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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警执法武力使用法律问题研究

2018-12-27李丽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条件

摘 要 对于我国海上执法来说,其主要是以海警为主,海警部队是我国海上维权执法的主要力量,在其履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打击海上犯罪和维护海洋治安的职能中,必然会出现武力使用的情形,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我国已进一步加强了对海洋权益的重视与维护。但是,通常情况下,海警执法会遇到一些需要使用武力的情况,而关于武力使用的问题,其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合理地作业,如了解武力使用的使用条件、原则等。对此,本文主要就我国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旨在加强人们对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的认识,并进一步为我国海警建设和海上执法作业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更好地指导海警部队履行执法职责,提高海上执法能力,为我国海警部队整合改革服务。

关键词 海警执法 武力使用 条件

作者简介:李丽娟,武警学院边境与出入境安全研究基地。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03

海警部队不仅是制止海上犯罪、维护海上正常秩序的主体,也是维护我国海域安全、应对日趋负责的国际海洋形势的主要力量。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海上事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重要资源,当前随着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我国已对东海、南海等海域制定相应的执法机制,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海警的建设。但是,从实际的海警执法情况上来看的话,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海上维权执法纠纷与冲突,而这一系列的矛盾时常会导致武力使用问题的产生。鉴于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一直存在着不明确的条件与原则,下面主要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旨在加深人们对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的认识,并为我国海警执法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条件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家对海警执法已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关注,为了使其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发挥其本身具有的功能,我国对海上执法力量也进行了队伍和职能的整合,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我国海警、国家海洋局、海关总署等队伍的综合发展。其中,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的话,可以知悉整合后的海上执法力量需同时满足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而这便是海上执法力量的权限。此外,在使用海上执法武力的过程中,其还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就此问题,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与要求,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有效性,避免因滥用武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条件来说的话,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一)对海警执法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海警执法过程中,由于武力使用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其直接关乎着人们的生命权,且在执法的过程中采用武力也被人们称为是一种极为极端的措施,其应首先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其中,海警执法人员作为武力使用的主体,其本身应首先满足相应的执法资格与条件。

首先,海警执法人员在使用武力的时候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授权,即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相应的法规条例。当前,就我国海警执法来说,其已具备相应的法规依据,且我国也有相应的国际法条作为支撑,从而构成了我国海警执法的双重法律依据。就国内法规来说,关于海警执法其已具备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们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都有对海警执法武力使用进行了一定的授权与规制。但是,随着社會时代的发展,其已不能有效地符合海警执法力量的武力使用问题,其仍需要人们对此进行一定的整合与修订,如此才能更加完善地对武力使用的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

其次,作为海警武力使用人员,其本身应满足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在其上岗之前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以保障其满足相关的条件。例如,作为海警武力使用人员,其应经过严格的选拔,无论是从道德素质来看,还是从心理和身体素质进行分析的话,选定的人员都需保障其可以有效地完成相关的执法任务。在此前提下,相关单位会以人员的训练考核为标准,以进一步落实海警执法武力使用人员的综合素质,这也能为海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良好的条件。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海警执法武力使用人员来说,其需严格按照相关条件要求自己,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二)使用武力的条件要求

关于使用武力的条件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此有一定的规定,如该条例第三章第9条有规定“海警执法可以使用武器”的多种条件,同时第10条也对“不可以使用武器”的一些条件进行了列举。目前,从我国武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具体实践和效果上进行分析的话,相关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并没有对海警执法的特殊性进行一定的考虑,从而使我国海警执法作业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问题与挑战。

其中,国际条约就海上执法武力使用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使用武力的条件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点:其一是在一般情况下避免使用武力;其二是只有在条约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其三是必须使用武力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必要的程度为限。在以上几点中,第三点是对海警执法武力使用制定的一个界限限定。对于第二点中的特定情况,相关条例中也有所说明,因此在使用武力的时候,相关人员需首先掌握有关条例中的规范,以做到合理处事。通常情况下,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的情形包括:(1)行驶自卫权而使用武力,对于自卫因素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 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海上执法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海上执法权,同时也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遭到武力攻击,可以使用武力进行自卫。(2)行使执法权受阻而使用武力,如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当我国享有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洋地域空间受到威胁时,如专属经济区有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主权权利,并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等,从国际实践来看,沿海国在行使执法权受阻时,可以使用武力,但不得超出当时情况下必要和合理的限度。(3)打击海上犯罪而使用武力,如海上抢劫、海上贩毒以及海上恐怖行动等,这些行为不仅对世界海洋的安全会造成一定的威胁,且还会严重危害到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对于以上海上行为,必要时使用武力则是刻不容缓的。

二、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原则

在探讨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原则时,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加以研究,在该条例中,其有下面规定,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由此,下面主要从以下几点对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原则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

在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上,合法性原则主要指的是依法执法、依法行政,而该原则在武力使用问题上极为重要,任何武力使用的问题都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授权才可进行执法以及实施,且这些执法作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科学、合法的程序进行有效地执法,以更好地符合合法性原则的体现。当前,我国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内容和形式也较为多样,但其需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有关法律的规定与要求,这对保障武力使用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也是避免产生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其应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必要性原则

在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上,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应避免使用武力。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武力的使用大都发生在特殊的情况下,其并非是海警执法中的常态,对此人们应给予一定的认识。同时,即使发生一些例外的情况,武力使用也只能作为最后不得已才采取的一种最后手段,这便是必要性原则的一大体现。其次,武力的使用只有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而其中存在的“特殊情况”,相关法规条例中也有所说明,而对于特殊的情况也具备特殊的处理方式,对此人们应加强对此问题的认识。此外,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必须使用武力的情况时,人们还需以必要的程度为限,即在必须使用武力的时候,且不可避免,执法武力使用也不应超出必要的最低限度,一旦武力使用超过这一限度,其则为不合理的,因此也不满足相应的必要性原则,从而产生的行为便是一种非法行为。

(三)伤害性最小原则

对于海警执法来说,一旦使用了武力,其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定的伤害,而伤害性最小原则便是其应满足的一大重要原则。在使用武力的時候,人们应本着尊重生命的宗旨,在采取该手段的时候尽量将可能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以尽可能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参考,而这便是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中的重要主旨。

对于以上三种海警执法武力使用中需满足的原则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合法性原则是依法使用武力的一大基础,必要性是武力使用的前提条件,而最小伤害性原则则是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一个最终目标。以上三种原则共同构成了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基本原则。

武力是海警部队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止海上犯罪所使用的必要手段。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海警执法中的武力使用问题一直是一个较为严肃的话题,其应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当前,我国海上执法的主体主要是海警,其在执行武力使用时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和原则,且还需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合理地操作,避免因为武力使用不当而造成相应的损害,严重时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我国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来说,国家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我国海上执法队伍的质量,并可通过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来进一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促进海洋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卫彬、张传江.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问题研究.太平洋学报.2013(5).

[2]冯江峰.我国海警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12).

[3]车流畅.我国海警“冲撞式”执法的法律解析与立法构架.法制博览.2016(18).

[4]阎铁毅.论海洋警察权.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2).

[5]钟悠云.中国如何突破海洋维权困局.珠江水运.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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