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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受害儿童的民警干预探析

2018-12-27谢晴刘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警察家庭暴力

谢晴 刘霞

摘 要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伤害,影响其社会适应性与成长。本文从家庭暴力与受害的儿童的概念出发,指出了现阶段警察干预涉儿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的主、客观问题,并提出了规范的干预流程:增强干预意识、了解详细情况、作出危险评估、组织隔离询问、进行心理安抚、及时伤情检验、重视跟踪回访。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受害儿童 警察

作者简介:谢晴,湖南警察学院管理系教师;刘霞,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48

随着社会关注度和政府干预力的不断提升,尤其是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家庭暴力这一违法犯罪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有数据表明,目前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共计240多份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文件①。其中,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公安机关在打击家庭暴力案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于过去的“法不如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如今公安民警在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手段越来越规范,流程越来越清晰。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达到了近90%。这就导致了公安民警在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很容易就忽视对家庭暴力的另一受害群体——儿童的关注,干预技巧和手段上也难免会出现不当或错误。事实上,不仅是女性,家庭暴力案件也会对受害儿童产生极大的身体、心理伤害,甚至对他们的成长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而也更需要公安机关在干预时给予更多、更恰当的帮助。

一、家庭暴力与受害儿童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要清晰地理解这个定义,就需要准确把握“家庭成员”和“侵害行为”两个概念。

家庭成員,普遍意义上指的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主要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补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同居关系暴力也应纳入了家庭暴力范畴。

侵害行为,包括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方面。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界将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具体划分成了四类:实施躯体伤害或限制人身自由;实施性暴力;以恐吓、侮辱、诽谤等手段造成精神伤害;实施经济控制。③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对儿童虐待做出了定义: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作权的人作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或情感虐待、性虐待、经济剥夺和忽视。从这个定义出发,结合家庭暴力案件具体实际,可以将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分为受虐儿和目睹儿两类。受虐儿直接遭受到身体、精神上的侵害,目睹儿虽未直接受到伤害,但目睹了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家暴行为。目前已有大量研究表明,目睹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会危害到儿童的心理健康。

二、家庭暴力对受害儿童的心理伤害

家庭暴力对受害儿童的身体伤害是显性的,在干预方的主观意愿下,它是可以被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也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中学校、社区、公安等相关机构的责任作了详细说明。以第十五条为例: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然而,家庭暴力对受害儿童的心理伤害就没那么明显了,尤其是对于家庭暴力目睹儿童而言。这一领域目前已经成为发展心理学家和家庭暴力研究者的研究热点之一。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家庭暴力对受害儿童造成的心理危害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生理问题:自残或自虐、尿床、头疼、胃疼、失眠、厌食、暴食等。

行为、社会和情绪问题:好斗、有攻击倾向、有反社会行为、焦虑、忧虑、恐惧、退缩、怯懦等。此外,他们还表现出低自尊和低社会交往能力,可能破坏他人财物、虐待动物。

认知和态度问题:学习能力差、语言发展迟缓、缺乏同理心、习惯以暴力处理冲突、易有性别刻板印象和大男子主义。

关于家庭暴力造成受害儿童心理伤害的机制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以下解释:

社会学习理论: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1971年提出了社会学习理论④。社会学习理论重视人的行为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认为人们行为的习得是对榜样的学习和模仿。重复暴露在家庭暴力下,儿童会模仿自己的父母,将暴力行为作为处理冲突的主要方式。

人格发展理论: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森提出了人格的终生发展观,并根据社会心理危机将其分为了八个阶段。埃里克森认为发展信任关系是其建立健康人际关系的第一步⑤。儿童如果在早期与父母建立了信任关系,他才能发展出对他人的信任感。不管是遭受或者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对父母的信任感都会受到阻碍,进而影响其他方面的发展。

依附理论:1944年英国学者鲍尔比提出了依恋这一概念,指的是婴幼儿和其父母之间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感情关系⑥。在鲍尔比看来,幼儿与父母的依附关系与情感连结将影响其日后的人格及其与社会和他人的互动。家庭暴力会导致受害儿童与父母形成不安全的依附关系,进而导致儿童适应失调,产生许多相关心理问题(如缺乏同理心、反社会行为、强迫症、无助感等)。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是指个体目睹或体验到涉及死亡、伤害或生命威胁的应激事件后,延迟出现的一种精神障碍⑦。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儿童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即在儿童反复目睹家庭暴力且缺乏内在应对技巧和外部有效介入的情况下,儿童会产生无助感、挫折感、失眠头疼等负面生理反应,以及否认过去、遗忘记忆、麻木、自我催眠、认同攻击者和攻击自己等防御行为。

习得性无助理论:通过对狗的经典实验,塞利格曼提出了习得性无助理论。该理论认为,重复的、多次的失败与惩罚会导致个体形成悲观、无奈、任其摆布和放弃努力的心理状态⑧。鉴于儿童与父母的相对地位,一旦家庭暴力发生,受害儿童很容易产生习得性无助,进而影响其心理健康与成长。

三、民警干预涉儿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 民警干预涉儿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客观问题

1.发现较难

受到年龄、认知水平和社会资源的限制,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缺少从外界寻求帮助的主观意识,或者害怕寻求帮助后被父母知道导致更加严重的暴力行为,从而不敢求助。加上家庭暴力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本身就具有的隐蔽性,这导致了民警难以及时发现涉儿家庭暴力的发生,耽误受助时机。

2.取证较难

儿童心身上都不够成熟,大多数都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和可靠的外界支持。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很多情况下他们甚至都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形成违法犯罪,更不要说主动做伤情鉴定和保留证据。这就导致了在许多案件中,虽然民警发现了儿童遭受了家庭暴力,却难以有效取证。

(二) 民警干预涉儿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主观问题

1.干预意识较弱

我国2016年3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第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但是依然有少部分民警对涉儿家庭暴力案件干预意识较弱,具体体现为:

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法不应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警察没有办法处理“家庭教育”问题;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父母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可以理解和容忍的;认为家庭暴力不是大事,只是家庭内部矛盾,一味劝和,缺乏有效震慑;认为儿童不能离开父母的抚养,缺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撤销等保护性措施的了解和合理使用。

以监护撤销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早已规定: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2.危险意识较差

部分民警可能并不了解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在涉儿家庭暴力案件时,看到儿童表面上未受到伤害,就主观上认定暴力没有发生,跳过或者只做简单检查。

还有民警并不了解家庭暴力行为对儿童的心理影响,即使未遭受直接暴力,目睹父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也会对儿童的心理及其成长造成极大问题。这就导致当他们干预成人之间家庭暴力时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未注意家庭中是否有目睹儿童在场;询问时没有将父母隔离,导致儿童可能目睹更多的矛盾与纠纷场景,进而持续造成儿童的心理阴影。

3.心理安抚较缺

由于缺乏家庭暴力和心理知识的相关培训,部分基层民警无法对儿童进行简单的心理评估与安抚,难以进行相应处置,主要表现为:

不知如何心理安抚受害儿童。在目睹或者遭受家庭暴力后,很多儿童会出现受惊、恐惧、退缩等负面情绪。在这种情况下,处置案件的民警有责任和必要在第一时间对受害儿童进行安抚,如告诉孩子“父亲/母亲的暴力行为是绝对错误的”、“警察不会再让你处于暴力中”、“相信我们,所有人都会保护你”等。

询问时没有注意措辞,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如“他/她为什么会打你?”、“你为什么不报警?”、“这件事你也有错”等。

不知如何评估受害儿童心理状况。这就导致当儿童出现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精神障碍,警方没有进行及时的转介,并与妇联、社区等相关机构进行合作。

4.跟踪回访较少

由于警力不足、意识缺乏等相关问题,部分公安机构在处理完涉儿家庭暴力案件后没有或无法进行跟踪回访。但是,家庭暴力的循环性特点告诉我们,跟踪回访是干预家庭暴力的关键点之一,是保障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

四、 民警干预涉儿家庭暴力案件的规范流程

(一)增强干预意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过去那种“法不如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应该成为过去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其中,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尤其是涉及儿童的案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最直接打击者,公安机关的态度能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最直接的威慑作用,也是对受害儿童最有力的保护。

因此,每位警察都应该持有“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将防范和干预家庭暴力作为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做好幸福社会、和谐家庭和健康儿童的“保护伞”。为了达到这点,各级公安机关应该积极组织开展家庭暴力(尤其是涉儿案件)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将相关课程纳入公安在职培训的主要内容,从而让民警全面了解家庭暴力的定义、特点及其对儿童的危害,为更科学地干预涉儿家庭暴力案件打下基础。

(二)了解详细情况

接警时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接警员应该提高警觉性,问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报警者姓名、联系电话、暴力发生情况和伤势,尤其要问清楚是否涉及儿童、儿童的现状等。情况允许的话,可以进一步询问一些具体情况,比如最佳行车路线、暴力发生次数、施暴者使用何种凶器等。与此同时,接警员应具备紧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知识,可以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情况,向其提供合理建议,帮助其保护受害者尤其是儿童的安全,减轻伤害后果。

(三)作出危险评估

接警时,可以通过报警内容评估现场状况,依据如暴力状态存在与否、受害人是否还在受到严重威胁、是否存在儿童伤亡情况等,从而做好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向相关机构及时报告交流,合理调派警力。

(四)组织隔离询问

制止暴力时,应当带足警力,建议最少有一名女警或者有女性社区工作人员陪同,方便开展询问与后续处警工作。如果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询问时注意将受害儿童与施暴者隔离开,防止儿童因为恐惧而不敢告知真相;如果是儿童目睹家庭暴力,询问时也应当隔离双方当事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对儿童心理健康造成更多伤害。

(五)进行心理安抚

询问时,应当尽可能做好受害儿童的心理安抚工作。警员要通过真诚的举动与关怀的言语缩短与儿童的心理距离,尽己所能消除他的害怕恐惧情绪;同时要注意避免询问行为和语言会对小孩的心理产生二次伤害,不要使用强制性、压迫性的语言;询问地点最好不在一个小空间内,选择一个较大的、舒适的地方;尽量采用开放式的提问方式,不要有太多暗示性和导向性提问;在不能打开受害儿童的心防时,可以邀请其信任的好友、长辈、老师在场让其放松,使询问顺利进行;在询问内容上,可以询问暴力发生的经过、过往的经历、受伤情况以及对暴力的具体感受等,同时注意保持好同理心;密切观察受害儿童的心理状况,一旦儿童心理出现重大起伏或情绪极其不稳定的心理状态,马上中止询问,确定其心理平稳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何时继续。

询问时还要注意,处警民警通过培训应该要具有基本的心理疾病鉴别能力,一旦发现受害儿童具有PTSD等相关症状,要及时转介,寻求心理健康专业机构的帮助。

(六)及时伤情检验

处警民警应该及时做好受害儿童的伤情检验工作,最好是在获得儿童同意的情况下由同性别的警员仔细检查、拍照和记录。如果受害儿童因为恐惧、焦虑等情绪而害怕别人身体触碰,可以让受害儿童熟悉的同性别家人、老师、社区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检查。

(七)重视跟踪回访

跟踪回访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对可能还没有足够能力寻求帮助的受害儿童。回访对象主要包括受害儿童、施暴者、知情人(包括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学校老师等)和参与机构(妇联、学校、专业心理机构)。

跟踪回访是关注事态发展、检验处理结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总结经验、及时对受害人提供帮助的有效手段。公安机关应该重视跟踪回访工作,详细掌握案件后续情况,针对性地开展下一個阶段干预工作。

注释:

①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的忆与思.今日中国.2017(4).52-54.

②李瑶瑶.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研究.社会科学:全文版.2017(1).

③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应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妇女研究论丛.2012(3).34-35.

④乐国安、纪海英.班杜拉社会认知观的自我调节理论研究及展望.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118-125.

⑤王家军.埃里克森人格发展理论与儿童健康人格的培养.学前教育研究.2011(6).37-40.

⑥高娇.鲍尔比的依恋理论简介及其现实意义.社会心理科学.2012(6).16-20.

⑦张勇辉.创伤后应激障碍.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2001(3).159-162.

⑧克里斯托弗·彼得森、史蒂文·迈尔、马丁·塞利格曼,等.习得性无助.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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