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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

2018-12-27黄慧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借贷

摘 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但是在利用P2P进行网络借贷的过程中,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规制存在缺陷,所以无法有效的打击不法活动导致P2P网络借贷发生许多的恶劣事件。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于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从而更好的打击不法活动,保障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黄慧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75

P2P网络借贷基于互联网技术,能够形成“互联网+金融”的全新融资方式,其本质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融资供需失衡、相关法律滞后等问题,导致P2P借贷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畸形扭曲的状态并且会发生许多影响较大的违法事件,为此必须要积极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序发展进行积极引导,从而维护我国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针对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当前互联网信贷发展现状

在P2P网络借贷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例如负面新闻比较多,而且发展呈现畸形问题。

2016年,名为某借贷平台裸贷实际资源的文件夹,被人在百度云盘进行发布,其中有161位女性的个人私密照片和信息全部遭到泄露,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女性利用QQ和微信等方式,与放贷人私下达成借款协议,并且通过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来代替借条,如果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放在人公开借款人的私密照片来逼迫借款人履行债务。这样的事件爆发之后,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对于该事件存在的违法争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不得不说明,在P2P网络借贷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病态畸形的发展趋势,许多人无法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获得信贷服务,或者因为自身的征信记录不良而被传统银行拒之门外,导致很多人开始求助于现金贷的业务,这样就导致了现金贷违背风控的原则刷新行业底线给未成年学生,无业人士等特殊群体贷款,而这些人通过以贷养贷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借款,最后落得家破人亡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原因,最主要的还是互联网信贷行业自律情况不足导致很多人的理财出现问题。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借贷平台利息过高,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然利率为36%,法定保护利率为24%,但是从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平均利率来看,大部分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利率,而对于超出部分,借款人可以采用自愿归还的方式进行归还,但是却不能够对出借人进行胁迫偿付的方法,而出借人通过曝光借款人信息等手段進行胁迫,很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二)借款平台公布隐私照片涉嫌组织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第四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接待平台公布裸照的过程中,在客观上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且平台公司工作人员明知放贷人借助平台实施组织卖淫罪,依然为其提供服务则必然触发协助组织卖淫罪。

(三)借款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随着P2P模式的快速发展,但是问题也在不断出现。例如在2018年的6月19日,累计交易额超过750亿的P2P平台唐小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7月6日至7日,杭州公安局针对优米金融、杭州七天优贷、牛板金、杭州云端金融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累计有40家P2P平台相继爆雷,引发公众的恐慌。

从目前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与我国《刑法》第176条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名称,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特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收集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

在防控P2P网贷平台涉嫌经济类刑事犯罪意见中,很多的学者以及工作者提出了明确的构建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的防控机制,明确不得逾越的情况,认同P2P网贷平台资金应当设定他方托管,并且P2P网贷平台必须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以及借款用途,明确P2P网贷平台借款利率等问题,从而引导P2P平台的正常健康发展。

二、P2P网贷刑法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借贷体系失衡

由于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比较特殊,政府对于金融行业进行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市场机制自由运行受到影响,而且也会导致传统的借贷市场失去活力,由于空闲资金缺乏充足的投资渠道导致大量的资金无法进行流转,而且绝大多数的资金需求者不具备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充足贷款的条件,这样的问题必然造成传统借贷体制工序脱节。其次,在目前我国经济下行,通货膨胀的大环境下,而传统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甚至达到了负利率,导致社会的闲散资金大量聚集造成闲散资金涌向了尚不完善的P2P网贷平台,这样也会导致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出现异化情况。

(二)征信体系发育不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准,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设立的信用查询系统并不对外公布,而且个人征信机构没有权威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导致信息收集渠道不够准确,也无法实现真实的信用信息共享,造成我国当前缺乏统一征信体系,为此P2P网贷平台在发育的过程中,不能够依赖健全的征信体系,从而无法获得征信保证,这就导致P2P网贷平台出现各种形式的异化问题。

(三)法律监管缺失

在我国P2P借贷平台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是导致出现。乱象的主要原因,但是从目前来看,对于P2P网络监管的主体还存在以下方面不足:

首先由于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但是这些主体并没有明确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职责,导致实际上的P2P网贷行业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另外,我国P2P网络平台在不断发展运行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且对于平台的行业准入机制,行业标准以及运营规则和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刑事风险加大。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主要建议

当前尽管P2P网贷行业的出现,缓解了一直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网贷平台缺乏监管,所以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形势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传统运营模式中,由于监管的缺失,很容易导致金融犯罪,另外在异化的经营模式中,很容易触及法律底线,这样的问题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滋长,所以通过刑法进入P2P网络监管具有必要性,只有加强刑法介入,才能够有效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犯罪几率。

(一)加强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督和引导

首先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由于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将P2P网贷平台排除在外,导致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也不符合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进行改进,通过将P2P网络贷款业务纳入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之中,加强对于P2P网络平台的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我国征信体系发展与完善。界定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其次要加強行业信息互通互联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同时要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保证用户能够重视对于自身信用的建设。另外在征信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如果发现泄露隐私或者倒卖公民信息的行为,必须要严格查处。

(二)要加强市场准入机制

针对当前P2P行业市场准入机制门槛较低的问题,必须要按照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进行分析,政府部门必须要限定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内容,从而保证P2P网络平台的信息安全,同时要形成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合理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能够及时的淘汰运营不善的平台,并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整体活力,促进P2P网贷行业的水平不断提升,同时也能够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在建立退出机制的过程中,要必须完善预警机制,这样才能够及时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问题,同时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还应该针对风险保障体系进行完善,保障风险体系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保障。

(三)以刑事规制作为必要的保障手段

刑事规制作为保障手段的必要,前提是满足刑法的二次违法性,也就是说,在P2P网贷平台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会出现轻微的社会危害等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必须要根据“一行三会”金融业监管体系,针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律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刑法是调整P2P网络借贷平台,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底线,所以必须要严格遵守刑法的审慎性原则通过不清欲介入金融创新领域。同时还应该保持一定的局限,必须要加强行政引导等方式,而避免盲目采取刑事打击等手段,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确立以行政监管为主,以刑事打击为辅的刑事规制保障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强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常引导,提高行业自律,促进借贷双方的自我约束,可以有效弥补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监管力度的不足,从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补充作用。

(四)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限度

作为一种全新的网络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与传统的借贷模式相比较来说,具有成本低廉的优势,也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但是近些年来,由于P2P网络借贷的野蛮生长,给理财,借贷和支付等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深刻影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行业自身呈现的金融创新与法律滞后的问题,始终导致P2P网络借贷行业处于灰色地带导致。过分守旧而不足以创新,稍有变革就会面临刑法制裁,这也是目前P2P网络借贷在刑法领域中的尴尬问题。

通过本文针对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不足,并且进一步针对。法律约束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进一步促进我国P2P行业的稳定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环境能够稳定健康可持续,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的建立。提高借贷人和欠款人的法律意识,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进一步规范我国的金融行业,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也能够避免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野蛮生长。

参考文献:

[1]张国伟. 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18.

[2]徐杨.P2P网络借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分析.法制博览.2017(33).

[3]章惠萍.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7(31).

[4]高梦怡. 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海南大学.2016.

[5]李永升、胡冬阳.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近三年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政治与法律.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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