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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卷宗制作使用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探究

2018-12-27李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保密

摘 要 电子卷宗的出现、普及和广泛使用,是现代诉讼进程中科技发展的产物。电子卷宗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对于案件办理、律师阅卷及强化内部流程监控均有积极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不可避免的会衍生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与缺陷,其中保密问题尤其应该被给予以高度重视与关注。

关键词 电子卷宗 保密 扫描制作 律师阅卷

作者简介:李爽,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90

一、电子卷宗扫描制作、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保密问题

(一)电子卷宗扫描制作过程中的保密问题

未出现电子卷宗前,侦查机关直接将案件交予承办人,虽减少了中间流通的环节,但卷宗册数多、材料种类繁多、杂乱给承办人带来诸多不便,极大影响了承办人的办案效率。电子卷宗作为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数据库技术、文字识别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有效缓解了这一问题,其可复制摘抄功能更具纸质卷宗无可比拟的优势。案件承办人制作审结报告、出庭支持公诉制作演示文案等,及律师阅卷出具辩护意见在极大程度上依赖电子卷宗。

但电子卷宗在扫描过程中如果出现漏扫、错扫或者在拆卷过程中将作为孤本的证据原件损坏或者灭失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造成灾难性影响,一个关键性证据的损坏或者灭失极有可能放过一个坏人或者冤枉一位好人,这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由电子卷宗扫描制作错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将极大遏制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据笔者进一步了解,电子卷宗在扫描制作完成后,系统智能化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出现错字、漏字,卷宗掃描出的纸张歪斜,生成电子目录错字乱码,导致原件与扫描卷宗严重不一致,反而增加了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负担。

(二)电子卷宗使用过程中的保密问题

电子卷宗系统正式运行后,律师阅卷仅需要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并经过专门的光盘刻录系统复制到保密光盘内,即可将全部案卷以电子卷宗形式拷贝带走,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上可以随时随地查阅与复制案卷。较之前律师需要花费几个小时、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甚至需要两三天拍照亦不可复制的情形产生了质的飞跃,化解了“阅卷难、阅卷慢”的难题。

但是在方便律师的同时,由于极少数律师职业操守缺失,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观念,名利观、价值观沦丧,保密意识不足等原因导致电子卷宗承载的案件信息大面积泄露,给律师职业形象带来难以消除的恶劣影响,给案件承办人带来极大干扰,浪费了司法资源。“律师泄密第一案”被告人于某某与其助理律师共同担任马某某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于某某为准备出庭辩护,到检察机关复制了马某某贪污案的相关案卷材料。马某某的亲属知道后,提出了要看案卷相关材料的要求。于某某身为执业律师,枉顾法律规定及律师职业道德,将案卷材料悉数复制拷贝给了被告人家属,被告人家属详细翻看了于某某提供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次日,被害人家属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个进行查找与联系,并做了大量“沟通疏导”。此后,律师于某某到案发地调查取证时,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均提供了非法证据材料。马某某贪污案开庭审理时,一系列证人做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造成了马某某贪污案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现大量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导致检察机关前后两次向合议庭请求延期审理,并重新补充鉴定侦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流程,浪费了司法资源。

无独有偶,在于某某违规向被告人及其家属故意泄露案卷内容的一年后,甘肃省白银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也逾越雷池、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王某某代理了一起经济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及非法经营等多项罪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利用律师身份的便利条件,将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及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内容违规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在得悉具体案卷材料后,进行了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违法活动,极大干扰了承办人视听、妨害了司法工作,其本人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断送了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

电子卷宗作为新生事物,在提高司法效率、为办案质量体质增效,便利律师阅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发挥出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物极必反,其极大便利性也对案卷材料、案件内容的保密性带来极大威胁。因此如何规范电子卷宗使用、传播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迫在眉睫。

二、如何规范电子卷宗的保密工作

(一)加大宣传教育,让保密观念深入人心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换句话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公民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及实现。

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通过媒介转化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卷宗对检察人员乃至审判人员在案件受理或者审理过程中作出准确的意见和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电子卷宗高度重视,利用报纸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日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普法教育,让保密观念深入每一位公民的内心。广大公民也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遇到泄密

事件积极揭发检举,争取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全民知保密、全民会保密的良好氛围。法律工作者这一特殊群体更应该以自身为己任,身先士卒,中国的法制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推动。

(二)联动其他司法机关,合力助力电子卷宗保密

司法局作为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机关,可以在申请律师执业资格新人培训课程中设置专章专节讲授电子卷宗保密内容,让新任执业律师自始端正态度、立好保密旗帜。树立正反两个典型,对于积极遵守保密规定、品行道德良好、职业道德高尚的律师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者予以其他形式的奖励,并号召全体律师以先进律师为榜样,敬模范、学模范、争做模范;对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的律师予以严厉惩罚,依据其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限制甚至取消其电子卷宗阅卷的刻录复制权,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或重特大危害后果的律师应该吊销律师职业资格证,并且终生不得再获得重新申请资格。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对违法违规泄露电子卷宗造成重大影响的阅卷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

(三)建立健全保密须知、律师评价机制及阅卷准入机制

第一,在辯护律师阅卷之前,在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材料的前提下,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及相关电子卷宗保密规定;第二,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出的电子卷宗,必须严格按照系统及程序要求加盖律师姓名及执业证件号码,并对导出的电子卷宗设置密码,采用加密阅读形式。作为导出的载体光盘必须为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加密光盘;第三,检察人员将电子卷宗导出后应尽到合理提醒的义务,告知阅卷人员光盘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保管方式,例如携带时应当注意保管防止丢失,使用时应当避免在网吧、公共无加密WIFI等网络系统环境存在安全风险的场合查阅、复制,在代理案件审结后,注意将光盘交回检察机关统一进行销毁,以便最大程度上保证案件信息安全。对于诉讼代理人及其他符合要求人员建立阅卷准入机制,在与案件承办人进一步沟通并取得承办人同意的情况下,告知电子卷宗拷贝要求及需承担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四)专业人员保密培训及专门场所监控制度

电子卷宗因其记录内容的特殊性,需要更加严格、规范的制作程序,因此健全工作制度、对制作人员和流程进行细化迫在眉睫。对扫描人员和场所进行配置,可由专门负责的两位工作人员在专门的地点扫描制作电子卷宗注重严守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要求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案件材料及外来文书的电子化制作区域,电子卷宗制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并加强对电子卷宗安全管理;注重当日扫描上传,力争在收到案卷当日完成案卷扫描、电子卷宗制作和上传工作,并制作电子化台帐,记录好制作的时间、册数、制作人等信息;注重案卷完整齐备。制作电子卷宗时,精心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确保卷宗的完整和安全,防止案卷材料因电子化制作出现破损、遗失和不连续的情况,杜绝一切因人为原因增减、删除、篡改、调换、毁损纸质载体卷宗材料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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