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如何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12-27万海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摘 要 当前阻碍国家司法实践落实的主要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这一问题对国家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从国家判决裁定执行现状入手,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全面的分析。全文从现状、成因、对策这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围绕着立法技术、司法操作、追诉机制、外部社会这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以此从根本上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难这一问题。

关键词 立法技术 司法操作 追诉机制 外部社会

作者简介:万海峰,海门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6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国家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其中入罪门栏不统一、处罚轻缓、等问题日益突出,想要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监理健全合理的执行手段,让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综合使用,以此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原则适用问题

在刑法中存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种原则是指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时,不能够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价值判断,但是从中国法律环境而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罪犯第一次不履行、拒绝裁判的行为进行判定,这种情况如果按照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来讲,如果再次不履行、拒绝裁判就不能够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对刑事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追诉程序的问题

在追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第一,追诉程序无法启动,从理论上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以民事案件为主,行政、刑事案件较少,但是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个人利益之间,因此容易被忽视。第二,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过程較为复杂,从法院到公安机关再到检察院,最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但是法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较为复杂,因此审判功能的实施存在障碍。较为典型的矛盾有三种,分别为:控诉者与审判者之间存有身份矛盾、证人与审判者之间存有身份矛盾、被害人与审判者的身份之间存有矛盾。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律面临的问题

不仅是在原则适用、追诉程序中面临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问题。第一,拒不执行刑事裁判进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困难;第二,罚金刑执行步履艰难,刑事制裁威无所施;第三,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困难,处罚避重就轻。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罚金刑,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因为没有缴纳罚金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很多罚金刑最终都没有得到执行。而且很多法院中极少应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型,造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不能够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全面的应用。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他方面的问题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之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其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分别为:搜集取证方面较为困难、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上缺少实践操作性、追责和追诉之间的主体关系不够明确。首先,法院想要搜集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想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责任进行追究,就需要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但是法院的执行能力有限。现实情况是法院很难找到其中的证据,而且现阶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情况和认可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一般都是通过调解、限制财产等措施,很少会通过武力或者其他手段执行,因此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落实造成了极大的难题。

(五)造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乏力的原因

造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乏力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第一,调整对象范围受限;第二,适用范围较小,只限于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立法中的描述过于宏观、抽象。其次是司法操作方面的原因:对于相关标准的认定缺少统一规范,包括对“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对“拒不执行”的认定。此外,量刑体系不完整,也对司法操作造成阻碍;此外是追诉机制方面的原因:追诉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最后是,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法制文化缺失,缺少法制意识,诚信文化缺失,缺少诚信意识。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内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当法院的判决无法实现时,审判就失去了意义,不仅是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的重视程度都有待提高。

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

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乏力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根据国家法律体系以及立法情况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首先,就要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可知,现阶段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公诉制度、一种为自诉制度,目前,两种制度属于并存关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进行相互转化,以此保证数诉讼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实现优势互补。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要以公诉程序为主,自诉程序为辅,一旦,相关部门的证据不足,就可以让被害人进行自诉,以此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公诉程序的一种补充完善。比如,法院在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申请公诉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责任自诉。

(二)单独设立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

不仅是要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还可以单

独设置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将拒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民事犯罪分离出来,形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和拒不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按照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以及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分离并不会对国家法律体系造成影响。比如,如果犯罪人员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被判处后,依然没有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们就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置,此外国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置手段较为温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可信度都会受到极为严重的影响,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国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法规,并且适当提高刑罚幅度。

(三)在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中设立易科制度

上文中所述,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极为突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使将其纳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也无法改变这一现状,因此可以采用易科制度代替罚金刑。相较于财产刑而言,易科制度中的罚款惩罚具有着明确的原则,可操作性较强,也更容易掌握,此外,法院也可以根据易科制度形成罚金易科机关,这样的情况下,无需通过检察院,就可以确定最终的刑法,以此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此外,在原有刑法的基础上,在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中设立易科制度,还不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精神原则。比如,在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中设立易科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确定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否具有未缴纳罚金的事实,第二,是否有意不缴纳罚金,第三,是否存在拖延的情况,如果不满足以上三条,就不能够采用财产刑法中的易科制度。

(四)完善刑事附帶民事判决执行相应制度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相应制度,就是要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以此进一步追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所谓恢复性司法制度,就是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建立一种交流沟通的关系,以此让加害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和敌对,不仅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参加其中,其他人员也要一起参加,以此维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制度。通过恢复性司法制度,可以有效化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尽可能的弥补被害人,从而进一步实现公平公正。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加强司法宣传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能力,也是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种方式,以此提升社会整体的诚信度,减少被害人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产生的过激行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公开失信名单,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风气,加强法院管辖权的社会权威性能,以此有效打击生效判决,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核心手段,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证司法判决裁定得到落实,对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要从立法技术、司法操作、追诉机制、外部社会等多各方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完善,以此构建出完善科学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体系,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形成统一的量刑机制,从而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松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若干问题及完善.上海师范大学.2017.

[2]李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简述.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4).

[3]李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研究.西南科技大学.2017.