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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校园贷的现状分析及法律思考

2018-12-27房旭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校园贷高中生

摘 要 自2016年以来,校园贷以及由其引发的悲剧便经常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高校大学生是校园贷的主体,但校园贷的魔爪已经伸到了部分地区的高中、高职学校里。虽然教育部与银监会都曾针对校园贷发文进行管控整顿,但是部分处在灰色地带的校园贷依然活跃。本文试以笔者所在地区高中情况为例,对高中生校园贷的现状、特点进行事实分析,并对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高中生 校园贷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房旭峰,潍坊圣源高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12

一、 高中生校园贷的由来与现状

学生的信贷问题,其实由来已久。2002年,招商银行第一次发行了针对学生的信用卡,抢占大学生的信用市场。到了2009年,银监会下发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信用卡,给已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后,信用卡便逐渐退出了学生群体。但由于学生群体想法十足,需求多样,又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针对学生的信贷平台相继出现,为学生群体贷款创造了机会。于是,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校园贷——这一新概念贷款便渐渐兴起,专营大学生市场。2015年,校园贷市场发展到了顶峰;2016年,教育部,银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在面对校园贷引发的各种学生悲剧后,对校园贷市场进行了打压与整顿;2017年,教育部曾明确要求取缔校园贷款业务。

虽然经历了整顿直至取缔,但校园贷市场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是,许多校园贷平台试图正在开拓高中生市场。由于高中生与大学生群体年龄相仿,都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尚未踏入社会,辨别能力与抵御诱惑的能力不足,同时又有较强的消费欲望,智能手机在高中生群体的普及为高中生网络消费提供了极大便利,因此,一些校园贷平台便成功将高利贷款业务延伸到了高中、高职学校。如2017年浙江丽水一高中女生,在校园贷上借款8000元,经过多次以贷养贷后,经过四个月变成了令人不可想象的100多万。

以笔者所在地区的高中为例,自2017年始,渐渐有同学了解到有针对高中生的校园贷,也有极少数同学自身借过校园贷款,所幸数额较小,事后还贷及时,没有造成如新闻中报道的严重后果。

二、 高中生校园贷的特点

根据笔者对身边存在的校园贷现象的观察,高中生校园贷与一般贷款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 放贷行为隐蔽,监管困难

高中生学业繁重,社交圈子小,与外界接触少,高中校园多采取封闭式严格管理,校园贷平台既不可能通过公开宣传、公开推广的方式传播,也不可能通过发放小广告等方式宣传,高中生极少能公开接触到校园贷平台。另一方面,高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多不愿与家长老师沟通,而愿与同龄人沟通,盲目信任同龄人。因此,一些不良校园贷平台私下招揽学生代理,给代理的学生好处费,利用同学之间的人际网络渐渐传播。同学之间严格保密,这种传播方式十分隐蔽,不容易被家长和学校发现。笔者所在地区有一高中学生为打赏网络主播,在校园贷平台贷款6000元,后来翻倍到20多万,学生从家中先后偷拿15万元款项偿还,后被家长发现才事发。

(二) 放贷门槛低,无担保

一方面由于高中生的经济实力弱,生活来源依靠父母;另一方面各個校园贷平台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针对高中生的校园贷平台对放贷的门槛设置得很低。借款人按照网贷平台的要求填写好借款申请后,一般第二天就能收到借款,名义利息低至每千元每天只需1元钱,还款周期很灵活,随时都可以偿还,每次偿还的款项无限制,有的校园贷平台甚至只需要留下身份证、家庭地址与联系方式并说明借款用途即可放贷。并且,由于学生群体的特殊性,贷款也几乎不可能有任何担保。缺乏担保和过低的放贷门槛,也为校园贷平台的高利率与不正当催收等问题埋下了伏笔。

(三) 放贷名义利息低,但暗藏猫腻

各色校园贷通过表面的低利息多分期来吸引学生,又利用模糊复杂的计算方式来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背负高额利息。此举一例:一名高中生向校园贷平台借款1万元,但放贷平台要预收取利息2000元,也即一次性实际到手仅8000元,然后每个月还要求缴纳一定数额(如50元)的服务管理费。此时,在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其年利率也已超过了27%,同时也超过了法律保护的24%年利率。如果违约,平台预设的违约金率也较高,一般在0.5%-1%/天。

仅以此看来,校园贷的实际利率已经很高了,但校园贷的真正凶狠之处并不在此,而在于连环贷等骗贷手段。

(四) 放贷行为有套路,骗贷、催债陷阱多

校园贷平台利用高中生社会经验匮乏、辨别能力不足、容易受到诱导与威胁等特点,发展出了专门针对高中生的骗贷套路与催债套路。针对高中生的校园贷因十分隐蔽,不容易被发觉,相对于公开市场上的金融平台而言各方面都不那么正规,也就很难监管与追责。

校园贷平台利用高中生对利息计算方式了解不够,对相关金融法律知识不熟悉等特点,使学生在根本不明白自己还款的利息、违约的后果时即签下合同,接受实际上根本不合理的高息贷款。

当借款学生无法按期还债时,校园贷平台往往不会直接催债,而是会假意支招,为学生提供不正当的还款渠道,通过其他人向学生推荐另一种贷款,让学生再次借款来还之前的到期债务,更有甚者用裸条肉偿等,使学生深陷裸条贷。用“以贷养贷”的方式,让学生陷入连环贷中,越陷越深,窟窿越来越大,校园贷平台也就实现了“放长线钓大鱼”的目的。可以说校园贷平台根本不怕学生违约,甚至还会通过严苛的还贷方式故意使学生违约,然后用掌握的学生个人信息相威胁,如威胁给家长打电话,上门催收,向学校方面通报等,利用学生的恐惧心理,迫使学生接受校园贷的畸高利息与越来越庞大的连环债。若学生欠下的债务被家长得知,那么这些校园贷平台则会拿出借条等证据让家长代为偿还,学生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最终还是转移到由家长承担。

(五) 借贷原因很“任性”,多为满足不良消费

与通常的借贷多为满足生产经营、合理生活需求不同,高中生借贷通常既不是因为生活所迫,也不是因为基本生活需要,更不会是生产经营所需,主要是满足自己不为家长或学校允许的不合理需求,如用于购买高配的智能手机、智能手表等高科技电子产品,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用于网上赌球,用于浏览黄色网站,再或是用于购买高档化妆品、名牌衣物等奢侈性消费,其中攀比心理、猎奇心理、模仿心理、与虚荣心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正是因为这类家校不允许的消费,才让没有经济能力的学生“选择”了门槛低、到手快的校园贷。

三、高中生校园贷的法律思考

(一) 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笔者在分析之后发现,各色校园贷的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利用自有资金,类似民间的“地下银行”的性质。通过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以产品分期等方式进行放贷。借款人可以直接向校园贷平台购买产品,分期付款获得实物并支付服务费、手续费和利息。另一种则是类似“房产中介”的模式。校园贷公司只是提供借贷双方交易机会的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校园贷平台进行交易。而校园贷平台本身不参与其中。

所以,在分析校园贷关系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上述第二种模式的校园贷平台而言,由于其并不直接介入借贷关系中,而是作为交易信息和交易机会的提供者,甚至并不以自身信用做担保,我们对其不能够以借贷关系的当事人的标准来评判与约束。

若中介型校园贷平台未尽其作为居间者的义务,甚至其串通出借方或者通过欺骗、隐瞒、做账等手段恶意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则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若中介型校园贷平台能够以客观中立立场撮合借贷双方,尽到对资金来源、主体资格、双方合意等的披露与审查义务,那么,我们不能够对该类平台过分批判,对其中合法撮合的借贷关系依然要予以保护。

(二)预扣利息应当在本金中扣除计算

校园贷在放贷之时即预扣利息,导致实际借到的钱款少于名义数额,然而校园贷平台却要求学生按照名义借款金额出具借条并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若不能按时还款,就把逾期利息计算到借款本金里,作为新的借款重新出具新的借条,再以新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为本金计算利息,实现利滚利。这明显不合常理。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校园贷放贷预扣利息是不合法的,预先作为利息扣除的部分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变相高息应当分别处理

除了预扣利息部分,校园贷常用罚金,复利,违约金,管理费等方式,巧立名目,在名义利息很低的情况下实现了非常高的利息。那么,这些高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校园贷中的超过24%利息的部分,借贷的同学是完全不需要还的,對于已还的超过36%的部分,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如果同学们能够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就完全可以避免一些损失。

(四) 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制裁

刑事层面,校园贷平台对债务人实施的多为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行为游走于现行法律边缘,但也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若校园贷平台为了催债而非法拘禁债务人,则涉嫌非法拘禁罪;若校园贷平台采用暴力的方式催债致使有关人员轻伤以上伤害,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校园贷平台利用“裸条”、“隐私信息”等逼迫债务人偿还超额违法利息,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校园贷平台若将债务人的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牟利,则涉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我们发现,校园贷平台的一系列行为虽然可能涉及多种刑事罪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治的也只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出售个人信息等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恶意放贷、非法放贷这一关键行为,最多勉强也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名来规制。可见,如何规制校园贷平台恶意放贷的行为,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尚是我国刑法领域需要讨论的问题。

高中生校园贷,有着现实的市场需求,也是金融的创新形式,不能因为其存在问题就“一刀切”。除了国家法律与政策对其进行规制以外,学校和家庭各方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学校方面一是要加强学生的经济生活教育,普及基本的经济社会知识,提高学生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对校园贷的危害进行介绍,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消费观,避免校园攀比。二是要对校园环境进行排查,在校内杜绝不良校园贷的小广告,避免学生接触。家庭方面,父母需要更加注重对孩子消费观念的教育,让孩子了解自己家庭的经济状况,避免出现孩子欠下债务家庭无力清偿的状况。同时,父母还需要与孩子多加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消费需求,合理的予以满足,不理性的予以引导教育,逐步培养起孩子的正确金钱观念。我们高中生自身一方面要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念,要结合自身需要,克制自身不切实际的需求,拒绝过度消费,不盲目跟风,不攀比虚荣;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同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冯文中.试论“校园贷”法律风险防范.法制与社会.2017,1(下).

[2]郑盼盼.校园贷的骗贷套路、特征及反思.科教文汇.2018,1(上).

[3]刘正阳.校园贷对高中生的影响与建议.现代商业.2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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