利益,定期组织开展完善相关法律的会议,及时解决贸易中出现的摩擦,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问题进行研究,引入相关法律中,尽可能地扩大立法范围以保障贸易的正常交往,减少贸易壁垒。

四、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在新时期国际“和平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向世界发展贡献出的中国方案。这一重大倡议体现了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中国智慧,更加强了国际贸易合作,也进一步成为了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它所强调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宗旨也尽可能地带动了各国积极友好参与其中,这一欢迎、带动各国友好互利的益举,也是中国开放包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彰显。

“一带一路”的建设需要多个国家共同治理,也需要参与国之间达成共识,友好合作,营建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一带一路”的发展。们应当相信,在中国与参与国家、地区的共同努力下,“一带一路”的美好前景必将为中国及世界法治化发展前景做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柯燕青.“一带一路”背景下经济合作的法治完善与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7(12).

[2]邓宏兵.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几点思考.区域经济评论.2017(6).

[3]孙书建.基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7(28).

[4]漆彤、芮心玥.论“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国际法研究.2017(5).

[5]张若思.“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