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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新闻民主法制思想

2018-12-27马克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孙中山

摘 要 新闻民主法制是新闻事业前进的动力,社会民主法治的表现形式,孙中山的新闻民主法制思想遗产内涵丰富又弥足珍贵。他认为言论民主是新闻民主的最集中体现,在他所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新闻法制建设中重视汲取西方新闻理论中反封建的民主法制内涵。他的新闻民主法制思想不仅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除旧革新的关键点上改革新闻与法制推陈出新,并取得长足进步外,其思想还对新时代中国的新闻民主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孙中山 新闻民主 新闻法制

作者简介:马克敏,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1

“中国近代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的新闻民主法制思想是孙中山在汲取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并结合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实践基础之上的升华,他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在新闻法制建设中注重借鉴西方新闻理论中反封建的民主法制思想,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除旧革新的关键点上改革新闻与法制推陈出新,取得长足进步,也对新时代中国的新闻民主法制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一、孙中山新闻民主法制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孙中山新闻民主观

新闻民主指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和发布权等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新闻民主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之一。

新聞民主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号召人民同封建专制作斗争一面旗帜。孙中山先生认为,在“共和自由”的民主旗帜下集会、结社、言论、信仰等自由是国民的根本权利,清政府的昏庸残暴剥夺了国民的民主自由。孙中山先生为满族统治者两百六十余年的毒虐统治列出十一宗罪。其中深为孙中山先生所痛恨的是:“……(二)他们阻碍我们在智力方面和物质方面的发展。……(七)他们压制言论自由。” 清政府实行文化高压政策,凡“支那文人著作有涉于满洲侵略暴虐事实者,皆焚毁灭绝,使后世无所考”。 到晚清,由于“新政”和“预备立宪”,虽然出现了以《大清报律》为代表的一批新闻法规,但这些新闻法规打着法律的幌子限制并扼杀新闻民主自由,其目的是为了使民众变得更加愚昧,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戊戌变法及清末新政时期,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言论民主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共识。为争取新闻民主,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同专制制度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身份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布废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地位。《临时约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为了保障人民享有的这些权利,《临时约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这表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国民言语与思想自由的权利,这个大前提为新闻民主奠定了基调。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次将言论自由以宪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为民众维护言论出版自由的斗争提供了宪法依据。显示了孙中山领导下的临时政府以维护国民民主自由权利为鲜明旗帜,昭示着革除清政府旧制保障国民最大自由的新思想。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不久,发生了著名的“暂行报律风波”。1912年3月4日,临时政府内务部鉴于《大清报律》已废除,民国报律尚未颁布,擅自制定并颁布了《民国暂行报律》三章,此举遭到中国新闻界的强烈反对,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孙中山随即以制定和颁布程序违法为由明令内务部取消了所颁行的《民国暂行报律》。

《临时约法》和“暂行报律风波”事件反映出孙中山先生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民主的坚定立场和决心。他所主张的新闻民主是以国民的平等为根基,这种平等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由,充满价值理性的色彩,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二)孙中山新闻法制观

新闻法治是新闻业得以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孙中山的新闻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而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容体系。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确定以言论出版自由为基本的新闻发展准则,为当时建立稳定的资产阶级政府与推动自由民主的新闻法制奠定了政治基础。

1.以民主、自由、平等为基础的新闻法制思想

首先,民初新闻法制的创建是在民主共和观念成为时代主流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基础是民主、自由、平等。不可否认,民国初期法典编纂,很多是在承袭清末立法的基础之上,但民国初年,新闻法制的基础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之上,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将自己的意志法律制度化,把自然性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性的社会关系,使其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与前清将新闻法制建立在封建专制基础上是根本不同的。

其次,为了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孙中山主张国家制定新闻法制应该以“补偏救弊”为宗旨。首先,新闻媒介是一种“社会公器”,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者”,新闻工作者是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力量,应该忠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但另一方面,社会新闻媒体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可能会受到各种干扰,以致于出现各种“偏差”和“弊端”。对新闻媒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偏差”和“弊端”,应当从维护新闻自由、言论独立,保护新闻媒体利益的角度,通过不断的革新法制,纠正新闻发展的偏颇之处来规范,而非采取满清钳制舆论的恶政之举。

2.构建完整新闻法制体系的思想

在武昌起义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宣传和力推国民的民主自由,通过制定法律废止、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新闻政策与法令来保障新闻自由,并逐步建立了资产革命性质的新闻法制。

首先,武昌起义以后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前,独立各省的纲领性法令都明文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的自由。以《鄂州临时约法》为代表的这些地方性法律文件,都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及《革命方略》为立法指导思想,其内容中有关新闻法律法令的积极因素,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新闻民主法制发展提供重要标本。

其次,国家根本法明确规定人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权利。如前文所述,1912年3月1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列有专章规定人民权利,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新闻自由的原则,为民众言论出版自由提供了宪法性保障。

再次,临时政府有條件的汲取清末新闻法制。南京临时政府在创建资产阶级性质的新闻法制进程中对于清末颁布的新闻法制采取辩证吸收的态度。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下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 鉴于民国初创,在坚决剔除封建专制毒素的前提下,清末新闻法制中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国体不相抵触的内容被有条件地暂行援用。

最后,颁布促进新闻事业发展的新法令。如有关核减新闻邮电费的法令。孙中山一贯重视新闻媒体在争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并期望新闻媒体在民国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他明确要求交通部等各部门大力支持新闻媒体的发展,根据他的要求,邮电两司共同商定,减轻报界的电费四分之一,减轻报界的邮费二分之一。这些新法令和新举措鼓舞和推动了新闻业的发展和繁荣。

3.法律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思想

以民主共和为立政之本的南京临时政府,在政体上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参议院负责行使。1912年3月4日“民国暂行报律”事件发生后,孙中山于3月6日发出《复报界俱进会及上海各报电》,他在电文中明确指出“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颁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孙中山以法律制定程序不合法否决了《民国暂行报律》的合法性。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发生效力。孙中山躬体力行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治理政务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二、孙中山新闻民主法制思想在民初的实践效果

随着临时政府对新闻法制按程序执行,孙中山一如既往地维护新闻民主法制,南京临时政府及地方政府均积极维护新闻自由态度,使得当时的新闻事业发展空前繁荣,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报刊及其它专业新闻组织数量急速增加

民国初年以民主为核心的新闻法制的创建引发了办报热潮。正如戈公振在《中国报学史》中所记载的:“‘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之自由既载诸临时约法中,一时报纸,风起云涌,蔚为大观。” 据统计,仅1912年,全国报社即由100多家陡增至500多家,报纸销量激增至4200万份,创历史最高记录。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报界黄金时代。

除报刊外,其它专业新闻组织也蓬勃发展。以通讯社为例,通讯社是一种专业新闻组织,主要从事搜集和供应新闻稿件、图片、资料。民国建立前,中国通讯业极不发达,中国人自办的通讯社主要只有三家。而在1911年至1912年,通讯社如雨后春笋般成批出现,全国出现了公民通讯社、民国第一通讯社、上海通讯社等一批地方性通讯社。这些专业新闻组织的大量涌现,反映出民初新闻事业的繁荣。

(二)新闻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大为提升

与前清相比,民国初期的报刊和从事新闻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有了大幅度提升。当时的报刊大都支持“共和国之最高势力在舆论”,“报馆与国务院、总统府平等对待,其性质与参议员均同为监督公仆之机关”,因此他们被称为“舆论之母”、“舆论代表”、“四万万民众共有之言论机关”。新闻记者不仅能在报纸上通报批评政府人员,而且可以点名骂总统,他们不愧是“不冠之皇帝,不开庭之最高法官”。

在孙中山先生充满革命和斗争的一生中,他把新闻民主法制思想同革命和建设事业密切结合起来,努力实践并不断修正。他所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创建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为基础的新闻法制,虽然还不成熟,但对于反对封建专制思想,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法制意识,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为后人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世继承发扬。在继承和发扬的过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乃是其中之要义。

注释:

孙中山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60.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224.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4.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北京:三联书店.1955.178.

白润生.中国新闻通史纲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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